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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东:中国道路与“主权形态”的批判性反思(下)
关键字: 中国道路国家主权主权形态张旭东施密特本雅明阿甘本二 什么是“主权”
经过关于“政治的概念”讨论后,下边我们集中讲两个问题,一个是主权,sovereignty。主权概念是一个非常难讲的问题,但是在施密特的政治哲学里,这个问题恰恰讲得非常清楚。主权概念常规的讲法是讲它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可以做什么,主权内部的权力、自由等,但施密特讲得非常的别出心裁又恰恰非常说明问题,这个概念之所以讲得这么清楚因为他用了例外状态这个概念来讲什么叫主权。主权的历史比较复杂,我们首先要讲霍布斯的《利维坦》,施密特解读霍布斯我觉得讲得非常的到位,施密特认为霍布斯就像十月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一样,具有时代史意义,在霍布斯之前是一个时代,霍布斯的《利维坦》之后是另一个时代,为什么呢?利维坦大家知道是海上的一个怪兽,但是他构思的这个形象是一个城邦的保卫者,它是我们前面所说的自然状态向文明状态过渡的最关键的临界点。在此之前,人生活的世界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人生活在没有任何保证没有任何安全的情况下,商业、工业、艺术、建筑等一切都无从谈起,人生活在贫困、短命、悲惨当中。而利维坦是人类自己的理性的光芒的闪现,一下子明白过来了,我们不能把保卫自己的力量攥在自己手里,我们要把它让渡给一个共同的权威,这就是利维坦,它是个怪物,所以第一版封面画中的巨人是由无数小人组成的,同时它就不仅是个人,它是一个庞大的机器,施密特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概念最伟大的几点之一就是它第一次指明了政治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是人在机器文明之前发明的原型机,国家是机器之上的机器,所有机器之母,有了国家这个这么复杂的系统,任何工业技术力量、机器的发明只是一个技术工艺问题。
所以利维坦是巨人,是一个活的上帝,这里“活”的意思恰恰是“终究会死的”(mortal),因为国家可以终结,它不是真正的上帝,而是人造的上帝,所以是会死的。那么这个机器和巨人的灵魂是什么?就是主权。主权就是它可以来决断,它是一切权利和暴力的拥有者和仲裁者,在它之上没有法,利维坦还允许其它法律的存在或者还允许其他人来制定法律的话,国家就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家的建立意味着对立法权的垄断,不能有其它的法存在,不能有法律之外的东西存在,这个叫主权。所有法律都在它内部,在它外部没有法律。
我们先把霍布斯利维坦的问题先放一放,来看看为什么例外论这个问题这么重要。当外族入侵、战争、内战迫使军队也好国家也好议会也好宣布紧急状态、中止法律,公民不再受保护了,国家可以征集民用资产投入战争,可以中止新闻自由法进入战时状态,自由民主国家也是这么做的,不是只有独裁国家才这么做。这种时候做为主权者他的位置怎样,这是最重要的问题,法律中止了,但是秩序还在,也就是说主权的概念恰恰挑明了法律之内法律之外的边界。什么是主权者?主权者就是以他的存在,可能是肉体的存在,也可能是体制的存在,通法律内外的东西叫主权。主权者可以决定什么是紧急状态什么是例外状态,什么时候可以法律都不要了,因为我就是法,为什么呢?我代表从法律内部进入法律外部,又从外部进入内部的终极性的权力。无法之法叫主权者。
主权者是无法无天的,因为所有法律在他内部,他外部没有法律,没有任何人可以管他,但是他从哪里来?这是我觉得施密特的主权概念、例外状态概念和马克思主义者本雅明暴力批判这个概念,都在处理这样的问题,就是法律从哪儿来?法律的起源在哪儿?权力的起源在哪儿?暴力的起源在哪儿?国家的起源在哪儿?国家是什么东西?所有这一切都是要回答一个什么问题呢?也就是市民社会,或者传统教科书语言资产阶级法权,它的法律,它的自身的历史起源在哪儿?是什么力量可以中止?建立新的法律的更高的权威在哪儿?这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一个极端的状态,它既是最特殊的例子,我们叫例外状态、非常规状态、紧急状态,照道理来说它不是永远存在的,是偶尔出现的,是常态的悬置,但另一方面恰恰在常态的悬置的空白点空洞点,我们一下子看到了什么叫普遍性,与此相比,反而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常态是一种特殊性个别性。
“主权者就是决定什么时候是紧急状态,并如何把它消除掉的那个人”。主权者站在法律之外,为了要消除这种无法的状态。他的法理基础不能从法律条文和形式中去寻找,而是起源于、立足于国家产生和延续所必需的暴力,因为他不是在议会常态意义上制定法律的,而是在宪法的意义上从无到有把法律从历史起源里带入现实存在,他可能是一个人,可能是一个政党,可能是一个人民运动,可能是一场大革命。这是立法的历史瞬间,这是制宪,剩下的是宪治。比如美国革命,最后大陆议会,叫制宪,剩下的是在宪法的框架下,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在断案的时候看这个是不是符合美国宪法,这是按照已经制定的宪法来判断法律运行是不是符合宪法。但是once in a while很多很多年出现一次,宪法重新制定。美国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它的宪法非常稳定但它不断在修正,整个二三百年美国宪法只有十几个修正案,高度稳定,不得不承认它是在不断地自我修正,但它避免了革命,避免了再一次由宪制状态出现新的制宪状态。它避免了紧急状态,美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出现过紧急状态,这是它宪法比较成功的地方,但是例外状态和主权的关系我觉得施密特讲得非常好。施米特说,
“尽管他立于正常有效的法律系统之外,他却仍然属于这个系统,因为惟有他才是能决定要废除掉这个意义上的主权者。它是决定是否需要把整部宪法予以中止或吊销。现代宪法发展的所有努力都在消除例外状态,但例外状态能否被人从这个世界上扫除干净,却不是一个法理问题”。
就是法律不能解决能把法律之外的世界完全排除掉的问题,因为法律自己来源于那个法律之外的世界。还是回到我们为什么要讨论这样的问题,在中国今天谈论法制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说明国家越来越成熟、稳定,但是我们今天的中国如果把法制问题当做可以包治百病的良药,这有一个理论上的或者认识论上的一个误区。因为法理问题只能解决法理世界内部的问题,法理怎么样被引进到这个社会,这个问题是政治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是一个需要政治领域里的冲突和较量,但是在前法律的意义上是前历史的问题,而我们往往把这些东西提前想象为一个历史世界内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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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轩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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