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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
关键字: 伊斯兰教宗教穆斯林国家认同▍谈文化与论法律:中国社会是否存在“国法与教法之争”?
“国法与教法关系”的演变历程足以说明,中国社会总体上从未出现“教法大于国法”或“教法与国法争权”的乱象。两者从来都不构成两种司法体系之间的平行或对立关系,更多是前者对后者主动吸纳,作为补充。对其关系的理解,不应被“化约论”和“本质化”的曲解所误导。而应认识到,两者关系,只有置于特定语境下、针对具体问题方能成立。
2016年出版的《中国与伊斯兰:先知、政党与法律》(China and Islam: The Prophet, the Party,and Islam)一书中,作者尹孟修(Matthew S. Erie)在穆斯林聚居的甘肃临夏发现,所谓伊斯兰教法(Islamic Law)与国家法律(StateLaw)不能相容的说法,并非事实。这两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并存,一为国家法律,一为民族习惯,主次分明。颇具意味的是,在民间层面融合两种法律文化,沟通不同族群的共同基础,却是传统礼法所强调的道德教化。
所谓“教法大于国法”的说法,实则可细分为“教法大于国法”、“教法多于国法”、“教法先于国法”等三种类型。
(1)“教法大于国法”。即认为伊斯兰教是普世性宗教,不限于一国一隅,而“国法”即某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公序良俗,仅限于特定的国家和地区,实施范围相对有限。可谓从范围看,教法“大于”国法。
(2)“教法多于国法”。即申明教法在内涵上多于国法,因教法包含关于宗教信仰与功修等方面的规定,而现代国家的法律中通常不涉及此类内容。可谓从内容看,教法“多于”国法。
(3)“教法先于国法”。即主张对信仰者而言,教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先于国法。由顺从真主而忠于君主,此即先贤王岱舆所说“一元真忠”,顺主忠君并非二事,而是一以贯之。可谓从信仰看,教法“先于”国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三种认识,无一例外皆是从文化或信仰角度出发,而非从政治与法律角度出发,声称“教法大于国法”或“教法高于国法”。显然,法律意义上的“教法大于国法”才是争论关键所在。可见,目前社会上对于中国是否存在“教法大于国法”的现象,虽争论激烈,聚讼纷纭,但实际多为鸡同鸭讲,各说各话。双方表面上关注同一对象,使用同一词汇,谈论同一件事,但实则却是在不同层面擦肩而过,毫无交集,乃至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可以说,中国社会或有“教法大于国法的说法”,但绝少“教法大于国法的现实”。具体而言,即从文化和信仰角度关于“教法大于国法”的言论,可谓多少有之;但从法律和政治意义上对于“教法大于国法”的实践,绝非总体真实。
今日所谓“教法与国法之争”的说法,与其说是“教法与国法相争”,反倒不如说是“围绕国法与教法关系展开的争论”。事实上,在国家大政的层面,教法与国法从未出现过直接对立与冲突,两者张力更多表现在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上,特别是有关穆斯林的个人事务方面。汉文译著四大家之一的马德新曾言:“若畏国法则悖教典,若废教典则为大逆。”若单纯从文字着眼,这一句似足以证明,遵从国法与教法之间存在两难。但若返回原典,则不难发现,此言并非笼统指“国法与教法之争”,而是指国法与教法在针对某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此语出自马德新《礼法启爱·出妻篇》。在论及伊斯兰教法关于“出妻”的规定时,马德新劝诫中国穆斯林,必须慎重:“凡我穆民,于出妻之言,宜加谨焉。盖言既出,论教典已为有据,而论国法又难径行。若畏国法则悖教典,若废教典则为大逆。”
可见,此处所谓遵从国法还是教法的“两难”,实则是指:伊斯兰教法与中国之礼法,因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不同,对于某些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此处是说,因“中国风俗,亦有出妻之律”,在此具体问题上,究竟以中国的礼法为主,还是以教法为准,难以兼顾,应当慎重,而绝不是企图以伊斯兰教法取代整个国家司法体系。
现代人所谓的“教法与国法之争”,与前人所说,语境已大为不同,其含义也出现了巨大差异。古人所说国法与教法之两难,多指具体问题而言,就事论事。今人所谓教法与国法之争执,多从笼统概念出发,以抽象逻辑替代现实规律。“教法取代国法”之类的大逆之言,在讲求“顺主忠君”正统伊斯兰教看来,简直骇人听闻,匪夷所思。但在21世纪的现代人眼里,这一臆造的威胁,却成为似乎随时可能变成现实的危险。
“恐伊症”在现代社会的泛起,应归咎于某些信仰者曲解了自己的本分,还是“自我为神”的现代人在理解他者的能力上出现了问题?现代性带来的断裂,恐非中国独有。早在百年前,伊斯兰世界的教法学家就已发出喟叹:“时代使我们与古人隔绝了,而仅留下一些渣子,既不治病亦不解渴。
▍政主教从,以教辅政:如何理顺政治权威与宗教权威的关系?
自2015年开始,国家宗教局推出“国法与教规”专题讨论。在当下语境,这一议题的推出,除了希望将国法与教规“衔接”起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外,其深层含义还包括:宗教信仰者应正确认识政教关系、把握好政治权威与宗教权威的关系等等。实际上,是对国法与教规(教法)关系提出了与时代相应的更高要求,包括:要维护国法权威,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当教规与国法不一致时,要服从国家法律法规。本文认为,这个新的更高要求可概括为“双重遵守”,即不仅要遵守教规教义,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国穆斯林而言,不仅要遵从教法,活出穆斯林应有模样;更应遵纪守法,做好中国公民。
纵观历史,中国穆斯林面对国法与教法的两难时,在大局上都以随顺国法为主。所谓“教法凌驾国法”或“教法替代国法”的说法,在政主教从传统的中国社会缺少存在基础,纯属无稽之谈。稍具常识,便知真伪。即便在“回回法”盛行的元代,“回回法”也只是指用于治国理政的“回回人的办法”,而不是指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付诸现实的最大程度,不过是因元代回回群体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可由“回回哈的”依据教法处理穆斯林群体的内部诉讼。此时,伊斯兰教法的实践,依托于元帝国行政体系,属于管理各大宗教信徒的子系统之一。元代奉行以“教诸色人户各依本俗行者”的通则,这一规定并非仅针对木速蛮,其他宗教信徒诸如僧、道、也里可温等,同样享有免役和司法特权。并且,随着穆斯林群体本土化程度的加深,遂即废止。
- 原标题:“教法随国”——理解伊斯兰教中国化的新视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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