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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跟“有限政府”比起来,“有为政府”更积极
关键字: 张维迎林毅夫田国强有为政府有限政府其次,就有限政府而言。田国强认为,有限政府的建立只是目标而不是过程,并且只是一个理想状态、基准点和参照系,从而一定是不变的。对此,我们可以思考这样一系列问题。
(1)有限政府的目标如何确定?要知道,有限政府的内涵并不是不言自明的,不同学人的认知相差很大。
(2)理想的有限政府如何实现?要知道,现实中的政府大多不是理想的有限政府,这就有赖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3)制度安排由谁来推动?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制度安排都是政府推动和设计的,因为政府在制度变迁中拥有规模经济和强制力优势,而这些工作本身也就是有为政府的职能体现。
当然,田国强在后来的论述中也后退了一步,承认有限政府本身也是一个过程。田国强写道:“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要以目标代替过程、代替手段,也不是只强调目标不强调过程、不强调手段,而是强调经济发展不能迷失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在市场导向的大前提下通过松绑放权改革,通过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渐进式改革、增量改革,做加法的改革,通过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来逼近有限政府的国家治理目标。”只不过,他所认定的目标是有限政府,认定的过程是市场化。
问题是,田国强的有限政府的定义本身就是要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强调市场化改革,难道这不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吗?况且,市场化改革本身就是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来保障和推进的,其中也有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田国强之所以坚持市场化改革,其理由是,“中国目前离有限政府的目标还差得很远……这样的差距才使得市场化改革成为必要,使得改革有了方向感。”
但问题是:中国社会离真正的有为政府同样很远,存在大量“不为”和“乱为”现象,又为何不能将建设有为政府作为目标呢?尤其是,以单一的“三化”作为改革的目标,这种做法实际上混淆了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而呈现出强烈的工具论倾向:不管白猫黑猫,能把产权“明晰”就是好猫,能把交易“市场化”就是好猫,能把企业“私有化”就是好猫。
显然,从动态发展和完善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既是目标又是过程的统一,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如何认定目标和过程之间的这种统一性,实际上还涉及到了两种不同的研究路线:(1)将所揭示出的事物本质作为参照系,以此来与现实存在相对照,成为改进现实的目标或理想状态,从而就形成了目标和过程的统一;(2)以先验预设的抽象假设作为参照系,以此来与社会现象相对照,作为分析和解释现实的标尺,从而就出现了目标和过程的断裂。
由此,我们也可以对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的提出思路作一审视。一般地,有为政府的提出就是运用第一条研究路线:它首先是建立在对国家本质的揭示和理解之基础上,其次也是建立在对市场机制内在缺陷的深入考察之基础上,最后则是建立在对现实政府形态和功能的系统剖析之基础上。
相反,有限政府的提出则更突显出第二条研究路线:它主要以先验的逻辑化市场作为一种参照系,由此来设定政府的“有限”职能,这种有限政府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自发而持续的市场化发展。问题是,如果有限政府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设定,如何可以成为社会改进的方向?
因为这种抽象假设本身不具有现实性和可实现性,就如完全竞争和交易成本为零一样,这些抽象假设主要是为衡量现实与理想状态的差距。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所遵循的大致也是第二条研究路线,它所设定的目标往往也是先验的,从而也就难以看到目标和过程的统一。有限政府的提出很大程度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的范畴,因而倡议者往往也会忽视理想目标和发展过程的统一。
最后,我们回到田国强的另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政府既做了事后有为的事也做了事后乱为的事,那么这个政府究竟该称为“有为政府”还是“乱为政府”?如果不能称“有为政府”,那么现实中是否存在接近林毅夫意义上的那种“有为政府”?由此,田国强认定,林毅夫的有为政府定义将“有为”与“无为”对立起来并由此否定“无为”就存在大问题,并极具误导性。
在这里,我们也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释:(1)鉴于“有为政府”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从而必然存在不同层次或效率的有为政府,而这个层次或效率的度量所依据就是它的总体功过(当然,这种度量也无法精确把握,因为期限和范围就无法确定,但有哪个效率的度量可以达到理想的精确呢)。因此,即使一个政府既做了事后有为的事情,也做了事后乱为的错事,我们依然可以评判这个政府是“有为”的还是“无为”的抑或是“乱为”的。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在评价一个政府、一个企业家以及一个人的能力时也都是这样做的。
(2)有为政府所反对的“无为”不同于有限政府所推崇的“无为”,它不是遵循自然秩序而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所达致的“无为而治”,而是政府本应该且能够弥补市场不能做的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却卸责的行为。也就是说,有限政府所推崇的“无为”针对的自发市场的积极作用,有为政府所反对的“无为”是针对自发市场的消极作用,如市场堕落效应、初始收入分配不正义等。在产业政策领域,林毅夫就将那种能够发挥因势利导作用的政府视为可信赖和有能力的有为政府,将之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遵循比较优势战略并取得可持续增长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这里,林毅夫还引用刘易斯的话说,离开高明政府的正面激励,没有一个国家能获得经济进步,尽管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可能出现失误。
未完待续。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文章转载自第一财经)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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