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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争取到的文化福利,请视频网站不要拱手让人
关键字: 知识产权版权字幕组文化福利视频网站著作权若以旧法计算,《罗生门》将于他去世 38 年后,即 2036 年之后著作权失效;若以新法计算,《罗生门》将于电影上映 50 年后,即 2000 年之后著作权失效,著作权保护期限反而减少了。
于是有日本公司认为《罗生门》等影片在本世纪初就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就迫不及待地把它们制作成 DVD 贩卖,结果吃了官司。基于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以个人名义发表的电影在这种新旧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比较著作人死亡 38 年后和作品发表 50 年后这两个期限,取期限更久的。像黑泽明与《罗生门》这种情况,保护期就是到 2036 年才会截止。
2004 年的时候,日本实施了《修订著作权法的一部分内容的法律》,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从 50 年延长到了 70 年。当然,对于 2004 年修订法实施前已经著作权失效的作品,该修订法并不会再次延期。
这里日本当年有个著名的「1953 年问题」:对于任何 1953 年发表的电影来说,按原来的著作权法将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 24 点失效,而新的修订法将于 2004 年 1 月 1 日 0 点才开始实施。法律上来讲这是两个不同的日期,任何 1953 年以及之前以集体名义发表的电影应该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于是就有日本公司制作了 1953 年当年上映的《罗马假日》等影片 DVD 来贩卖,版权大鳄派拉蒙自然不高兴,强行辩称 2003 年 12 月 31 日 24 点和 2004 年 1 月 1 日 0 点在时间上是连续的,著作权也应该延续下来。说实话,这举措实在有点凑不要脸的意思,这场官司一路状告到日本最高法院,派拉蒙最后也没能打赢。
1953 年派拉蒙电影《罗马假日》
现在,我们对日本的情况也可以同样做一个小结了:
1954 年之前,以集体名义发表的所有电影,都处于公有领域中。
1954 年至1970 年间,以集体名义发表的影视作品,将于 2025 年开始陆续进入公有领域。
1970 年之前,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影视作品,若著作人在作品发表后的 32 年内去世,那么将于作品发表年份 + 70 年之后进入公有领域;若著作人在发表后的 32 年内依然存活,那么将于著作人逝世年份 + 38 年之后进入公有领域。
1970 年之后的所有影视作品,将于 2041 年开始陆续进入公有领域。
单从美日两国的版权法/著作权法,我们就能一窥世界上众多国家对于版权/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有多复杂了……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判断就要容易的多。我国《著作权法》从 1990 年才开始实施,也没有过特别大的改动,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这意味着任何 1968 年之前发表的影视作品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例如《大闹天宫(上)》上映于 1961 年,已进入公有领域。而《大闹天宫(下)》目前首映时间还不明确,如果在 1964-1965 年间曾经上映,那么就属于公有领域;但美影厂声称下集直到 1978 年才上映,若确实如此,那下集就还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1961 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大闹天宫(上)》
这里需要特别留意一下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中采用「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的说辞,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提到的权利是有保护期的,其余权利则没有保护期限制,是永久有效。
除发表权之外,这些有保护期限制的著作人权利被称之为「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
永久有效的权利则被称之为「著作人格权」(也称精神权利 / moral rights),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人格权,原则上应当是不可转让、不能放弃、永世长存的。目前国内法学界围绕著作人格权到底是否允许转让和放弃,还存在着争议。
这就涉及到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和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最大的差别: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源自复制(copy),它是从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传播角度来制定的。版权体系并不把版权视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而是采取工具主义的思想,只将它视作鼓励艺术家进行创作的公共政策而已。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适应《伯尔尼公约》也都加入了精神权利,但在保护著作人精神权利上都保持相当暧昧的态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权利时常被从版权中分割出去,与版权一样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并且大多可以主动放弃。
而著作权(author's right)的理论基础源自康德对作者(author)的论述,它将作品上升到作者人格的延伸,甚至可以说是作者灵魂的体现。著作权体系是从天赋人权、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将著作权视为对作者人格的保护。
著作权可以说是一种比较浪漫化的概念,早期著作权甚至会要求作品中需要带有作者人格的烙印方可证明其独创性。哪怕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有保护期限,但代表其人格的著作人格权却是被永久保护的,且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这带来一个问题:在英、美、加等版权体系下,「公有领域」是可以随意使用的;而在中、日、德、法等著作权体系下,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只是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著作人格权依然受到保护。
所以也有人认为,著作权体系下由于著作人格权的永久存在,其「公有领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有领域。
这也是著作权体系被众多学者所诟病的一点:著作人格权的存在本质上是反戏仿、拼贴等后现代主义文化潮流的,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显得格格不入,反而成为文化创新的阻碍。举个例子,对于当今 B 站上流行的 AMV/MAD 或者鬼畜视频等二次创作来说,哪怕所有剪辑素材均来自著作权体系下的公有领域作品,依然涉嫌侵犯著作人格权,因为它们既没有履行权利人的署名权,也没有忠实还原作品/作者的人格思想。
不过对于字幕翻译来说,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字幕组的行为只涉及到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拷贝、压制片源),翻译权(字幕翻译)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上传至网络),而著作财产权是会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只要保证不涂改影片署名,不对作品进行主动删改,那就并不会涉及著作人格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所以对于字幕组来说,无论是版权体系还是著作权体系,制作公有领域的影视作品字幕都可谓是正大光明,并不涉及到任何侵犯版权的问题。
上面我们对美、日、中三国的版权/著作权期限和公有领域状况做了些介绍,可以看到,版权/著作权会依据各国国家法律出现比较大的差异。那么,对于字幕组来说,外国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应该如何判断?
在考虑涉外作品时,我们主要是考虑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
中国的《著作权法》则是基于《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至发表 50 年后截止。因此任何 1968 年之前的外国影视作品也都已经进入中国的公有领域。由于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要短于大部分《伯尔尼公约》国家,这意味着哪怕在起源国(如美、日)这些影视作品尚未进入该国公有领域,它们在我国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这个年份也意味着,所有好莱坞大制片厂时代的电影(包括动画),以黑泽明、小津安二郎为代表的日本黄金时代的电影,以《阿童木》开始的早期日本动画,虽然在起源国并不一定版权到期,但在中国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了。
有人可能要问了,既然这样的话,前面干嘛还要介绍那么多美、日两国的版权情况呢?因为虽然一部作品可能在我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但是对于字幕组来说,如果片源负责人身处国外而在该国还未进入公有领域,那么录制片源并传播的过程依然存在法律风险。这一点请务必牢记并尽可能规避。
另外一点,是关于影像制品的版权一直存在的疑问:我们经常看到有人会提出,虽然 1968 年之前发表的影视作品本身版权已经到期了,可是 DVD、蓝光影碟是近几年才发行的,是否存在新的版权呢?
这也是一个重大误区:影片的修复行为并不会产生新的版权。
这是由于版权的立足点决定的。版权并不保护劳动行为本身,而是保护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的创作,并非任何作品都具有版权。而影片修复的本质是为了还原其本来面貌,并尽可能排除个人主观创造的成分,其意图是和独创性自然相冲突的。
不过这些经过修复的 DVD、蓝光影碟,其中封面设计,评论音轨等额外的元素则具有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即便对公有领域内的影片修复版进行字幕翻译,如果想要完全合法的话,那么应当尽可能规避这些元素。
但影片本身,哪怕耗费再多精力进行修复,也不具有新的版权。
所以我们看到,去年华纳要求 B 站以版权原因下架了包括《猫和老鼠》在内的一系列影视作品,其实都没有任何根据。诞生于 40-60 年代的《猫和老鼠》影院版,虽然华纳拥有其在美国的版权,但是在我国已经全部进入公有领域。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公共配置还远不上发达国家,文化教育水平差距甚远。远远少于美、日等国的著作权保护期,正是为了方便我国民众快速提高获取知识的水平,而不必承担消费文化知识产品所需要的高昂代价。
我们更应当庆幸的是,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并未屈服于发达国家,而将保护期依旧保持在 50 年,而没有盲目延长到 70 年甚至 95 年之多。要知道,做出这样的决定,其实需要顶住大量来自西方国家的压力。
然而讽刺的是,我国立法机关好不容易为公众争取到的福利,却被国内视频网站轻易拱手让人。被海外版权方一咋呼,就火烧火燎地下架,根本不考虑被下架内容是否属于我国的公有领域。
从曾经大众对版权的漠视,骤然演变成当下大版权时代的局面,许多人对版权的认识非常容易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反而忽视了版权诞生的初衷。有版权意识是好事,可倘若对版权问题矫枉过正,最终反而会损害我们的文化土壤。
在美国当今电影版权期限长达 95 年的情况下,现在已经有众多学者发现所谓「延长权利期会加大对创新的激励」理论只不过是满纸荒唐:越长的版权期只会导致越多作品在失去经济效益后消失在市场上,无法得到有效流通,甚至永远遗失。事实上,说当今越发严苛的版权制度是对人类文明的犯罪,也毫不为过。
我希望未来能看到更多关于版权制度合理性的理智讨论,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唤醒大众对于版权的正确认识。
我也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字幕组正大光明地加入公有领域作品的翻译中,和视频网站荒谬的「因版权下架」理由去抗争。
我们必须意识到,版权只不过是为了公众利益的权宜之计。我们的每一次退让,都是在将让公众利益拱手让出,最终只会导致版权大鳄的权利不断膨胀,并且向公众步步紧逼。
《米老鼠条款》时,一位法案的推动者甚至公开表示:
实际上,松尼希望版权可以永久持有。但是有人告诉我,这么做是违背宪法的。我诚挚地邀请各位能够与我并肩,为全方位地加强版权法而努力。各位也许还知道杰克.华伦蒂也提交了类似的议案。他表示,版权的期限应该延续到世界末日。
当版权被延续到世界末日的时候,文化的末日也就来临了。在这场资本与公众的拉锯战里,我们没有输的选择。
本文基于 CC0 协议(中国大陆)发布,所引用影片图像在中国均已进入公有领域。哪怕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不允许放弃著作人格权,但这是一个态度问题。
- 原标题:我国法律争取到的文化福利,请视频网站不要拱手让人
- 责任编辑:奕含
- 最后更新: 2018-05-12 2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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