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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新实践·上海篇】国务院批准上海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方案
关键字: 上海全面创新改革试验1.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落实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究探索鼓励促进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
2.探索开展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争取新设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的民营银行,建立灵活的运作、考核和分配机制,探索与科技创新企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银行信贷产品,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银监会、人民银行)
探索设立服务于现代科技类企业的专业证券类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股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融资等融资服务,在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证监会)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沪成立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事业部,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机制、考核激励机制方面建立特别的制度。(银监会、人民银行)
3.改革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制度。
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门板块。支持上海地区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条件。(证监会)
4.落实和探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便利化措施。(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5.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实施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并加强和改进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6.探索发展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
从事科技研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时允许其国有资产份额突破合法总财产的三分之一,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民政部、科技部)
7.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便利服务等试点。
在上海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便利服务以及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等政策试点。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
8.简化外商投资管理。
支持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项目管理新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9.改革药品注册和生产管理制度。
探索开展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10.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保障机制。支持国家科学中心发起组织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探索设立全国性科学基金会,探索实施科研组织新体制,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任务。建立生命科学研究涉及的动物实验设施建设、临床研究等事项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教育部、中科院、民政部、自然科学基金会等)
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年度工作重点,聚焦目标,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在上述10个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形成一批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同时,上海市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加快制订新一批改革举措,根据“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分批争取国家授权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方案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项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加快实施。
- 责任编辑:张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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