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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私了”“打招呼”就是不知法不懂法吗?
关键字: 私了法理事理法律多元中国法治二、从事理走向社科法学
从事理讲法理,诉诸的是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的是生活经验,看起来比较简单,没有任何看起来深奥的、玄乎的理论。与之相反,那些抽象讲法理的论述和写作,看起来却是复杂的、深奥的,其中有不少晦涩难懂的词汇和术语,不但一般人听不懂,就是行业内专家理解起来也颇为费劲。这种现象自有其原因,抽象的法理,其实本来也是具体的,之所以让人感觉到抽象,是因为它并非从中国法治实践中提炼出来,而来源于西方法治实践。
从事理去讲法理,之所以简单易懂,是因为人们在见到词时,能将词与物迅速关联起来。而抽象的法理之所以晦涩难懂,就是因为这些法理并非从中国社会自然成长起来,而是源自对西方法治实践的抽象,讲述这些法理的词汇和概念所指代的物,与我们的生活有一定距离,从而很难快速还原成生活经验。造成这种状况,讲述抽象法理的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无法将抽象的法理还原为与受众生活经验更接近的词汇,从而让受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从上述意义上说,从事理讲法理,比讲抽象的法理难得多,尽管后者看起来更晦涩且“有深度”。讲抽象的法理,某种程度做的是“搬运”工作,尽管这种工作也有一些技术含量,“搬运”之前需要转译,搬运之后还要思考如何摆布比较合适。但这种工作更多类似于宣传。
而从事理讲法理,看起来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的解析、日常道理的陈述,背后需要经验,但更需要理论视角。显然并不是生活经验越丰富,就越能讲述事理和法理。没有理论视角,根本就无法从事理讲到法理。所以,从事理讲法理,看起来是诉诸日常生活经验,诉诸常情、常理、常识,其实背后需要理论视角。日常生活经验只有经过理论反思之后,才能以事理的方式呈现出来,进而才可能提出相应的法理问题。
如果没有足够的理论储备,苏力不可能从通奸“私了”的案件提炼出法律规避这一现实的理论性问题,也不可能引申出更多的法律多元、制度创新等理论问题,同时代的学者还停留在批评“私了”不知法懂法、不符合法治的层次。甚至,没有足够的理论储备,根本就不太可能从学术上去分析“私了”事件中各方行动者的态度、行动及其理由。
在讨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中,如果没有“社会分工”的理论视角,分析可能也没有那么细致、生动(苏力,1996:132-137,148-153)。而分析事理背后的理论,大多是社会科学理论,既有的法学理论并不能提供多少力量资源。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讲事理需要走向社会科学,社科法学也因此成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必经阶段。
在社会科学理论视角下讲事理,苏力的另一本著作《送法下乡》中表现得更清晰和连续。大概是因为《送法下乡》的主题更为集中,写作规划性更强。在《送法下乡》中,对格尔茨、福柯、吉登斯等人的社会理论的运用、变用随处可见。在社会理论视角下,“送法下乡”这个日常司法现象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联系起来(苏力,2000:35),《送法下乡》也因此占据了根源于中国的法学理论高地。
与此同时,经典的“炕上开庭”案例,在不同学者、不同理论的视角下,呈现出不同的侧面(强世功,1997;赵晓力,1997;郑戈,1997;杨柳,1999),没有社会科学理论的基础,这种多面的呈现是不可能的。同样是诉诸常识、常情、常理,不同理论视角下讲出来的事理是不同的。从事理中追求法理,一定会走向社会科学理论。
“炕上开庭”
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理论,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在从事理通向法理的路途中也极为重要。不过,在《法治》一书中,这一点表现得并不突出。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苏力在《法治》一书中处理的问题还不那么复杂,可以诉诸日常经验和前人记叙(如《乡土中国》)来展开讨论。《法治》一书中最吸引人的主题,可能是法律在熟人社会的实践问题,某种意义上《送法下乡》一书也处理这一问题。
而熟人社会的理论模型和机制,在《乡土中国》有较为成熟的阐释,苏力以及那时整个社会也有相应的生活经验。用理论去分析既有的生活经验就可以做出不俗的学术成果。即使在复杂社会中,从生活和工作经验切入的研究,往往限于研究者的工作范围。苏力的另外两本著作《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苏力,2004a)、《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苏力,2004b)就是如此。
这两本书处理的问题,要么是苏力拥有足够生活和工作经验的,如《也许正在发生》讨论的法学学术问题,苏力作为“局中人”自然经验丰富,也有足够的条件去观察“局中事”;要么处理的是法治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可以通过媒体和日常新闻资讯获取足够的信息,如《道路通向城市》中讨论的法治实践问题。
相对简单的社会可以通过日常生活获取经验,在一个复杂社会越来越难以如此,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就变得举足轻重。现代社会是个复杂社会。现代社会分工发达而细微,因此绝大多数人局限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范围内,对工作范围之外的知识大多来自媒体,而媒体信息往往是极简化的。媒体人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处理专业领域的信息,包括媒体人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偏见,对受众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的考虑,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等。
因此,研究生活和工作领域之外的问题,就需要依赖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苏力不太可能以《法治》一书的研究方式去研究一个证券律师业务运转的问题,如果要研究这一问题,就需要去律师事务所做人类学式的调查。讨论网约车的规制问题,依据直觉的判断很有可能出错,可能需要依赖网络大数据的科学分析。这些都需要社会科学知识和方法,越是复杂的社会越是如此。要提炼有意义的法理问题,就必须弄清楚事理;要弄清楚事理,就需要走向社会科学。
三、通过社科法学重建法理学
社科法学就是要用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事理,从事理去展开法理问题的分析。在转型中国背景下,这种研究尤其必要,不可或缺。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往往由中央先行立法,然后通过政权体系贯彻法律。中央政权先行所立之法,虽然会考虑中国社会现实,还会开展一些调研,但总体上主要是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立法过程虽然也有公众参与,但总体上主要由法律精英设计并操作,法学家在其中起到很大作用。因此,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必然存在巨大的张力。因此,法律在实践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问题,理解这些问题的事理,提炼背后的真正法理问题,就十分必要。
- 原标题:事理、法理与社科法学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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