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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中国道路与“主权形态”的批判性反思(下)
关键字: 中国道路国家主权主权形态张旭东施密特本雅明阿甘本三 施密特与本雅明、阿甘本的隐秘对话
从间接权力和中性的技术化这个角度我们理解国家的消亡,这个时候就出现了本雅明与施密特的一个隐秘的对话,这个隐秘的对话在左翼看来是一个丑闻,说本雅明这样的马克思主义左翼思想的圣徒一样的殉难者竟然私下里非常仰慕施密特,给他写信,把自己书寄给他,想跟他谈某个问题,引他的文章,虽然很短。左派同样也不知道怎么来解决西方这么多左派的学生、知识分子这么喜欢施密特,施密特在自由派看来是个大右派,他反而对左派有这样的吸引力。所以这两人的隐秘的对话变成了20世纪一个学术公案,这个怎么来理解。这个所谓公案在文本上来讲基本材料很有限,不过就是几页,一个是本雅明在他早期的《德国悼亡剧的起源》,十七世纪巴洛克戏剧研究,并不是一个很窄的专业化的研究,处理了很多政治的历史的问题,里边谈到了主权的问题,第二部的十四、十六、十七三个注引的是施密特。最新的研究发现,这当然有可能是左翼的本雅明的粉丝在那儿把关系颠倒过来,说实际上不是本雅明崇拜施密特,而是施密特一直盯着本雅明,在处理本雅明提出的问题。本雅明写道:
“君主代表了历史。他像手握权杖一样把握着历史进程。这种见解不是戏剧家的特权。它以国家法思想为基础,在17世纪对中世纪的法律理论进行的最后一次讨论中产生了一种新的君主概念……”
这里的君主应该译成主权者,君主概念应该译成主权概念。本雅明这段话的焦点在于告诉我们他怎么理解主权概念在欧洲史上出现的社会基础,而且是以中国学生的知识结构能理解的方式讲的,大家知道17世纪巴洛克,巴洛克前面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所以巴洛克悼亡剧表现的是德国世界尤其是君主和朝廷对宗教改革的反动,是王权和教权的争夺,所以有阴谋啊谋杀啊。为什么17世纪巴洛克绝对王权这个概念出现了,主权者这个概念出现了?恰恰是因为文艺复兴带来了一种关于生活的非常饱满的想象,人第一次从上帝那里把自己的生活拿回来了,我要的是世俗的地面生活,美术啊贸易啊各方面非常的享乐,过上好日子了,那么世俗领域的出现,在一个饱满的关于生活的概念出现以后,他想的是这样的好日子怎么能够持续下去,谁能保证这样的生活具有连续性。所以第一次出现了对终止战争,对绝对王权的期待,霍布斯《利维坦》是1651年,时间上是差不多的,都是这时候出现了关于利维坦国家的想象,我希望有一个大暴君大罪犯来了以后把所有的小暴君坐在屁股下,从此天下太平,你皇帝自己荒淫跟我没关系,只要下面吏治清明,我出门不会碰到强盗,当官的不会收贿受贿就可以了。文艺复兴关于世俗生活的幸福想象带来了对世俗生活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安全感的考虑,所以这是一个主权概念出现的一个大的历史背景。
在这个大背景下,本雅明认为巴洛克的主权概念要高于18世纪西方法理学理论对主权概念的界定,因为它恰恰是以施密特在20世纪初期所说“例外状态”这种方式来界定主权的。我们看本雅明说的:“而巴洛克则产生于对紧急状态的讨论,并把扭转这种局势作为君王最重要的职责”。终止内战终止战争,强势的介入,不惜悬置法律以独裁的方式来保持一个社会的基本的安全,然后恢复常态,这是君主的一个天命。“这一规定是具有反宗教改革色彩的。从文艺复兴时期丰富的生活情感当中释放出了世俗君权,随之让一种全面稳定的理想,一种兼有宗教与政治复兴的理想开始发生全面影响”。这是一段本雅明和施密特的隐秘对话。
第二段隐秘对话是在本雅明《暴力批判》一文中,这是1921年的文章,施密特的政治概念是在1925年,《暴力批判》是一篇很长的文章,20多页,今天没时间细讲。但是它大体上的论述思路是说,我们理解什么是暴力什么是权力什么是武力,这三个概念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说社会力量社会权力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可能是暴力,可能是武力。暴力不一定是武力的,可以是非武力的暴力,暴力可能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力,这三者结合在一起,我们怎么理解这个问题呢?本雅明说只有在跟法律的关系当中,跟法律和正义的关系当中我们才能理解什么是暴力,没有法律的话没有暴力,它只是自然状态,即野蛮,出门被人吃掉,人吃人的社会谈不上暴力,有法律了有犯罪了有惩罚了有正义的概念,才有所谓的暴力。但是暴力有两种,一种叫law-making violence,它是为了制定一个法律而进行的暴力,革命、造反、建国,杀掉一批人建立另一批人的国家,这是制定法律的暴力。另一种叫law-preserving violence,就是说一个国家里谁敢以身试法的话你等着瞧,这个暴力叫维护法律的暴力。
本雅明问了这么一个问题:所有这些以法律和暴力的关系来理解暴力的,后面的预设都是法律的终极的目的性,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我如果把你杀掉可以震慑罪犯,或者本身它是一个正义的体现,所以把你杀掉,这个暴力是可以被认可的,还有一种是暴力做为一种法律的手段,我也说不清楚你这东西在上帝那里是好是坏,但是你犯了法在程序上该怎么做怎么做,不然就乱了。本雅明说凡是要牵扯到暴力的法律的正义问题,法律的目的问题的讨论都是没有结果的,这是一个非常绕的问题,就是我们能不能仅仅在法律作为手段的范畴里来思考暴力,这听上去好像和我们的讨论越来越远了,他一下子翻过来讲的是这样的问题:有没有一种不是为了任何目的的正义,不为任何目的而存在的暴力形态,pure violence纯粹暴力。我举个小例子大家可能就明白了,康德《判断力批判》是纯艺术的批判,为艺术而艺术,纯形式的,有没有这种东西。本雅明实际上问的是有没有一种叫纯粹暴力,为暴力而暴力,为暴力而暴力不是说我毫无原因莫名其妙的就去行使暴力,纯粹暴力指的是不为了在法律内部去寻求法律意义上的正义,而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暴力,这在近代西方所谓法治社会里或公民社会里是个不可想象的问题,本雅明竟把它提出来了,这和施密特要用例外状态来界定国家主权的思路是一模一样的。
施密特问的是法律的例外状态,法律中止了国家还存在,法律中止了秩序还存在,那么连通法律内外的主权者做的恰恰就是同时置身于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所以他是连接历史和法律、政治和法律的连接点,他就是革命,他就是运动,他就是历史,他就是国家。这是一个独裁者的形象,但同时也是个革命者的形象,也是创造历史的力量的代言人。除此之外,一切都是法理内部的问题,行政的问题啊专家的问题啊法院的问题啊判决的问题啊,是技术问题。本雅明换个思路就说,如果有存在在法律之外的暴力的话,我能想象的只有两种,一个是乌托邦意义上末日审判意义上的所有人都解放了,犹太人也解放了,这和本雅明自己的犹太背景有关系;另一种是大众革命,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革命不是为了在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内部去伸张正义,而是为了打碎整个国家机器,所以它是pure violence。它有乌托邦的含义,乌托邦的含义不是空想,不是说我们能不能想象存在在法律之外的暴力和力量的问题,而是说我们要追问是什么样的历史的力量在理论上在哲学上永远不能被法律所穷尽,永远不能被法律或国家所完全的垄断,它总有一部分在法律之外,而这部分力量有可能完全颠覆整个法律和国家,带来一个改天换地的新的秩序,一种纯粹意义上的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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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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