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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璐璐、章永乐:波兰为何让许多人既同情又厌恶?施米特这样解释
从波兰问题反思卡尔·施米特的欧洲国际秩序论述
关键字: 瓜分波兰欧洲公法施密特论波兰问题一 同质的欧洲,异质的波兰?
在施米特的国际公法与宪法思想之中,同质性(Homogenität)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在1936年出版的《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中, 施米特曾经批判国际联盟吸收成员的资格参差不齐,缺乏同质性,因而无法真正维系国际秩序。[7] 在1950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一书中,他更是批判19世纪末的国际法学家丢掉了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贸然将全球50多个政治单位承认为“国家”,然而“在这种无结构的乱局中,共同的战争框架无法建立,‘文明’的概念最终亦无法再充当同质性的实质内容”。[8] 值得一提的是,同质性也是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解释民主制原则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时所用的关键词——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制原则的关键,就是人民(Volk)的“同质性”。[9] 因而,无论是国内的民主的宪法秩序,还是国际公法秩序,都需要厘清基本构成单位之间的“同质性”。
近代“欧洲公法”的基础正是欧洲的国家体系,而近代欧洲国家体系所基于的“同质性”又是什么呢?施米特在其论述波兰的引文中明确指出:“欧洲的国家体系……的基础在于具有特定国家秩序的封闭领土。”[10] 欧洲公法主体俱乐部的“同质性”体现在,它要求自己的成员应是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国家。而波兰被瓜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波兰不是国家”,因此在欧洲日趋同质的国家体系之中,波兰成为一个异质的存在。只有排除这种异质性,经典的“欧洲公法”才能在欧洲列强之中得到全面的推行。
然而波兰究竟是一个多么异质的存在呢?要理解和评判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我们需要从中世纪开始回顾波兰的历史。波兰在10世纪建立王国并接受基督教,国王依靠教士、贵族与市民三个阶层进行统治,其中贵族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等级。1370年彼雅斯特(Piastowie)王朝绝嗣之后,贵族们逐渐确立了选举国王的惯例,并且长期倾向于选举外国人为国王。到15世纪末,波兰形成两院制议会,贵族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部分政治单位仍然是封建领地的时代,波兰并不是一个异质性的存在,甚至是相当有影响力的区域强权,曾在西部压制条顿骑士团和德意志贵族,在东南部与奥斯曼土耳其短兵相接,在基督教世界中享有相当可观的威望。
Legnitz之战
但从15世纪中期开始,在西欧各国货币地租不断发展、农民人身自由不断扩大,君主纷纷加强中央集权的背景下,波兰却逆势而行。其贵族不断扩大自己的庄园以满足西欧各国对粮食进口的需求,将农奴更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大贵族的庄园与海外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却缺乏横向的经济联系。全国性经济利益纽带的缺失,带来政治整合力的匮乏。在政治上,波兰1505年宪法将等级君主制进一步发展为贵族民主制。大贵族掌控的参议院与中等贵族掌控的众议院共同压制君权的发展。1569年,波兰与立陶宛正式合并成立拥有共同议会的共主联邦。该联邦的三项制度严重制约了君权的集中化:第一项是自由选王制;第二项是自由否决权;第三项是联盟制度。1573年,贵族们通过“亨利王约”(Artykuły henrykowskie)确立了允许各国君主竞选波兰国王的制度。从1573到1795年,波兰贵族共选出11名国王,其中有7名是外国人,这就是所谓的“自由选王制”的运作结果。1652年确立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 veto)允许波兰议会议员对议会法案进行“一票否决”,导致1652-1764年71次议会中断了42次,占比约为60%。[11] 随着全国议会运作经常趋于瘫痪,大贵族们控制的地方议会(省议会和县议会)的决策权进一步增长,但其结果是政治统一性进一步被削弱。1573年的“亨利王约”还确认了一项叫做联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的古老制度——当贵族认为君主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和特权的时候,就可以组织临时联盟,发布声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这项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时宣誓承认的。在历史上,贵族频繁组织联盟反对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组织相反的贵族联盟来保护自己。[12]
在这三项制度之下,大贵族之间党争频繁,纷纷引入外力作为自己的后盾。而随着周边普鲁士、奥地利与沙皇俄国实力的持续上升,波兰的国际地位不断下降。自1717年以来,波兰的实际地位已沦落为俄国的保护国。由于其传统制度有利于周边列强控制波兰内政,列强对波兰的任何具有中央集权倾向的改革,都保持高度的警惕。事实上,恰恰是18世纪波兰自我改革的努力,加速了其被瓜分的进程。
1764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 II)支持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亚托夫斯基(Stanisław August Poniatowski)当选为波兰国王。如果国王满足于做俄国傀儡,波兰也许可以保持原有的虚弱和平状态。但波尼亚托夫斯基国王并不满足于此,他推动限制议会中的自由表决权,实行多数表决通过的规则。而一些贵族也运用他们享有的古老的联盟(confederatio)权利,组建了巴尔联盟(Konfederacja barska),既反对俄国侵略,也抵制国王的改革。[13] 波兰国王与贵族的改革活动引起了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警觉。1768年波兰贵族在俄军的呼应之下,通过议会否决了国王的改革,重新确认了自由否决权和自由选王制。叶卡捷琳娜二世决定削弱波兰,并给予普鲁士和奥地利一些好处,换取它们对现状的承认。1772年8月5日,普、奥、俄三国签订条约,第一次瓜分波兰。
第一次瓜分之后,波兰政治精英开始反思,内部出现革新运动。在1780年议会上,前首相扎莫伊斯基(Andrzej Zamoyski)提出了提升市民和农民地位的法案,但遭到贵族否决。1788-1792“四年议会”期间,改革派进一步推出新的改革措施,其高潮是在1791年5月3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史称“五三宪法”。该宪法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规定民族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根据宪法第4条和第11条,此处的民族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贵族。宪法废除自由否决权,实行多数表决制;废除自由选王制,实行王位世袭制,并且提高了市民的地位,为其参政议政打开了通道。[14] 改革进一步引起了沙俄的警惕。 1792年,沙俄在波兰叛乱贵族的内应之下,发动军事干涉,迅速占领波兰,废除五三宪法,恢复原有的“基本法”。为进一步削弱波兰,1793年1月23日,沙俄与普鲁士两国签订条约,第二次瓜分波兰。至此,三分之二的波兰国土被列强吞并。沙皇发布法令,废除了波兰的两个构成单位之一——立陶宛大公国。1794年,塔德乌什·科希秋什科(Tadeusz Kościuszko)领导起义并成功占领华沙。但起义引发的是更强烈的压迫——1795年1月3日,沙俄与奥地利签订第三次瓜分波兰协议,普鲁士于10月24日加入协议。至此,波兰全部国土被瓜分完毕。[15]
波兰的悲剧在于,当它安于作一个虚弱的保护国的时候,它能够保持形式上的独立;但当它想学习周边强国进行国家建设的时候,列强反而警觉起来,不许波兰踏上它们走过的道路,并将波兰的改革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延伸,最后干脆从地图上抹去了波兰。而西欧列强目睹波兰的三次被瓜分,却没有采取军事行动来阻止,以至于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以怜悯的语调评论道:“波兰必须被认定为一个座落在月亮上的国家。” [16]
拿破仑的崛起为波兰的命运带来某种转机。1807年,拿破仑与沙皇亚历山大达成协议,建立“华沙公国”。许多波兰精英将华沙公国视为波兰复国的重要机会,将拿破仑视为可以依靠的力量。1812年,拿破仑携波兰军队入侵俄国,遭遇惨败。1814年,华沙公国被沙俄军队占领。1814-1815年,打败拿破仑的王朝国家联合召开维也纳会议,安排后拿破仑时代的欧洲秩序,波兰问题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经过列强之间的激烈争论,1815年2月11日,各方终于达成协议,华沙公国的大部分组成波兰王国,由沙皇亚担任国王,亚历山大一世答应赐给王国一部宪法,并允诺使立陶宛、白俄罗斯、乌克兰与波兰王国合并。5月3日,俄、普、奥三国瓜分华沙公国。
波兰的陷落(油画),作者:Jan Matejko, 1866年
从1772年到1815年,波兰实际上经历了四次瓜分。而在施米特看来,这种瓜分是欧洲国家形成封闭的陆上疆界、从而全面推行“欧洲公法”的先决条件。而波兰成为瓜分对象,原因恰在于它的政治形态使得周边若干国家都无法完成陆上疆界的闭合:“……波兰王国没有超越封建阶段,尚未建成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结构。波兰不是国家……”” [17] 波兰延续的是一套中世纪色彩浓厚的秩序,然而与此相配套的以天主教为顶点的欧洲万民法秩序已经消亡,若欧洲要全面采取新的经典国际公法,波兰就会成为一个冲击正在出现的“同质性”(Homogenität)的例外空间。
施米特认为,波兰不构成国家,并非专门针对波兰而发。在此问题上,他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定标准:国家,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而中世纪的等级制国家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是不同领地的拼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在其《宪法学说》中,施米特在论及13-16世纪的等级制国家(Ständestaat)时评论,在这样的组织形式下,“无论从实际情况看,还是从思想意识看,政治统一体本身都变得很成问题了”。在等级制国家阶段,封臣获得了广泛的独立性,不同等级之间建立联合体,相互签订协议,与自己的君主订立协议,与外国君主订立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往往有宪法之名,然而“我们不能将数不胜数的类似协议称为国家宪法,正如将近代国家法概念套用到中世纪的情况会引起误解一样。近代宪法的真正主题——即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并不是这类协议的主题”。而等级制国家,既不是一元制国家,也不是二元制或多元制国家,“顶多只谈得上既定权利和特权的大杂烩”。从这一观念出发,他认为更早时候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也不是国家宪法,只是封臣与君主之间的一项协议,它被视为国家宪法性文件,是一种追溯的结果。[18]
几百年来,欧洲自身经历了一个“文明的进程”,[19]一系列君主国从封建形态演化至近代领土型国家,国际秩序的规则也随之演变,以至于到了18世纪,从列强的眼光来看,波兰已经不像一个国家。它的中央政府过于孱弱,由于“自由选王制”的存在,周边其他国家的王侯贵族纷纷竞争波兰国王的位置,贵族控制的议会没有行动能力,地方贵族与外国经济联系紧密,与自己同胞贵族的联系反而松散。与18世纪波兰比较相似的是同样实行选举君主制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法律上已经很难被称为一个国家,因为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帝国的一系列王侯都获得了独立宣战和缔约的主权性权力,帝国已经变成一个松散的联盟。只不过在神圣罗马帝国出现的是诸侯在各自领地里进行的国家建设,其效果是自下而上地拆解帝国——如帝国的勃兰登堡选帝侯兼任普鲁士国王,不断扩大自己的领地。而波兰的贵族中并没有出现这样强有力的地方单位,而是被外力吸纳,整体秩序处于不断瓦解之中。
在《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一文中,施米特评论了意大利对埃塞俄比亚(时称阿比西尼亚)的吞并。他认为,意大利吞并埃塞俄比亚的借口之一,是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一个国家,而是诸多部落的聚合,而国际联盟当初吸纳埃塞俄比亚作为一个成员国,本身就是一个错误。[20] 施米特以此来说明,国际联盟从一开始就没有设立明确的成员标准,导致其缺乏同质性。因而在意大利提出“埃塞俄比亚非国家说”之时,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回应。我们可以发现,他讨论埃塞俄比亚问题和波兰问题的眼光是相似的,只不过一个是在海外,一个是在欧洲本土。欧洲公法秩序的同质性的确立,有赖于清除那些不同质的因素。因此,不仅是那些土著人的部落国家需要被排除在最高文明等级之外,欧洲内部的“国家性”不足的共同体,同样需要被排除。
但波兰为何难以证明自己的“国家性”?在施米特“欧洲公法”的视野里,证明自己属于够格的国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宗教传统和民族血统,而是赢得“保家卫国”战争的能力。“欧洲公法”基于某种“文野之分”,但这里的“文”并不是中国儒家所讲的强调德性与文教的“文”,它真正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面临战争的时候,组织力量捍卫自身的能力,列强将从这种战争能力反推一个政治共同体是否有足够的治理能力,以至于构成一个真正的国家。按照1939年施米特在《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一文中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检验,只有少数几个民族能够靠自己组织的、工业的和技术的能力打一场现代的物质性战争。”[21] 但波兰“没有力量发动自卫式的国家战争反抗来自邻国(1772,1793,1795)的分割和占领” [22],这反过来说明波兰“没有能力构成国家”,“根本不可能称为国际法主体”。[23]
1791年五三宪法宣誓(版画),作者:Jean-Pierre Norblin de La Gourdaine, 1867年
欧洲列强发明了非常复杂的“文明”的话语来给不同政治共同体划分等级,但在现实之中,战争或许是最为简单粗暴但也最有效的测试方式。在欧洲之外,美洲殖民地曾遭遇欧洲本土长期歧视,但在赢得18-19世纪的独立战争后,一系列前殖民地国家被欧洲列强承认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日本在19世纪原本被视为“半文明国家”,处于列强的领事裁判权之下。但经过1894-1895中日甲午战争、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与1904-1905年日俄战争,日本证明了自己的战争能力,因此也就接纳成为“民族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一员,被视为“文明国家”。而中国在晚清屡战屡败,因此也就始终保持在所谓“半文明国家”的等级上,无法摆脱列强的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波兰的状况或许更为严重。尽管波兰多数人的信仰(基督教)以及波兰贵族一度拥有的非常活跃的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可以说是公认的19世纪欧洲文明的重要要素,但波兰人在欧洲内部仍然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歧视。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西方文明的总结者马克斯·韦伯对波兰的态度。在其《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演讲中,韦伯赤裸裸地将波兰视为“劣等民族”,认为波兰小农能够在易北河以东立足并不断挤出德意志小农,靠的不是经济手段优秀或资本雄厚,而纯粹是因为其对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要求很低,几乎是“吃草为生”!这正是文明程度低下的象征。[24]
毋庸讳言,欧洲也有一些国家本身缺乏战争能力,只因占据有利的地缘政治格局,在列强之间的均势和协调中得以延续,例如卢森堡大公国。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定卢森堡为大公国,荷兰国王兼任卢森堡大公,同时卢森堡加入德意志邦联。1839年列强的伦敦会议认可了卢森堡的完全独立,但卢森堡直到1890年才摆脱荷兰国王的统治。 卢森堡不是靠自己的力量打出来的国际法主体,但既然能在均势下幸存,这一结果就使得其免于上述反推测试。而波兰遭遇的是最为不幸的地缘政治格局,其自我防御失败的结果,提供给列强某种口实,来反推其不符合近代国家的标准。这说明,“欧洲公法”的成员资格认定本身是结果导向的,是非常冷酷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往往需要通过战争的检验才能获得承认。而施米特所赞许的近代欧洲的“有限战争”,并不排除灭国行为。
- 原标题:孙璐璐、章永乐:欧洲公法时代的祭品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亢
- 最后更新: 2019-05-25 08: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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