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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
最后更新: 2020-06-29 14:39:392016 年 11 月 12 日至 13 日,应张文显教授的一再邀请,我参加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在杭州举办的“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我记得原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许多中外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会议的主旨论坛开始后,梁慧星教授第一个发言,他一上来就说,我向大家宣布一个好消息,中央已决定不再搞人格权编了,没有采纳王利明的意见。与会者纷纷感到诧异,因为来了不少外宾。我个人认为,人格权是否入编,最终是由立法机关决定的事,梁慧星教授在这样一个场合仅凭个人的判断,就冒然宣布中央作出“人格权不会独立成编”的决定,难道妥当吗?事实上,从公开的文件及刚通过的《民法典》来看,中央确实并未作出梁慧星教授所说的“决定”。
二、关于人格权单独设编是否有利于保护人权的问题
在四川大学的公开讲座中,梁教授指出:“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单独设编,主要理由是人格权的重要性。现在加上了另外一个理由,要通过人格权单独设编,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
梁教授强烈批评我提出“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但他也没有引出我在什么地方提出这个观点,也没有指出我究竟是怎么讲的。在我印象中,梁教授邀请我参加在杭州举办的前述会议,在会上我确实提到过,制定人格权法有助于人权保护。后来,在法工委上次会议以后,法工委的一位退休的领导特别善意地提醒我,以后不要讲“人权”二字,只讲人格权,以免被人曲解。所以,在此之后,我也没有再讲制定人格权法有助于人权保护。但梁教授说我提出过“要通过人格权单独设编,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这一观点,我也没必要否认,这很大程度上与党中央“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政理念也是一致的,也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梁教授在四川大学的演讲中,针对这个问题对我提出强烈批评的理由有二:一是“民法典要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个口号,隐含我国当下人权保护的现状很糟糕的意思。就此,梁教授还发出了“这符合不符合中国当下人权保护的现状呢?……所谓前所未有的高度,究竟是美国的高度,还是欧洲的高度?”这一质疑。梁教授认为这种观点“没有正确评估我们的国家现今人权保护的现状,无视中国人权保护所取得的重大进步,是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且容易为别有用心的人、别有用心的势力所利用。”二是认为人权中根本没有人格权,他列举了 12 类基本人权 ,说根本没有人格权,因此,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纯属欺人之谈 !”“不是欺骗,便是无知。”梁教授的主要观点后来正式发表在一个学术刊物上。
我至今都认为,即使我说过“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可能话说的有些满了,但恐怕很难说有什么大错误。对此,我做以下简要回应:
第一,提出有利于保护人权就是别有用心吗?我国《宪法》第 33 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一条宪法原则,我们的各个法律部门都要落实宪法的精神和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本身就是宪法这一原则的具体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是西方提倡的或独有的,更不能把人权的概念就当成西方的、敌对势力的使用的概念。习总书记最近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指出民法典对“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意义重大,我的理解,主要是指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
第二,强化人格权保护难道不正是有力回击西方学者对我们的批评吗?我即使主张民法典有助于保障人权,也正是针对西方批评我国人权状况的有力回应。我记得在 1986 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我在国外不少学校交流、讲课时,曾经反复讲到过这样一个观点,中国几千年来不存在人格权这个观念,以至于“文革”的时候发生把人“戴高帽”“架飞机”、在脸上画叉叉、“剃阴阳头”等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但当时一般人也没有认为这是对人格权的侵害,因为我们没有这个概念。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侵害人格权暴行的反思,《民法通则》用9个条文规定了人身权,其中主要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至此之后,人们的名誉、肖像才受到法律保护,第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这是多么了不起的成就!这难道不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巨大成就吗?我提出的这个观点,恰好积极回应了西方对我们的批评。
第三,公法学界从不否认私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我记得,有一次我参加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主持的人权讨论会,当时,罗老师是中国人权学会的会长。会上,我专门讲到了人格权保护是我们人权保护的巨大成就,而且举出了一些在名誉、肖像、隐私保护方面的一些司法经验,与会的一些中外学者也都认为,这确实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当时,罗豪才老师点评时,说我讲的这个问题很重要,过去我们将人权保护主要局限在公法领域,其实私法保护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文革中造反派侵害人格权的例子就是深刻的教训。他当时邀请我担任中国人权学会常务理事,多从私法角度讲讲人权保障,我立刻表示接受。
关于梁教授提出的第二个观点,即人权中根本没有人格权,把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高度,“纯属欺人之谈 !”“不是欺骗,便是无知。”对此,我也作出简单的回应:虽然关于人权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中西方的理解也很不一样,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生命、健康等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梁教授列举了 12 类基本人权 , 说根本没有人格权。我不知道这个理论是从哪里找来的。从人权运动的发展史来看,第一代人权首先就是生命权。没有生命权,其他的人权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是,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人权。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讲,抗疫就是要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这就生动体现了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理念。坚持生命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这不是保障人权是什么呢?民法典人格权编强化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优先保护,最初针对这三项权利,《民法通则》只是用一个条款规定,但立法机关用三个条款将其规定出来,就是为了宣示对这三项权利的重点保护。怎么能说人权中根本就没有人格权呢?怎么能说人格权保护有利于保障人权的观点“不是欺骗,便是无知”呢?
标签 法律- 原标题:上政学报|王利明: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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