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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有效推进市场化改革: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四
关键字: 林毅夫田国强争辩有为政府有限政府市场化改革一、引言
田国强反对“有为政府”概念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原因在于,他认为,由于迄今为止成熟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当前一些政府存在大量的事前和事后乱为,因而提倡“有为政府”往往就会强化政府的乱为而忽视市场化改革的紧迫性。
田国强写道:“在此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大量过位、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缺位并存的情况下,仍强调这种通过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用政策手段尤其是产业政策手段来解决短期发展问题,仍然鼓吹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和制定产业政策的有为政府,有可能会造成误导,将中国经济带入‘重政府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的旧模式和无限边界的有为政府,甚至可能走向全能型政府。”
问题是,如果没有对市场机制缺陷的剖析,如果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有为政府,能够推进合理的市场化改革吗?很大程度上,新古典经济学及其派生出的华盛顿共识都是在照搬书本上的抽象理论和西方社会的独特经验。
但是,市场本身却是特定时空下的创设之物,并随社会发展而演变,这就产生了多样化的市场类型。因此,这就涉及到我们究竟应该建设怎样的市场问题,关键是要与我们独特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相反,在缺乏对市场特性及其适应条件的足够认识下,却机械地模仿和搬用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市场模式,那么,欧美社会已有的那种效果往往也难以达到。因此,本文继续就如何有效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作一探究。
二、富民强国是否必然导出有限政府
田国强认为,建立有限政府是富民强国的必然要求,其内在逻辑是:欲强国,必先富民;欲富民,必赋私权;保私权,必限公权。为了论证这一点,田国强结合国内外几千年的历史实践和现代经济学理论。
(1)在实践上,田国强说,“遍览古今中外,我们找不到一个忽视富民却取得国家富强的成功例子,比如苏俄、东欧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践,中国近代的洋务运动……一味追求国家的强大而忽视民富,最后无一不以失败告终”;
(2)在理论上,田国强认为,“由于受到个体逐利的约束、资源的约束、信息非对称的约束,一个经济社会要实现富民,首先要赋予公民基本的私权,最核心的是基本生存权、经济自由选择权、私有产权”;
(3)田国强进而指出,要保护私权,就要“建立有限政府,关键是要让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
(4)最后,田国强得出结论:“中国改革实践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正是由于遵循了这一基本内在逻辑,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恰恰是源自对内在逻辑的违背。”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认识田国强的这一论证逻辑呢?不可否认,国家的强盛依赖于全体人民的努力,从而必须给予一定的物质刺激以激发人民的劳动投入或创新意识,进而也就必须对私权给予相当的保障。
但是,如果由此将强国与富民对立起来,进而将强国与有为政府等同起来,将富民与有为政府对立起来,以至彻底否定有为政府,甚至否定有为政府在特定时空下的积极作用,这个逻辑就有点扯远了,也太教材说教化了。
首先,国家的繁荣和人们福祉的提高根本上体现在民富上,因而政府就应该积极推行富民之策;但问题是,富民和强国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关系,甚至存在根本性的对立?
要知道,斯密的《国富论》就同时关注这两大目标:“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计,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人民能给自己提供这样的收入和生计;其次,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充分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国裕民。” 更不要说,在面临激烈的国家争斗时期,往往都是先强国才富民的,这已为大量的历史事件所证实。
明显的例子是,近现代日本迅速崛起并在甲午战争中战胜中国,恰恰在于它当时的国强而非民富。同样,在崛起过程中,英国长期实行的都是军事工业主义,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国家:在1688至1815年期间英国至少有52%的时间是处于战争状态,1715至1815年的国防费用几乎是1850至1913年期间的300%,甚至也超过了1914至1980年期间的费用总和(包括两次世界大战),是1850至1913年期间所有公共开支的两倍。
有鉴于此,彭慕兰(美国历史学家)就指出,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确有制度上的优势,“但是在1800年以前的世界中,它们似乎仅仅适用于战争、武装的远程贸易和殖民。”
张夏准在《踢掉梯子: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智力史如何被重写以合理化新古典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的》一文中也指出:“如今的发达国家在其早期的制度发展水平远低于如今的发展中国家。
例如,收入水平测量表明,1820年的英国处于比现在的印度更高的发展水平,但它甚至没有那些印度如今已经具有的诸多‘基本’制度”。
讲这些,并不是要否定富民的最终意义,只是想表明,在发展过程中将强国和富民对立起来并没有什么严格的逻辑和依据。
其次,私有财产只有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才能促进展开生产投资等经济活动;但问题是,私权是否应该被绝对化和神圣化,乃至任何调整私权的制度和政策都可以被视为不正义?这涉及了两方面的问题:(1)私有财产的取得本身是否合理?(2)私有财产的调整对社会影响如何?
第一,就前一问题而言,新古典经济学以及奥地利学派之所以坚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信条,就在于它们基于边际生产力分配论而将市场收入与各生产要素及其主体的劳动贡献对应起来,从而是合理和正义的。
问题是,市场收入果真体现人们的劳动贡献或应得权利了吗?显然,如果现实市场的收入与其贡献不相称,那么,从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角度讲,这种私有财产也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为此,我们可以审视一下现实收入分配机制:基于边际生产力的生产要素分配净尽定理依赖于各种强条件,而这些强条件在现实市场中并不能得到满足;相反,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和市场力量的不均等性,现实市场收入更主要由特定的分配规则和社会制度进而其背后的是力量结构所决定。
第二,就后一问题而言,田国强认为最核心的公民私权包括基本生存权、经济自由选择权、私有产权,但这三者往往并不相容;显然,在不相容时,天赋人权观要求首先保障第一项。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社会权利和自由的关注逐渐从个人财产权转向了免于匮乏和保障安全的自由;因此,尽管财产权自启蒙运动始就被视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但西方社会目前却逐渐转向了,以至财产已不再属于绝对的私人领域,对财产所征收的税率却在不断提高。
譬如,一个美国人死后留有遗产2000万美元,但其中近1000万美元要上交给政府,试问,这又如何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说?这与部分没收有什么不同吗?
讲这些,也不是说不需要保护私有财产,尤其是当前社会,但确实要强调,私有财产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富人对财产的使用在任何时期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随着社会发展而加强,这也是复杂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第三,私权的保护有赖于健全而透明的制度安排,需要“以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划分政府和个人的权利范围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但问题是,这是否就如田国强所宣称的,“要成为一个有效的政府,必须是一个定位恰当的有限政府”?
事实上,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存在纠正市场失灵的机制,有为政府的主旨就在于此。例如,由于一些技术和产业创新领域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配套设施的不完善,导致民企没有能力或不敢进入,那么,好的有为政府就能够提供相关支持。
再比如,由于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冲突,一些个人或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可能会损害一个社会的整体利益,那么,好的有为政府就要设定一些规范来制约相关行为。
- 原标题:如何有效推进市场化改革: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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