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安:中亚诸国国族建构中的政教关系问题
关键字: 中亚 伊斯兰化政教分离中亚 政教关系中亚五国 伊斯兰教第四款规定“在共和国境内……禁止在宗教基础上成立的政党的活动”,则明确强调了宗教的非政治化,即将宗教活动限制在文化和社会领域,而不得干涉现实政治,这自是政教分离这一宪法原则的应有之义。
第五款规定“外国宗教联合组织在共和国境内的活动,以及外国宗教中心对共和国境内宗教联合组织领导人的任命,需征得共和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同意”,就现实政治目的而言是为了防止国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本国政治进程的干扰,就国家权力属性而言则是对宗教服从于一国内在主权的再次重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资料图(图/丝路新观察)
宗教信仰自由常常被一些极端宗教主义者拿来作为抵制国家对于宗教进行正常管理的藉口,但如前文中所指出的,宗教信仰自由得以落实的前提,正在于政教分离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得干涉国家、社会、个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即宗教信仰自由,并不能成为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藉口。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中,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何合法行使也做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如宪法第19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确定自己的民族属性,表明或者不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政党属性和宗教属性的权利”,第20条第1款规定“保障言论和创作自由”,第3款则规定“禁止宣传或者鼓动用暴力改变宪政制度、破坏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禁止宣传或者鼓动战争,禁止宣传或者鼓动社会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阶层的、氏族的优越论,也禁止美化残忍和暴力”,即上述宣传宗教优越论或者某类极端宗教组织对于残忍和暴力的宣扬同样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反而由于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宪政制度运行、社会稳定会受到惩罚。
上述关于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的立宪精神,也体现在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的宪法文本之中。
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第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社会生活的发展遵循政治多元化和意识形态多元化原则”;并且在紧接着的第二款尤其强调,“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其中包括宗教意识形态,都不得被规定为国家的意识形态”;第四款则规定“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并不得干预国家事务”,第五款规定“禁止成立宣传种族仇视、民族仇视、社会仇视和宗教仇视的,或者号召用暴力手段推翻宪政制度,组织武装集团的社会联合组织,并禁止其活动”。
《土库曼斯坦共和国宪法》的第11条则规定,“国家保障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并保障各种宗教和宗教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组织同国家分离,并不得干预国家事务和履行国家职能。国家教育体系同宗教组织分离,并具有世俗性质”,同样将“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并不得干预国家事务和履行国家职能”这一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前提;而在结社条款中也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一样禁止宣扬宗教仇视的组织成立,这一类似规定也出现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的第57条。
四、结语
中亚诸国在90年代中期以后的历次制宪活动中对于政教分离原则的一再重申与不断细化,无疑是其本国在本意试图通过宗教实现国族建构,却反而饱受宗教干涉政治之苦之后的一种痛定思痛的宪制抉择。而政教分离这一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最初在中亚诸国的名不副实或者仅仅停留在“装饰性宪法”层面、到在后来的制宪历程中不断被细化、夯实的演变历程,也说明只有确立宗教和政治的基本边界,即“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宗教和政治才能各得其所,那种试图利用宗教进行合法性塑造的做法,也许短期内会取得效果,但毕竟是一种前现代的政治策略,也极有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负面效果。
(本文登于微信公众号“西北公法学”,观察者网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 原标题:常安:中亚诸国国族建构中的政教关系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
最新闻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