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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罪项规定比英美更清晰,“中学生都明白”
尽管法庭已提供了如此清楚的说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前教授戴大为在接受报纸访问时却批评法庭用字含糊,缺少恐怖活动案件中必要的恐惧元素等等。这种质疑显然具有误导性。难怪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批评他为,香港国安法罪项规定比英美的更清晰,“不需要大律师,中学生都明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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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句话都不算“港独”,那还有什么算?
“光复”一词通常是指恢复(已亡的国家)、收回(失去的领土),用在香港显然别有用心。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回归后是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光复香港”是什么意思呢?是要恢复到港英管治下的香港吗?这难道不就是否认中国政府的主权管治,难道不就是“港独”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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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治港”,怎么落实?
中央已下定决心利用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力,主导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确保“爱国者治港”,令所有机构都由爱国者主导,司法机构也不例外。基本法允许外籍法官成为“治港者”,那么外籍法官必须依法宣誓效忠。若进行司法改革,要在现有的《法官行为指引》中加入相关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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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分子弃保潜逃,警检法该收紧了
“修例风波”中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受到背后“黑手”的操控和蛊惑而集体出逃,并且由组织者支付巨额资金和安排出逃。例如,有媒体报道,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牧师、现任台北济南基督长老教会主任牧师黄春生便是其中的组织者之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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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指定法官有损司法独立?不,恰恰澄清一个长期误导
《香港国安法》重申香港行政主导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也澄清了一个长期存在的误导,即认为香港存在所谓的“三权分立”原则。按照《基本法》第43条之规定,行政长官代表香港,具有超然地位;香港的宪政体制也应该是行政长官主导下的三权制约关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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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如何在香港落地,关键是执行
“港区国安法”出台后,港府必然先行成立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中央政府在港府建立国安机构是之后还是同步,要视香港实际情况而定。实际履行中,尤其要考虑“一国两制”的方针,考虑《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考虑与香港执行机制的衔接与合作,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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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的“恶意拉布”,该“剪”了!
“拉布”的存在本是尊重少数议员的表达自由。但是香港反对派议员毫无节制的“拉布”行为,是香港立法会的畸形表现。而且近年立法会的乱象还不单单是“拉布”行为,当中包括议会上不断升温的暴力歪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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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中的“自行立法”,该怎样理解
《基本法》第23条规定“应自行立法”是中央授予香港的特殊立法权力,体现香港的“高度自治”。但如果香港违反宪制责任,迟迟不立法,置国家安全于不顾,这种授权是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收回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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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必须严格把关,不能把“港独”放进来
反修例只是导火线,从暴乱开始那一刻起,修例与否已经不是焦点,目标是夺取管治权,包括即将来临的区议会选举。区议会选举需要稳定平和的社会环境,不能在暴乱和暴徒的威吓下进行,否则可能是不公平的竞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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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人,法官放人”?香港法治怎么回事
对香港外籍法官的评判还是应当客观,不能全面否定,但可以做相应的完善工作。法官本地化当然是其中一个选项,但就现有规章来看,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不如考虑从其它方面进行改进。例如,对外籍法官的遴选工作应当完善,推荐法官人选的独立委员会的运作进一步规范化和透明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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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香港保释制度,不能让暴徒如“英雄般”又走回社会
我查过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对重罪犯是否给予保释十分慎重,是放在羁押项下考虑的,而位列第一的就是暴力犯罪。香港政府在这些被控人过堂时是否提出拒绝保释请求呢?如果提出请求被法院否决,那么法院又是根据什么理由同意保释的呢?这些问题均未看见答案,令人十分纳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