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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多次猥亵女童被终身禁业,这起全国首例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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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弋博冲冲冲!
最后更新: 2022-11-19 15:30:40【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对其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作为《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的“终身禁业”,这起案件发出了怎样的信号?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表示,从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到202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了“禁业制度”,《意见》的出台则是该制度落到实处,对法律实践给出了强有力的支撑,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全国首例”案件,对今后的审判实践有着积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教职人员猥亵儿童的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被宣告“终身禁业”。
相关意见实施当天,全国首例“终身禁业”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与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意见》指出,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此外,《意见》还明确,依照《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11月15日,即《意见》施行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多次猥亵女童,在女童家人报案后被依法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终身禁业”。
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北京市市某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期间,利用“一对一”单独授课的机会,多次触摸该校一名10岁女童的隐私部位。2022年3月,经被害女童家人报案,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学校聘用的教学辅助人员,在为学生授课期间,多次故意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王某某案发时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而其在教学过程中,多次猥亵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师德败坏,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体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对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海淀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海淀法院认为,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终身禁业制度。王某某趁“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为预防再次犯罪,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园环境,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海淀法院称,该案系《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宣告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图源: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终身禁业”非朝夕之功,此前法律已有铺垫
“在2015年,我国刑法就增加了禁业制度。”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向观察者网表示,“终身禁业”处理的出台,绝非朝夕之功,而是法律制度逐步优化的结果。
经检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新增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换言之,如学校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害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固然可以根据该条规定宣告“禁业限制”,但期限最多只有五年。
《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刘璐表示,2021年,经过大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新增内容之一,就是明确了学校及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的“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的具体制度。
“这些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每年定期要对工作人员是否有以上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有的,要及时解聘。”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禁业限制”是针对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则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相当于从聘用端间接实现了对特定人员的“终身禁业”。
刘璐分析称,《意见》结合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前述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为实践中落实禁业制度,给出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从《刑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均新增了禁业制度,通过《意见》的出台,更是将禁业制度落到实处,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义。”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在《意见》的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对于如何协调《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关系,在判决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
该负责人称,为保障法律准确实施,有效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经认真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责任编辑: 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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