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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杭州保姆纵火案的管辖权异议和被告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
关键字: 杭州保姆纵火案管辖权异议法院辖区刑事诉讼纵火罪消防员诉讼策略【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徐文海】
杭州保姆纵火案终于在长时间的调查取证之后走向了庭审,本在公众等待着会有着怎样一个庭审过程,并最终出现何种审判结果之时,却发生了被告人代理律师退庭的一幕。
被害人遗属表达了对退庭律师的不满,而律师本人却认为自己始终站在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选择诉讼策略和实施诉讼行为。那么究竟在本案中代理律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如何评价,而其所采取的诉讼策略和具体的诉讼行为是否真的能够做到让自己的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呢?
一、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
根据该代理律师在其微博上贴出的有关庭审中管辖权的发言,其第一点中提到了刑事诉讼法第21、22、24、26条,4条内容总括而言:首先,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所在地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省高院甚至最高院都存在的管辖审理该案件的可能性;再次,省高院甚至最高院还存在着指定其他法院进行管辖的可能性。其本人也做了一个总结,即,不仅仅杭州市中院有管辖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对本案有管辖的法院还有很多!
被告辩护律师党琳山的微博认证信息
到这里似乎为其进行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依据。诚然,对某一起刑事案件,确实有可能存在多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但仅在同级管辖权冲突之时才存在标准化的处理方法,即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而该代理人所指出的由高院或者最高院管辖,或是由他们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形,则并不存在标准化的处理方法,完全建立在“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才可能发生管辖权转移的可能性。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因被告人的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审判中止,家属离场时被媒体包围(@视觉中国)
而在本案中,直至庭审开始,既没有发生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也没有发生审理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情况,又何来适用其所提到的21、22、24、26条的可能性呢?
当然,很多人一定会存在某种疑问,那按照刑事诉讼法这样的规定,倘若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有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该如何救济呢?
确实,仅就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言,我们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选项,该代理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更多的意义在于寻求促使主审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在法官当庭四次明确表示杭州中院有管辖权之后,相信这种寻求中院主动向上移转管辖权的努力已经宣告无效了。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都不存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情形下,让本案中止审理等待其向高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获得回复后,再审理的要求也自然于法无据了。真想要得到救济的话,可能不妨向检察机关同时也提出这样的申请,期待着能够从检察机关那里获得一些关于公安侦查机关不适格的救济可能性,然而在已有的信息中代理律师似乎并未采取这样的措施。
而即便再退一步来说,在承认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行使呢?我们可能需要类比民事诉讼法中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而在本案中,该代理律师却在庭审开始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也已过了提出期限。
虽然,民事审判实务中确实也存在着超出提交答辩状期间之后受理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但这种突破基本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原告恶意地于管辖异议期满后才增加诉讼请求额,致使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等类似的突然发生的紧迫情形。
而在本案中,就目前掌握的信息而言,并不存在这样的突发状况,因此,该代理律师超出提交答辩状期间在庭审中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二、其诉讼策略是否正确
该代理律师在被广东省司法厅立案调查之后,曾表示不后悔其退庭行为,其认为“这个案子最大的社会意义是要在庭审的过程中挖掘出真相,发现案子背后物业的问题、消防的问题,还有医疗救援的问题、每个人消防救援意识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挖掘出来,在以后的社会管理中改进,促进社会进步,这才是这个案子的社会意义。如果这个案子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哪怕这是我办的最后一个案子,我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在这里,我们不对其退庭的行为进行评价,这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在进行,我们期待着最终的调查结论。我们在这里仅就其所采取的诉讼策略以及具体的诉讼行为是否恰当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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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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