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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跟“有限政府”比起来,“有为政府”更积极
关键字: 张维迎林毅夫田国强有为政府有限政府前一篇文章从广泛存在的市场失灵对“为何需要有为政府”作了理论上的论证,这有助于我们清楚地理解有为政府的含义,进而也就可以对田国强等人的疑问或质疑进行释义和疏通。
事实上,田国强就指出,国内学术界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根本上是政府角色和定位的关键性问题:“实现创新驱动的关键到底主要靠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改革来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发展、全能型政府转向维护、服务型有限政府,还是采用政府政策继续坚持有为政府?也就是,是将政府职能导向定位于有限政府还是有为政府?”
不过,在田国强看来,“有为政府”一词充满了语义含混和逻辑矛盾,从而强烈反对使用“有为政府”一词而主张使用“有限政府”一词。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有为政府”一词呢?本文紧扣田国强的分析逻辑,就“有为政府”概念的自洽性作一解析。
二、如何定义有为政府
林毅夫对有为政府的定义可以从正反两层面加以概括。
(1)从肯定角度,有为政府是指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当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促使无效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因势利导的行动,以推动经济结构按照要素禀赋结构和相应的比较优势变化而调整的政府。
(2)从否定角度,有为政府是与无为政府及乱为政府相对应的政府,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因而“有为政府”必然是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政府。
总体上,这两方面的界定本身没有明显缺陷,不过,正面定义主要从产业政策着手,似乎比较狭窄;反面定义则从词义着手,又似乎显得比较宏大和含糊。
这里,笔者从市场失灵角度对有为政府的概念作一收缩和精炼:所谓有为政府,就是主要是指承担积极功能以高效地弥补市场缺陷而维护社会分工合作并推动社会秩序扩展的政府。从否定层面讲,它针对的是另外两种政府行为:(1)无为政府,即无视市场缺陷而放任它自由运行而无所作为的卸责政府,这往往是由于对市场缺陷的认识不足或者政府本身缺乏足够能力;(2)乱为政府,即不仅没有采取积极行动以弥补市场缺陷反而采取恶意行动抑制市场积极作用的恶棍政府,这往往是由于对个人私利的追求或其他政治的、社会的或文化的因素。
相应地,要建立成熟而有效的有为政府,至少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1)要对市场的内在缺陷以及政府的应有责任有清楚的认识,并以此形成良知;(2)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安排制约政府及其代理人的不合理行为,并以此促成良行。
王阳明用“良知”来指称天理,这种天理又源于人心,并通过“诚意”促使人依良知而行,从而实现“知行合一”;这里的“良知”支撑对事物内在本质和事物之间相互作用之因果关系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又在于不断的探究,并依据“尽其在我”的社会责任而将良知应用于实践,这就是良行。所谓“厚道泽众,良行至远”是也。
为此,有关对有为政府的职能确定,就涉及这样两个方面内容:(1)明确政府所必须促进的目的;(2)研究什么样的政府形式最适合于实现这些目的。
其实,田国强也认为,要有效确立政府的作用界限,就“要分清楚哪些是市场机制本身会出现失灵所致,哪些是政府干预过多使得市场失灵所致,其背后的经济机理和应对机制,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政府的‘进’以弥补缺位,后者则需要政府的‘退’以矫正越位、错位,不能一概而论。” 也就是说,田国强也是从市场失灵来引出政府功能。
只不过,田国强所认定或承认的市场机制缺陷或市场失灵的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所认定的那一部分,从而主张狭义的有限政府,并认为这种有限政府的边界是确定的。田国强将有限政府功能界定为:“只要市场能做的,就应让市场发挥作用,只有市场不能做或失灵时,政府才应发挥作用,从而导致好的市场经济和有效市场。”
这种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在定义上似乎并没有多大不同,只不过在“何为市场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主张者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地,从承担的功能来说,由于有为政府所关注的市场失灵范围要比新古典经济学所承认的市场失灵广泛得多,因而有为政府就要承担起比有限政府更为广泛的职能,而绝不限于田国强所强调的“聚焦于维护和公共服务”。
实际上,即使就政府所承担的“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这一职能而言,我们也可继续追问:何为公共服务?这显然会出现不同的答案,如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在当前美国社会就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更不要说,公共服务的范围还随着社会发展而持续在拓展,从而就有了加尔布雷斯所提出的社会均衡理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为政府并不是对有限政府的替代,而是其延伸。有为政府意味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本身就包含了有限政府之意,但同时又要比有限政府更为积极。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有为政府是一个积极性的概念,致力于推动责任的承担;有限政府则是一个消极性概念,致力于对乱为政府的提防。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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