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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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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刻把握自由裁量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自由裁量不是司法专横。自由裁量是一种权力,但亦是一种责任。法官不能因为自己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就随便做出判决,这是司法专横的表现。为防止自由裁量异化为司法专横,就要求法官强化裁判说理。而实际上,我们的裁判说理常被批评为千案一面,判决说理性不强。这给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制造了很大的问题,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司法专横的感觉,无法体现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智慧。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判决说理方面努力加强。
第二,正确认识自由裁量和错案的关系,只要符合自由裁量的两个要素,即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就不能叫做错案。即使二审改了,再审改了,只要没有违背案件事实和基本的证据,这就不是错判,而是社会效果不尽良好,上级法院有权改判。因为上级法院是最终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它是正确,但并不能由此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就是错误的。这就是社会上对于错案冤案评判的一个差异。
第三,对于法官自由裁量,全社会要有正确的认识。即依法治国的落实在于法官自由裁量是有科学依据的,符合政治社会法律的要求。但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审判权威,才能进一步提升我们司法、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使我们研究的自由裁量的积极意义得到落实。
(本文发表于法律类权威核心期刊《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
- 原标题: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 最后更新: 2018-03-26 0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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