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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勇鹏:你看到的美国,只是一家公司,还在长成国家
二、公司—国家
美国的新制度以共和为名,在诸多方面与英国议会制迥异。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那里,共和一词意指不同政体形式或政治元素的混合,通常是国家中不同阶级力量均衡的产物。毕竟古代过于遥远,且美国之资本主义共和与古典共和也只是在形式上有相近之处而已,后者对前者的影响与其说是制度上的,不如说主要是精神和意识形态上的。要探索美国共和制度,还是要回溯至近代社会诞生的前夜,到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城邦中寻找蛛丝马迹。
(一)威尼斯
罗马人是城市民族。到帝国时期,城市制度已经发展为帝国行政制度的基础。罗马城市的特点是:国家政治生活在罗马,地方政治生活在城市。这与北美殖民地政治模式比较相似,区别在于罗马一些城市市民可以参加罗马城的投票,北美殖民者无法参加英国的政治生活。5世纪罗马帝国崩溃后,城市制度留了下来,成了蛮族入侵的乱世之中残余的罗马法律、秩序和宗教的孤岛,在漫长中世纪保存着共和基因,并将之与新生资本主义嫁接,产生了商业城市共和国。
自11世纪到12世纪初,意大利地区的城市普遍发生了“公社革命”(Communal Revolution)。一些城市从教皇或皇帝那里得到了自治特权,采用共和制度,以市民大会式的形式来选举政府官员。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较少受到关注:它们的主权是如何完成转化的。那个时代欧洲人还没有现代主权概念,但最高权威所在却是政治生活中的要命问题。随着帝国主权的隐退,商人阶级成了政治中最活跃的力量。他们绝不情愿将最高权力交给任何国王或贵族。他们是作为一个阶级在统治,所以也不愿意将主权长久置于任何个人或群体手中。于是他们发明出共有的集体主权,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解决统治问题。这就是所谓公社或共和国的本质所在。
威尼斯是其典型。新兴商业资本家通过联姻等方式与老贵族融合,形成了占人口约4%—5%的贵族阶级,有参政资格者约占人口1.7%。这个贵族群体建立的是“一个商人共和国”,“它的政府即是一个股份公司。它的统领就是它的总经理。而参议院,就是它的董事会。它的人口,就是它的股份持有人”。这里所讲的人口,只包括《黄金名单》中那极少数“股东”。在这样的国家中,“民法即为商法,商船队也与海军不可分离,所以政府即等于一个大公司”。威尼斯的整个内外政策可以理解为一个庞大的生产和贸易合作社,“威尼斯的事务就是商业”。20世纪初,美国总统柯立芝说过同样的格言:“美国的主要事务就是商业”,堪与此呼应。
威尼斯政治制度的特点是,贵族集体讨论代替了大公的个人权威,政府权力和职能分散到各个专门机构和委员会。统治成员被限定在封闭的商业贵族为主的阶级中。由于任何家族都不希望别的家族垄断政权,故统治阶层内部采取抽签这种十分“民主”的方式来分配权力。决策上采取了分权和制衡的设计,用各种委员会来分散政权,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制度和程序。
威尼斯创造了种制度基因,即商人阶层控制国家、以有限责任和股份制方式组成政府、国家以追求商业利益为明确目标。尼德兰、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和美国都继承了这一基因。有学者认为从15世纪的佛罗伦萨、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以及18世纪的美国,其政体设计中都有威尼斯式贵族分权制衡的影子。美国学者波考克也谈及威尼斯对美国现代共和主义的影响。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兴起以来,现代国家中多多少少都有威尼斯式的制度基因。
(二)尼德兰
尼德兰在反抗西班牙统治的过程中得到独立,并且成了“十七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因而在史学界,这场独立运动被称为“尼德兰革命”。马克思对这场革命的评价非常高,他认为尼德兰革命是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原型”。
独立战争中,尼德兰贵族阶级受到沉重打击,城镇资产阶级抬头。贵族们也习惯于住在海牙或他们自己的乡村地产上,与城市商人阶级井水不犯河水。这给了城市市民自由的生长空间。在这个商业狂热和早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的共和国中,金钱和政治权力前所未有地结合起来,“荷兰共和国的地方权力机构愿意倾听企业家和商人们提出的意见”。商业和金融阶级用财富把持官职,又利用政治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中一样,形成了财富和权力的“闭环”。“荷兰的霍布斯主义者预设了一种社会,在其中商业利益和超经济权力、政治地位与特权不可分离……实现政治稳定与和谐的最好方式是财富与公职对接的共和政府。”
1581年,尼德兰北方各省成立了联省共和国,其政治体系是建立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原则基础之上的。1579年的《乌德勒支条约》规定各省组成联邦,一方面声明存在统一的政府,另一方面每个省和城市都仍然保留其权力、特权和习惯。因而,虽然存在着法理意义上的共和国主权,但是与意大利类似,尼德兰城邦之上并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地方统治者主要成员多是因商业成功而致富的城市精英。
因而,共和国实际存在着双层权力结构,真正有意义的政治生活只在下层,在自治城市。以阿姆斯特丹为例,该城有36名终身委员组成的城市委员会,还有一名治安官,9名地方法官以及4名市长。阿姆斯特丹有一点不同于尼德兰其他城市,即它的市长独立于城市委员会,由前市长和前法官们任命,这些前官员在政治中有很大的影响力。阿姆斯特丹全城有一个319人组成的权力集团。在该城,“财富、地位和权力不同寻常地重叠在一起”。
油画中展现的17世纪尼德兰富裕场景
(三)英国
前文回顾了英国代议制的起源,但资本主义的发展才带来了代议制的真正进展,议会制度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达到高峰。与威尼斯和尼德兰相比,英国显然具有更多的“领地国家”性质,因而受到相互牵制的多重国家理由的驱动。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可以清楚看到追求商业利益在近代英国国家功能中的首要地位。英国“光荣革命”因其未发生大规模流血冲突而受人称赞,似是英伦保守渐进政治风格之明证。但细究起来,却能发现此革命之所以能够温和进行,乃是由于它本来就没有那么“革命”。多数研究没有注意到,光荣革命其实就是英荷两国商人和新兴资产阶级联合进行的一项冒险事业,其目的就是通过将尼德兰的制度要素引入英国,以近乎公司合并的方式把英国改造成一个更适合于商业和资本主义繁荣发展的天堂。革命使商业和金融巨头获得了出席议会的权力,商人资本与地主贵族在政治上实现了联合。
从尼德兰人的方面来看,在那个重商主义时代,尼德兰共和国的大量金融资源没有用来提高生产率,而是用来以军事手段获得超经济的贸易优势。因为受到了法国重商主义挑战,所以它需要与英国联合打败法国。最好的办法是让自己人坐上英国的王位,用自己的资源支持威廉竞标英格兰王位。光荣革命“是一次确凿无疑追求私人利润的商业投资,不仅得到国库还得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的资金支持”。
从英国人方面看,新兴资产阶级饱经王室政治动荡以及宗教等因素的恼人干扰,无法专心致志地发财致富,也需要改革制度。17世纪的尼德兰是金融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王室的战争和工业革命的启动都离不开尼德兰的资金。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大部分资本来自荷兰人。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北美移民,也都离不开尼德兰资本。两国命运紧紧交织。在制度上,尼德兰一直是英国资产阶级羡慕的榜样,例如克伦威尔曾表示希望尼德兰的政治体系能移植于英国。弗格森认为,光荣革命就是伦敦商人支持的贵族寡头集团的一次政变,带有英荷联盟的意味。
革命之后,英国逐步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王权削弱,议会地位增强,商人阶级获得了国家权力。议会的殖民和外交事务都受到重商主义的支配。但是,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国王并未变成威尼斯大公,他仍拥有强大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当然国王只能在议会限制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混合式宪政,其实质就是贵族寡头统治,一直到19世纪中叶,上院贵族长期控制着英国的行政、立法等权力。上院贵族主要由乡绅、大地产所有者构成,主要还是土地贵族的代表,但他们已经主要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地产了,是资本主义化的贵族。马克思在《英国的选举——托利党和辉格党》中指出,19世纪中叶前的英国制度是最适合于大土地所有制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人都是大土地所有者。
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上升,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开启了改革时期,维多利亚时期确立了虚君制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责任内阁制。两党制度形成,政党也成了全国性的政治组织。1832年之后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议会改革,加速了上院贵族力量衰落,地产改革、遗产税和累进所得税,以及《谷物法》废除后国外粮食大量涌入造成的小麦价格下降,这些因素都使贵族阶级雪上加霜。19世纪50—70年代文官制度建立,也削弱了贵族力量。19世纪目睹了内阁和首相权力的扩张,上院衰落,下院掌握领导权,奠定了英国宪制的基本架构。
至此,英国成功地在最大限度上将一个“王朝国家”“领土国家”改造成一个公司—国家。新兴资产阶级所控制的议会成了国家的董事会,决定一切重大事务。国王在议会之中,扮演着古老而威严的主权和尊荣,其功能就是欺骗民众,用象征性统治者掩盖真正的统治者——不必对人民解释“在位”(reign)和“统治”(govern)之间的差别。政府(内阁)成了一个经理,忠诚地执行国家拥有者的意志。
(四)威尼斯、尼德兰和英国之比较
威尼斯共和国、尼德兰共和国中的城市政府和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形成的立宪君主国,三者各具特色,迥异之处甚多,看似难以横加比较。但是,其制度演变背后的机理却大有值得对比之处。
商人资本和金融资本共同的梦想就是令金钱等同于权力,公司等同于国家。正如布罗代尔所说,资本的成功就是由于它与国家融为一体,资本即等于国家。所谓共和制度就是让各类财产在政府中按比例拥有发言权。对内,资本主义发展需要法治,没有法律所确保的可预期前景,没有对产权的保护,资本家们就不敢对未来投资;对外,资本需要国家力量来保护贸易路线、担保债务和国际条约。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权钱合一的性质,原本应该是现代世界最基本的常识,却在西方政治意识形态的不断涂抹下被人们忘却了。“当资本全球化的拥护者们叫喊着反对大政府时,他们不仅虚伪而且忘恩负义。倘若资本没有控制过大政府并使之为其专门的利益效力数世纪,它会怎样呢?”
三个国家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这个梦想。但在两个方面它们有所不同:首先,它们处在从前资本主义商业向工商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不同阶段,因而其公司—国家的纯粹程度不同。埃伦·伍德十分强调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商业的区分。她认为在英国之前的商业帝国如威尼斯和尼德兰,城市商业阶层对商业机会不足的反应不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成本-收益比,而是借助于超经济强制对生产者进行更残酷的压榨。如果有更好的盈利机会,他们也不惜脱离商业活动。她称之为“城市商业封建主义”。面对欧洲市场衰落,英国的措施则是投资于技术革新以降低成本,不会像荷兰那样撤出投资,转向非资本主义商业形式。
其次,一个较少受到注意的问题就是国家主权所在和政府权力的配置问题。主权的不足是封建时代的普遍现象。对城市来讲,在罗马时期的市政制度中,本就没有最高权威的位置。在封建末期,主权落到了全体市民手中。商人阶级成为共和国统治者后,俘获了这一制度,将国家改造成了一个股份制公司。董事会掌握着国家的所有权力,行政官被降到仅仅是一个执行官的地位,即使是执行权,也不全在执行官的手中,而是通过各种委员会来进行分权。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的制度设计基本逻辑差别不大,只是在细节上有所区别。英国与威尼斯和尼德兰所不同者,在于由于英国原有古老而尊荣的传统主权,故在制度转变过程中保持了集中的行政权。光荣革命后,国王最初仍然控制着行政权,后来通过内阁制发展、三次议会改革以及文官制度建立,逐渐形成了议行合一的内阁制。
总之,比起威尼斯和尼德兰,英国的资本主义更加发达,但是其公司—国家的发展水平却不够纯粹。资本与国家全面一体化的纯粹的公司—国家的样板,要等待新生的美国来创建。
(五)法人
在地中海文明中,特别是在欧洲,政治实体、宗教实体和经济实体往往是同源的,具有相同的性质,并且是在相互影响塑造中共同演进。直到今天,在现代国家已经获得比较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西方人仍然习惯于以经济实体来看待政治实体。例如美国学者就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将公司法看成是新经济国家的潜在宪法。”西方所主导的国际制度也大多是以经济实体的方式建立。这种观念与中国人的历史经验大相径庭。中国人观念中的“公”与“私”,放在西方社会中很难找到对应的概念;西方文化中的财产与权利、财产与自由、特权与权利、宗教与权利等,往往是同源共生的,也不易为中国人理解。
欧洲人在现代之前未发展出中国秦汉以降的公共性国家制度,即使是辉煌的罗马帝国,实际上也是城邦政治为核心的帝国体系。如同钱穆所说,罗马“如于一室中悬巨灯”,碎其巨灯,全室即暗。到中世纪,蛮族入侵带来的全面封建化使政治体制完全私有化,财产、人身等级和政治权力逐渐等同,各种团体之私权性质充分发展。
随着11世纪的罗马法复兴,欧洲人将国家、自治城市、宗教团体和行业团体都视为社团。所有社团必须通过获得特许状的明确授权才能成立。基督教会自称为基督的身体,“这种具有人格的身体的观念,与罗马法中萌芽的法人观念结合,在法律上导致了新的明确的法人概念”。15世纪末,随着都铎王朝的王权强化,法人观念向英国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组织渗透。霍布斯把法人观念和国家观念结合起来,把国家视为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者就是主权者。国家成为一个具有完整人格的法人。主权者未必是一个人,可以是全体或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法人的创设,必须经国王的同意。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指出,法人像国家一样,是由人组成的有组织的持续性团体,尽管组成国家和组成公司的方法可能不相同,然其中一者的组织方式对另一者的组织方式产生了持续性影响。英国与德国和欧洲其他国家一样,接受了罗马的“人格拟制学说”(doctrine of persona ficta)。欧洲其他国家都相信团体的持续性生命取决于国家的认可,但英国的独特性在于发展出了另一种观念——非法人团体(unincorporated body),同时,英国公法和教会法中还存在一种独体法人观念。于是,在英国出现了“不是法人的持续性团体和不是团体的法人”。
这些法人观念不仅可以用来理解王权,也可以解释王权与殖民地的关系:殖民地是英国王室的所有之物,并且作为财产开始了它们自己的生命。这产生了一种在中国人看起来甚为奇怪的现象:在一种政治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一方是一个私人实体,并受私法规制,另一方则是一种财产。其实相比起今天的中国人,也许周代的古人会更容易理解。梅特兰认为殖民地可以用集合法人身份去为自己创设一种既是法人团体又是政治团体的身份。事实上美国独立之后,州仍具有法人的许多基本特征,能够订立合同及遭受损失,或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因而,理解美国建国时的主权问题和制度设计,是离不开当时的法人观念的。
法人观念在经济制度中的演进也影响到美国。法人和公司在英语中是一个词(corporation)。英国法人观念除了受教会法的影响之外,在商业活动和国际竞争中受到意大利和尼德兰公司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现代公司制度萌生于威尼斯。海上贸易需要大规模高风险投资,威尼斯人发明了集体投资、风险分担的公司形式,包括著名的“康孟达”(Commenda)和“海上合伙”(societas maris)等契约方式。
贸易公司在尼德兰得到了更充分的发展,最早的永久性股份公司就是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公司还实施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出60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另选17名经理组成执行机构。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就对贸易公司发动战争、占领领土和建立政府进行了合法性论证。
尼德兰贸易公司的成功运作激发了英国人,不仅促进了英国公司制度,也影响了英国政治制度。英国和尼德兰的东印度公司都出现了公司与国家的同构现象。作为英国的法人或贸易公司,北美的殖民地的公司和国家同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美国制度的公司性质在《宪法》建立的制度中得到全面展现。
- 原标题:美国制度的起源与本质:从公司到国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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