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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维护妇儿案例:小学教师强奸12岁女生被判刑17年
关键字: 四川四川维护妇儿案例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省妇联在成都召开据四川在线12月6日报道,省妇联在成都召开“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我省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和儿童监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性侵儿童犯罪等十个典型案例。
图文与资料无关
十大案例包括:
“支持起诉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青某夫妇诉青某某赡养纠纷”案
“刘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周某某被遗弃”案
“四名未成年人伙同抢劫”案
“邓某某故意杀人”案
“四川4.26系列拐卖儿童”案
“朱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张某诉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案
“王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据悉,十大案例是由省妇联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和省律师协会推选而出,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也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体现了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这十大典型性案例的发布,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案例1
刘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件基本情况
四川省某市乡镇小学教师刘某,自2012年起,利用自己教师身份,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多次单独找在校女学生小红(化名,12岁)到学校教学楼楼顶、教师宿舍内谈话,利用谈话之机对小红进行强奸和猥亵。另查明,刘某自2013年起,还多次以关心学习为由,在教室和办公室内对其他多名女生分别实施猥亵。案发后,刘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个案出发,关怀被侵害的儿童,严惩施暴凶手,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深挖犯罪根源,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学校的制度不健全筑牢制度,针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加强防范,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还校园一方净土。本案的办理,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及全面净化校园环境上工作细致,效果良好,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板。
四川“4.26”系列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6日,蓬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蓬南镇一名3岁男童小磊(化名)在该镇忠烈街烈士墓附近的玩耍时,被一名年龄约50岁的男子带走。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小磊被拐属实,立即启动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4.26”拐卖儿童案发生后,社会影响恶劣,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拐卖妇女儿童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的打击拐卖犯罪,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是现实社会和广大群众对政府的要求和期待。此案的成功破获,对打拐工作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一要通过立法、宣传等手段,让群众了解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性和社会违害性,提高群众的打拐防拐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打拐工作,让“买方、卖方、中介市场”没有生存的土壤。二要建立公、检、法在打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和妇联、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社会力量,实行统一指挥领导,通畅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切实做好“涉拐”案件的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切实抓好如实立案、打击犯罪和及时解救工作,堵塞拐卖漏洞,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综合力量。
青某夫妇诉青某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青某(时年80岁)、刘某(时年68岁)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儿子,青某某系长子。青某夫妇现已失去劳动能力,二人要求青某某承担其对原告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青某某以二人未归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为由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青某夫妇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青某某每个月支付青某夫妇生活费500元;2、青某夫妇医疗费凭票由青某某承担四分之一;3、青某某每月探望父母两次。
典型意义
在许多老人赡养案件中,老人们对物质赡养的物质要求一般都较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对子女的精神赡养期待很大,希望子女能常回家看望和陪伴老人。现实中绝大部份子女只是注重物质赡养,而忽视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精神赡养的义务。该案例判决被告人每月探望父母两次,体现了要求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的要求,体现出很好的社会效果,对化解赡养纠纷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支持起诉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古蔺县某村村民梅某某对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的11岁亲生女儿小丽(化名)实施了猥亵。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被害人小丽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死亡,其父好酒无度,长期疏于照顾女儿并有侵害行为,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系精准扶贫户。为确保被害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该院在对梅某某提起公诉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小丽伯父母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并出庭支持起诉。最终县法院作出了“撤销梅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小丽伯父母为监护人”的判决。宣告判决时,被申请人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除了当事人,还依法向检察院、当地村委等送达了判决书,以此加强对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四川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时,着眼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以支持起诉方式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通过强制剥夺监护权,避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再次伤害,并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协调,多部门联动,及时启动困境女童维权救助工作机制。对于案件被害人急需救助的现实,办案法官并没有坐堂问案,而是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给予本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及时介入了解案情,作好开庭准备,快审、快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的起诉和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
周某某被遗弃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是四川省彭州市某村的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自父母离婚后,判令周某某由其父亲抚养。父亲再婚后另育有一子,对周某某惰于照顾。周某某在小学四年级时辍学,独自回到乡下拆迁安置小区,无人照顾。周某某晚上住村民屋檐下,白天四处流浪。当地村委会曾多次出面协调,周某某父亲不问不管,周某某母亲也以离婚时监护权给了父亲为由拒绝抚养,周某某监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长期的流浪生活让周某某沾染上许多不良习气,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典型意义
此案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妇联、村委会联手合作,对家庭监护不力及时予以干预,落实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挽救了问题少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证。
当地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帮助周某某的父亲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改善周某某的监护状况也具有现实意义。截至目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已对6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14名未成年人的父母开展了强制亲职教育课程,这也是检察机关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国家亲权的又一重要举措。
- 原标题:四川维护妇儿案例:小学教师强奸12岁女生获刑17年
- 责任编辑: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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