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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
关键字: 伊斯兰教宗教穆斯林国家认同考察中国穆斯林的国家认同,既然在帝国时期,他们能够将顺主与忠君统一起来,那么,在现代民族国家,通过承认与认同的双重努力,也完全可以将国家认同与宗教认同融为一体。因爱教而倍爱国,以爱国而促爱教。因其所爱之教,非他国之教,乃中国之伊斯兰教。而其所爱之国,乃生我养我之祖国。如何能舍祖国之我教不爱,而爱他国之教!
近代以来,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构,中国穆斯林“爱国爱教”意识觉醒。早在1906年11月,回族人丁宝臣创办了回族第一份白话文报《正宗爱国报》,该报主笔丁竹园即发表题为《爱国质言》的连载文章,指出:“我们的祖宗埋在中国,我们本身在中国,吃的中国土产,饮的中国水泉,骨肉手足亲戚朋友,全在中国,不爱中国,何能说得!”1907年,我国回族历史上第一份自办刊物《醒回篇》就提出,中国回教众人,作为国民,忠于国家的义务:“人非国家不存立,非父母不生活。此孝于亲,忠于国,所以为人子之天职,国民之义务。”
抗战期间,日寇野蛮侵略,中国穆斯林的爱国热忱受到极大的激发,“爱国爱教”成为穆斯林群体的共识。《月华》第10卷第一期的一篇文章慷慨陈词:“我回教民众身在中国,中国即为我之国家,国亡家破,宗教安能完整。”他们将中国人民正义的抗日战争称为“神圣抗战”,号召效法先烈的牺牲精神。有识之士充分认识到爱国与爱教的统一性:“国之不存,教将安附?”
当时社会上有些人别有用心,企图制造回汉隔阂,破坏抗战大业,说什么穆斯林“只爱教不爱国”。此等诬妄谰言,不仅无视各界回教同胞的抗日义举,更是对浴血奋战在抗日前线回教将士的大不敬。抗日是当时主流社会的共识,一旦“不爱国”这个莫须有的罪名坐实了,回教同胞将何以在中国社会立足,何以自居为中华民族一员?
是可忍孰不可忍,幸有回教贤达唐柯三挺身而出,怼得有理,辩的精彩:“我回教人固然患愚患贫,但外人目我为智识低,我不否认,呼我为穷回回,我不反对。唯独说我是不爱国,则我绝对不能承认,盖不爱国就是不遵教义,不遵教义,尚算得起是个回教人么。”
抗战时期,一则与爱国有关的圣训广泛得到推崇。从今天留存的历史报刊,不难想见当时引用之盛。这则圣训在传述中文字略有差异,但意思并无分歧。有云:““爱国属于信仰道德之一部分。”还有从另一角度所说“至圣曰:爱国属于信德,换言之,不爱国即有损于信德也。”直到今天,这则圣训仍被广泛引用,成为不少人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爱国是信仰(伊玛尼)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中国穆斯林的爱国热忱,从未因其宗教信仰而削弱,反而得到加倍鼓舞,每每在民族国家兴亡的重大关头,爆发出惊人力量。
▍非国教的伊斯兰教:以中国化的“教法随国论”抵御极端化的“教法建国论”
巴基斯坦宗教学者毛杜迪(Abul Al’a Mawdudi)提出,通常所说的“伊斯兰国家”只是一个习惯用语,指以穆斯林为主体的社会,但与国体、政体没有实质联系。确切说来,应称为穆斯林国家。而一个名副其实的伊斯兰国家,应当是一个以伊斯兰法治为基础的政教合一的神权政体,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原则:其一,真主主权论。伊斯兰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属于真主,这是伊斯兰国家的首要原则。国家必须以神圣的沙里亚为基础,实行伊斯兰法治。其二,先知权威论。先知权威原则指的是承认和服从先知的权威。先知直接承受和传达安拉的启示,有权代行安拉的政治和法律主权。先知权威原则的重要性仅次于真主主权原则。其三,代治权论。真主将最高统治权委托给伊斯兰国家。伊斯兰国家是真主的代治者。国家自身虽无立法权,但国家作为受命于安拉的代理人,有权代行安拉之律法,并据此行使统治、管理国家。在伊斯兰国家中,代治权并不属于某个个人、家族或阶级。它属于全体穆斯林乌玛。其四,协商论。协商原则指的是一切集体事务需经协商解决。
毛杜迪的“伊斯兰国家理论”是典型的现代世界产物,以激进的政治伊斯兰为代表的极端主义,以此作为蛊惑的口号。毛杜迪还只是后来者,伊斯兰国家理论的奠基人实际是拉希德·里达(MuhammadRashid Rida)。面对奥斯曼帝国解体和哈里发制度灭亡,他提出了创建伊斯兰国家的方案。在他的方案中,国家以真主意志的体现即伊斯兰教法为最高原则。
“伊斯兰国家理论”看似处处立足于正统,从真主到先知,从代治到协商,但本质上却将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完全颠倒。首先,正统穆斯林一般将认主独一放在首位,而在“伊斯兰国家理论”表面看将真主主权列为首要原则,实际上却围绕建立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展开,将“建立伊斯兰国家”当作首要目标。其次,在正统的教义学里,内心承认、口舌招认、身体力行(此第三条是否属必须条件,各教义学派尚存争议),是成为穆斯林的必要条件。而毛杜迪则认为,顺从真主并不仅仅意味着个人对真主的认信,还包括“建立伊斯兰国家”这项政治要求,在他那里,是否致力于建立伊斯兰国家,竟成为评判一个穆斯林是否合格的标准。
可见,与其说其真正思想动力来自正统伊斯兰信仰,不如说是源自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理论与实践的刺激。其错谬之处在于,既无视传统,更有悖现实。本文提出的“教法随国论”与毛杜迪等提出的“教法建国论”相峙而立。不同处境,造就不同思想。一者来自中国伊斯兰教长达千年的本土经验,一者来自宗教极端主义面对现代世界的臆想。
“教法随国论”既可抵御某些以实施“教法治国”为蛊惑的宗教极端思想,亦有助于消除社会上一些关于中国穆斯林的疑虑乃至杂音。俞正声主席2017年5月在宁夏调研时指出,要深刻认识做好网上涉民族宗教问题言论处置引导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扩大正确民族宗教政策的声音,加强对重点网络平台的管理,及时回应网上热点舆情问题,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线上处置和线下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舆论氛围。近期网络上一些极端言论,无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华民族在实现民族平等团结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肆意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针对特定宗教、特定群体进行“侮辱、抹黑、传谣、挑拨”。其意图恐不尽在于逞一时意气之争,在兄弟民族之间一争高下。这些传闻本身,多属无稽之谈,根本经不起事实检验。比如,近期在网络上流传甚广的所谓“穆斯林建国路线图”。仅以一语即可反驳:中国穆斯林从最初的外来蕃客,经过长期本土化演变为今天的国家公民,其间历经1360余年。假如真是“潜伏”的话,那么未免潜伏的时间太久;如果是“伪装者”的话,也未免伪装的“太真实”了。
中国穆斯林历来主张“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而极端思想却将建立伊斯兰国家曲解为信仰的一部分,宣扬“建国是信仰的一部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应是死对头的宗教极端主义与世俗极端主义,在此问题上竟然形成了某种“合谋”——宗教极端主义蛊惑中国穆斯林“造反建国”,而世俗极端主义则污蔑中国穆斯林“阴谋建国”。合谋的达成与默契,在于其目标的一致。各种极端势力都企图借宗教与民族话题,制造不安,分裂社会。单个的极端主义,固然值得警惕,但只有各种极端主义的“合谋”,才能造成对社会的真正撕裂。
▍“教法随国论”七要
“教法随国论”即教法随顺国法,来自伊斯兰教法适应中国社会的本土经验。其理论纲要包括以下七点:
(1)“随顺国法论”。即教法随顺国法,国法与教法产生张力时,中国穆斯林采取“随顺”态度,主动适应。这一概括,既来自中国伊斯兰教长达千年之久的本土化经验,也符合伊斯兰教所倡导的中正之道。
(2)“教随人定论”。教法的地位,通常由穆斯林在特定社会的身份确定,乃教随人定。
(3)“法顺时行论”。教法的实行,根据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有所变通,有所损益,乃法顺时行。
(4)“信仰在地论”。伊斯兰教是普世性宗教,其普世性必须经由特殊性方能落实,乃一中见多,多种蕴一。无论何时何地,穆斯林都可以实践信仰,而不以是否身处伊斯兰国家为标准。宗教极端主义所谓“建立一个全面实行伊斯兰教法的伊斯兰国家”,绝非实践信仰的必要条件。
(5)“政教互动论”。政主教从的传统下,政治权威和宗教信仰通过互动,共构关系。政可主教,教亦辅政。在政教分离的公民社会,伊斯兰宗教信仰与功修的社会定位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部分公民的宗教信仰,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传统及生活习惯。
(6)“认同统一论”。中国穆斯林历来主张的“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今后更应将爱国与爱教相统一,而非割裂视之。因爱教而倍爱国,以爱国而促爱教。
(7)“多元共体论”。中国穆斯林与包括宗教徒在内的其他群体,生活在同一社会,一致遵守国家法律,同呼吸共命运,构成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文化纵横”,ID:whzh_21b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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