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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24条婚规,中国式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关键字: 婚姻法债务分割婚姻法24条修改婚姻法24条规定夫妻债务法律规定【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一
几天前,有媒体报道称,前妻豪赌欠债800万元,男子月薪5000元仍被判还债。这则新闻看似荒唐,但社会上类似事件层出不穷。“反24条联盟:近百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结盟维权”(2016年10月)、 “海归女结婚二月被负债500万”(2016年11月)、“女子离婚六年突然被负债340万”(2017年1月),一条条刺痛眼球的新闻接踵而来,口水横飞,把亿万中国人的心搅得不是滋味,大有唇亡齿寒之感。
有因反对一部法律而产生的民间组织吗?有,秦香莲上访团。
有因反对一条法律而产生的民间组织吗?有,反24条联盟。
二者都反婚姻法律,都因诉讼而生,都是女性团体。
前者诞生于80年代初。1980年,“感情破裂”第一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被写进《婚姻法》。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丈夫“陈世美”。“秦香莲”们反对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自由原则。
后者诞生于近几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因丈夫所借债务引起的借贷纠纷中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债务的妇女组成反24条联盟,要求修改或废止24条。
《昏义》曰:“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古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古人将婚姻视为礼法的根本。夫妇、父子、君臣,古代社会关系的“三纲”均以婚姻为起点。虽然现在有了同居关系、同性伴侣等新型社会关系,但家庭仍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和核心元素。因此,关于婚姻的法律争议,牵一发而动全身。
24条之争,涉及婚姻关系和债务关系,不仅关系到中国婚姻制度的基础,而且关系到中国信用制度的基础。
然而,24条之争,万众瞩目之下,却依然像雾霾里的城市一样,不清不楚又无可奈何。兹事体大,不能再拖。实在应该过滤掉PM2.5,把它搞清楚了!
二
世界上的法分两种,良法、恶法。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那什么是恶法呢?在反24条联盟成员的眼里,24条就是不折不扣的恶法。
24条真有那么坏?重读一遍再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说白一点,就是婚后负的债,不管是老公还是老婆借的,都由夫妻俩一起承担;除非债主和举债方约好了这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俩已约好了婚后我们搞AA制而且这事债主你也知道。
解析24条后不难发现,这一条司法解释并不是什么立法创新。婚姻法本就规定了,“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分别财产制为例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应的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制。24条只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的明细化,是界定何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司法规则。
财产共享,债务共担,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人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西方人说, “爱他(她)、忠诚于他(她),无论他(她)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这叫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一个早已确立、没有争议的法律规则,为什么在24条颁布之后产生了如此之大的争议?我们不妨把时针拨回到经济尚不发达的八十年代初。在那个时代,借钱的不多,有也多是“江湖救急”性质。因借钱打官司的也不多,有也是谁借就告谁,几乎没有把夫妻俩都告了。
后来,情况就变了,有些“聪明人”动了歪脑筋,玩起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游戏。债主发现不对了,当初信你老公才借钱给你老公,也没要你夫妻俩一起签借条,现在你说你已经不是他老婆,这钱你不认,我不成了冤大头了吗?
用离婚的方式恶意逃债正是24条的立法背景。2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防的就是这一手。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其实,法律没有实质的变化,真变的是人心。可以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法律危机像倒掉的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了中国式婚姻的伦理危机。
三
若社会上信用趋近于零,法律的运行成本则趋近于无穷。法律的漏洞可以补,人心的漏洞却补不完。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是用24条这样明确可操作的规则,堵住几近崩溃的信用体系中人心的漏洞,却没想到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另一扇门又露出了缝隙。
这条越来越大的裂缝就是24条所确立的举证规则在实践中的无效化。24条确立的是保护债权优先的原则,即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夫妻对外共同承担,对内另外再算。
这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钱一旦借出去,就不受债主控制了。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主怎么证明呢?
可是夫妻一方就可以证明吗?婚姻是以互相忠实和信任为伦理基础的。当信任不再,昔日的情人变为仇人时,你会发现,原来要证明那些从来不曾注意或即使注意也难以留痕的事,是一个几近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曾是一名法官,曾搜肠刮肚,穷尽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考虑过,但最后也实在想不出有什么方法可以一劳永逸地防止夫妻一方任意甚至恶意举债。
把举证责任分给债权人不对,分给夫妻一方也不妥,那这个烫手山芋分给谁?分给法官喽!
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不是法官的责任。然而,有司法人士回应对24条的质疑时,给出的答案却是24条没有问题,法官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已有确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依据不充分的证据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可行吗?同床共枕的夫妻都不能证明的事情,却要身为局外人的法官用并不存在的“火眼金睛”去判断,这比让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不靠谱。
第24条婚规的困境,让我想起了荒诞的第22条军规。
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所著的荒诞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虚构了二战时一个美国空军中队的黑色幽默故事。主人公约赛连厌恶战争,想逃离战场。根据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又规定,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最后,约赛连终于明白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原来是个骗局,是个圈套,是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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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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