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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关键字: 冤假错案评判法官 自由裁量权张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基层法官(三)自由裁量是在法官个人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情况,针对同一案件,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同一合议庭三个人共同接触并形成印象,但是为什么在评议的时候对事实证据的采信与案件处理结果意见往往不一致。
我认为,这同每一个法官包括合议庭成员个人成长经历不同有关,有的在城市长大,有的在农村长大,还有家庭环境,有的可能是革命干部、农民企业家或者打工仔、贫二代,这样的经历使他们对于法律和社会的认识不一致,使他们对一类案件能形成自己的根深蒂固的一个判断,而这可能是个人自己都不曾察觉到的,是潜移默化的生活环境的影响。这就说明每个人的法律意识决定了其裁判思维和判断依据。
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识?《大百科全书·法学》里最简单地说,“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法律作为有社会强制力的社会规则,是有一些社会现象观点和社会态度存在的,就是法的产生和其影响以及人对法的态度本身又受到人们生存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影响。
也就是说,法本身是作为社会规则,人们对它的理解离不开案件承办人的经历和这个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和道德的影响。因此,每个人对于案件得出结论时,都不可避免地融入了自己的生活经历、法律观点、思维态度,并非单纯地依法、依证据进行裁量。法官是有意识的能动主体,因此,在其进行裁量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
当然,主观意识还包含有喜好、偏见、习惯、信仰等方面的内容,我们所强调的主观意识是其中的法律意识,是支配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因素,那些非理性的因素仍应当剔除掉。因此,法官需要加强政治学习、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科学知识的学习,以此来培养强化自己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最大程度的剔除非理性因素在案件审判中的影响。
这里还需要辨明一个问题:即在同类意识的支配下,同类案件是不是应同案同判?也就是如何看待实务中的“同案不同判”?对于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只有同类案件而不存在同样案件。任何一个案件都有案件的具体情节,即使行为性质相同,亦会存在不同的行为程度和情节表现。因此,“同案不同判”,这一命题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也就是说,没有同案就没有同判,只有类似案件、同类案件,针对类似案件、同类案件我们可以争取最大限度的同类裁判。
资料图(来源:东方IC)
(四)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是做出判决和裁定的过程,判决和裁定是自由裁量的结果
我们从以上四点,对广义自由裁量的概念做了界定。虽然我们主要是从法官的角度来界定这一概念的,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不仅法官要进行自由裁量,其他司法机关、个人在司法活动中也要进行自由裁量。
例如,公安机关对于一些介乎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案件,到底是作为经济纠纷处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就是一个自由裁量的过程;再有就是侦查确定的方向,这是事实判断,其实就是自由裁量,比如,到底要不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的侦查核实和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是一样的,决定要不要起诉,起诉的事实、情节的认定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结果。
不仅是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做出决定的过程更涉及到自由裁量。虽然对于价格和货币发行量等问题,我们有具体的运算公式或遵循的规律,但是具体数额的确定仍旧需要自由裁量。但不论自由裁量的空间有多大,在进行自由裁量时都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和标准,要严格依法进行自由裁量。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自由裁量,同时这一“自由”要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规范。
- 原标题: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 最后更新: 2018-03-26 07: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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