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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旺角暴乱”再出裁决:3人暴动罪成立 8月判刑
关键字: “占领”运动香港“旺角暴乱”旺角暴乱香港占中香港暴乱罪名成立法院法院判决据海外网7月17日援引香港东网报道,香港去年大年初一晚上至年初二爆发的“旺角暴乱”,其中5名被捕男子被控以三项暴动罪,案件17日上午在香港区域法院裁决,其中第一、二及五被告被裁定暴动罪罪成;第三及第四被告则罪名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8月7日判刑,因被控罪名严重,3人还被继续羁押,期间待检索查阅第一、二被告的教导所报告,以及第五被告的背景报告。
图片来源:香港东网
据报道,5名男被告依次是杨子轩(18岁,运输工人)、罗浩彦(20岁,运输工人)、陈绍钧(48岁,无业)、孙君和(27岁,旅行社职员)及连润发(26岁,工人)。他们共涉及3项暴动罪,控罪指他们于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园街交界,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
法官裁定第一、二及五被告均有参与暴动事件。法官裁定当日有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玻璃瓶)、霸占道路及有人向火堆投掷杂物等,场面相当骇人。而警方已多次作出警告,但示威者仍拒绝离开。示威者集结到一起,仗着人数众多,互相支持,对抗警方的行动,当时他们非法集结,破坏社会安宁,也让人担心自己的安危以及财物是否会被破坏等,已构成暴动。
另据香港媒体报道,法官认为,第三被告早前自辩时指称,他自2014年“占领”运动开始,已有到现场拍摄社会事件的习惯,案发时也在旺角拍摄,但法官认为他所说的并非事实,故不接纳其证供。法官又指被告当日逃走是非常不智及非常可疑的,但因没有确实证供指控第三被告的角色及行为,故裁定第三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官又指出,指控第四被告扔砖的警长在庭上的证供、口供及记事本均有出入,如没法确认扔砖的次数,而警长又是在远距离观察第四被告,未能确认第四被告角色及行为,故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暴动现场
首次涉及被告向警察扔砖
此前据香港《东方日报》5月13日报道,本案控方12日于香港区域法院宣读开案词时,指出当时旺角街头集结逾百人,大部分人戴上口罩,而案中的三名被告涉嫌向警员扔砖,另外两名被告更疑似各持两个玻璃樽。
参与驱散人群的督察供称,当时向人群推进时被石头砸中三次。本案是在区院审理的第三宗“旺角暴乱”案件,而且更是首次有被控暴动罪的被告涉及向警员扔砖。
控方开案词指出,在案发的初二凌晨,旺角有人群聚集,至早上6时45分,约一百人在豉油街与花园街交界集结,大部分人戴上口罩,多人手持砖头和玻璃樽等;当时街上有杂物在燃烧,产生大量浓烟,警方则在豉油街与通菜街交界筑成防线。警方与人群对峙期间,第一、第二及第五被告经常站在人群最前方。第一、第二被告起初各手持一个玻璃樽,之后他们的玻璃樽各增至两个。此外,第三至五被告则向警员扔砖头。五名被告均在现场被警方拘捕。
之后控方证人作供,隶属机动部队总部的督察王霖表示,当时有人向警员扔砖和玻璃樽,部分砸中警员手持的盾牌。警员和人群之间有杂物燃烧,有人把所持物品扔进火堆助燃。王霖和其他警员多次向人群推进,而人群则向警员扔砖头和石头,随即后退。
王霖表示,他的左上臂、胸口及左大腿都曾被石头砸中。王霖还曾站在高台向人群发出警告,要求他们散去但未有人理会,期间人群退至洗衣街。
- 原标题:香港“旺角暴乱”再出裁决:3人暴动罪成立 8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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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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