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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乐:从秋菊到WTO,中国制定自己的游戏规则
关键字: 秋菊打官司wto法理事理我们生活在历史急速前行的洪流中。1996年10月,一本题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专著问世,那个向各级领导要“说法”的秋菊的形象从此在中国学术史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法治建设应如何回应中国基层乡土社会的需求,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议题。
当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同意加快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当年中国的GDP排名世界第七,几乎是美国的十分之一,不到英国的三分之二。
2016年,《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迎来出版二十周年,已有青年学者总结《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所激发的对《秋菊打官司》的后续研究,其文献规模与理论深度均颇为可观(陈颀,2016:160-168);此时中国的GDP已排名世界第二,接近美国的三分之二,是英国的四倍。面对中国这个第一贸易大国的攻势,欧美各国政客一片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而美国奥巴马政府已试图抛开WTO,设计TPP与TTIP这样的新贸易框架。
二十年之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作者苏力推出了一系列对“大国宪制”的研究,从三个层面探讨古代中国如何通过一系列基本制度将许多松散的农耕小共同体整合成为一个大国,他将小共同体内部的秩序安排与“齐家”相对应,将国家层面将众多横向联系松散的小共同体整合在一起的制度安排与“治国”相对应,将国家回应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间的对立与冲突的努力与“平天下”相对应(苏力,2015;苏力,2016)。
在这个新分析框架里,《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无疑聚焦在“齐家”与“治国”两个层面,尤其是强调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建构需回应小共同体生活的内在需要,并指出“法律移植”与这种内在需要有所脱节,因而需要反思。但从苏力提出的这个新的分析框架看来,《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平天下”这个层面的关联较薄弱,尤其是未能充分展现出其所批评的“法律移植”在国际秩序层面的动力来源。
笔者试图接着苏力对“齐家”、“治国”、“平天下”三个层面的区分,进一步讨论法律制度演变的国际动力来源。地缘政治与国际秩序的演变推动国内制度建构的演变其实并非新命题。英国地理学家哈·麦金徳(Halford J.Mackinder)认为国家的观念通常是在“共同苦难的压力和抵抗外来力量的共同需要下才被接受的”(麦金德,1865:51)。奥托·欣茨(Otto Hintze)甚至认为国家间的冲突比马克思讲的阶级斗争对国家内部结构的影响更具决定性(Otto Hintze,1975:178-215)。
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man)等历史社会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地缘政治与国际秩序演变对国内秩序的影响(蒂利,2007;安德森,2001;曼,2007;埃特曼,2010),并且也影响到了许田波、赵鼎新等学者对中国国家建构历史进程的研究(许田波,2009;赵鼎新,2011)。
笔者无意重述既有的理论传统,而试图在此背景下,思考19世纪以来中国的国际战略选择对国内法律制度的影响,并重新探讨“法律移植”这一苏力曾给予很大关注的问题。
笔者仍将借用苏力常用的秋菊形象展开论述,但试图将其与世纪之交时国际秩序的代表WTO关联在一起。这种并列多少会让人感到突兀:一个是遥远山村的农妇,处在基层的底层;另外一个,属于世界贸易的“顶层设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并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但二者都构成国内法律秩序需要回应的力量。
《秋菊打官司》剧照
秋菊及其生活的小共同体,是中国当下的政治—法律秩序的基础,60余年前,一场轰轰烈烈的基层社会革命奠定了这个基础,而30多年前的基层改革,则将秋菊们推入了商品经济时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多年以来,决策者在农村改革上十分谨慎,尽可能避免触及基本制度。
而在冷战结束之后,WTO成为获胜的全球资本主义的基本贸易框架,中国如果自外于这个霸权体系,经济就很难有飞跃式的发展。但是,要加入WTO并不是容易的事情,列强坐地起价,提出种种要求,其中一项就是要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大幅修改,使之与欧美的制度更为接近。
在加入WTO的压力之下,中国开始大幅修改旧有的法律与政策,并制定一系列符合WTO要求的新法律和新政策。这种“变法”,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美国霸权支配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入场券,而不是回应本土社会提出的迫切的诉求,所以可以说是典型的“法律移植”,一个更为温和的说法,叫做“超前立法”。
但这种“超前立法”,实际上是二十世纪中国的常态而非例外,源于一个古老国家在新的列国时代寻求国家地位的努力。笔者试图指出的是,从二十世纪历史来看,“超前立法”完全可能是源于不同类型的国际行动策略选择。第一种动力源于适应列强主导的国际霸权秩序的战略选择,第二种动力,源于与列强主导的旧国际秩序决裂、并试图创新国际秩序的革命运动。两种战略选择的交织,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路径和基本面貌。
一、 适应型策略与“超前立法”
自从鸦片战争打开国门,中国接触到的第一个欧洲国际体系,就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奠定的“维也纳体系”,英国、俄国、奥地利、普鲁士、法国是这个体系的五大强权。这些国家的世袭统治者们为了防止再次发生法国大革命,建立了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避免相互之间发生冲突,将精力转向海外殖民扩张。
在扩张之中,列强将欧洲文明设定为普遍的“文明标准”(standard of civilization),据此对非欧洲国家的性质做出区分。梁启超曾于1899年在《文野三界之别》重述福泽谕吉引入日本的文明等级论:“泰西学者,分世界人类为三级:一曰蛮野之人,二曰半开之人,三曰文明之人。”(张品兴等,1999:340)
据此,中国处于一个“半开化”的等级,列强可以在获得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下,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维也纳体系”维持了欧洲内部的长久和平。但随着德国统一并迅速崛起,列强之间的冲突增大,协调体系失效,最终导向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之后的凡尔赛和会试图重建国际体系,但未能恢复“维也纳体系”中的大国协调机制,列强之间的冲突持续,并导致二战的爆发。
在二战结束之后,人类迎来的是两大阵营对立的冷战秩序,这一秩序持续到90年代初,随后进入美国一超独霸的时代。
在这个背景之下,我们就可以理解清末修律和民国大规模立法背后的适应列强霸权秩序的动力来源。近代东西方列强在中国建立领事裁判权,其理论基础正是“文明的标准”的论述:中国的法律不符合文明标准,因此让列强的侨民接受中国法庭的审判,是不人道的。
清政府和民国政府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一方面是与列强博弈,另一方面也进行了以“改同西例”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文明的标准”背后隐藏着的是列强强大的组织化暴力,但是,它之所以能通行世界各地,跟被殖民者的自愿和非自愿的接受,是分不开的。不少人也主动接受了列强的文明优越论,将“改同西例”变成一个自愿的、充满热切期望的过程。民国时代的法律人王伯琦在一篇题为《超前立法的出路》道出了他心目中“超前立法”的意义:
……我们的行为规范,虽不是立法者可以制造的,但立法者制成的法律,对于社会大众的意识,确有莫大的启示作用。从而足以加速促成其意识之成熟 …… 早熟的立法,在其一时的效力方面,或许要打些折扣,但在启迪人民意识方面,却有极大的作用。我们不妨称之为“法教”。尤其在一个社会需要有重大的变革之时,此种立法上的手段,更为重要(王伯琦,2005:74)。
超前的立法有什么意义?王伯琦说,它可以“启迪人民意识”,因此可以称为一种“法教”。他将这种“法教”放在代议制的背景下来考察,超前的立法者们既是民众的代表者,又是民众的教育者。那么,究竟教什么呢?超前的立法有什么意义?王伯琦说,它可以“启迪人民意识”,因此可以称为一种“法教”。
他将这种“法教”放在代议制的背景下来考察,超前的立法者们既是民众的代表者,又是民众的教育者。那么,究竟教什么呢?当然是引入当下西方的法律发展成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当西方法律仍保留着浓厚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时,中国学习古典自由主义的声音也较高。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法律日益趋向于“社会本位”,“学习西方”也就日益变成了学习“社会本位”的最新立法。
围绕着西方两个阶段的精神差异,民国的政治与法律精英中还爆发了究竟应学习“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立法的争论。胡汉民、吴经熊主张“社会本位”,而王伯琦、蔡枢衡则认为西洋的当下法律是在人格独立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而中国本来就没有将个人人格独立的原则确立起来(孔庆平,2008)。
前者对西方晚近的“社会本位”倾向与中国传统民族心理的相似感到欢欣鼓舞,将此作为中国能够适应世界潮流的证据;而后者则对前者的乐观感到忧心忡忡,认为中国需要补上古典自由主义的课之后才真正追得上世界潮流。但无论如何,两派共享了同样的焦虑,都努力使中国适应于国际秩序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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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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