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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跟“有限政府”比起来,“有为政府”更积极
关键字: 张维迎林毅夫田国强有为政府有限政府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认定有限政府的边界是清晰的呢?而且,这些类型的政府概念又有哪个是真正边界清晰的呢?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有限政府的职能迄今还没有得到完全清楚的界定,因而也就存在不同经济学流派之间以及不同学者之间的激烈争论。
同时,按照林毅夫的看法,发展型政府和企业家政府都已经超过有限政府,前者主张以政府主导来发展一些超过比较优势的先进产业,后者则主张政府对科研资金的配置来引导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地,企业家政府其实也应该包含在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范畴之内。既然如此,又如何如此强烈地信守新古典经济学的有限政府概念而排斥新结构经济学的有为政府概念呢?
一般地,如果我们将“最小政府”明确界定为扮演“守夜人角色”,那么,有限政府所承担的功能就可以比“守夜人”更广一些。至于有限政府具体应该承担哪些功能,其界定往往因人、因时而异。事实上,不同学者甚至不同版本的新古典经济学教材对有限政府的界定往往都存在很大差异,只有那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如罗斯巴德等所撰写的经济学教材才会将“守夜人角色”界定为有限政府的边界。
田国强在《高级微观经济学》中将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基本作用界定为四个方面: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并保障市场有效而公正地运作;弥补市场失灵;特定情境下作为经济人参与经济活动。显然,这也是田国强对有限政府的个人定义,也比狭义的“守夜人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职能。但是,这种界定的边界仍然不是清晰的:(1)如何才算是市场在有效而公正地运作了?(2)要弥补哪些类型的市场失灵?(3)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定情景如何界定?
即使田国强的有限政府主张将政府角色缩小在公共品领域,这种边界的清晰性也面临着这样两大问题:(1)在新古典经济学视界里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以后,公共品的范围就变得是越来越窄,几乎所有的物质性公共设施都被视为可由私人承担;(2)从公共领域的定义上看,公共领域是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领域,这几乎涵盖人类社会的全部领域。
前者意味着,有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将会越来越狭窄;后者则意味着,公共品的外延是广泛的且在不断拓展。因此,有限政府的定义无论如何也是不确定的,有的人可以将之缩小为最小政府,有的人则可以将之扩大为福利政府。
其次,就有为政府的边界而言。田国强认为,如果对有为政府的职能没有一个基本的限定,那么就会带来很大误导性。其实,有为政府本身就是相对于政府的“无为”和“乱为”而言的,这里的“无为”并不是田国强在有限政府意义上的保障有效市场发挥其作用的“无为”,而是指政府应该做却没有做的卸责“无为”。
也就说是,有为政府的“有为”本意就是要清楚界定政府的有效作用边界,并通过制度安排等保证它做分内之事,这里的有为、无为和乱为都是相对于市场内在缺陷而言的。因此,有为政府的概念界定本身是清晰的,甚至比流行的有限政府还要更为明确,因为“有限”的“限度”本身往往有赖于不同学者作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田国强说,“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对政府职能的界定概括得非常精辟:政府存在的合法目的,是为人民去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去做人民根本做不到或者以其各自能力不能做好的事;而对于人民自己能够做得很好的事,政府不应当干涉。” 但实际上,林肯恰恰是美国历史上最为知名和伟大的大政府倡导和建设者,他的目的就在于构筑美国独立的产业体系进而壮大美国经济和提高人民福利,而这恰恰符合有为政府的定义。
当然,这里还是有一个问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分内之事呢?要知道,不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特征和社会生活需要,不同时空环境和社会关系下的市场失灵无论在程度还是类型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政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作用范围也就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调整,从而就不能以固定不变的职能来限制和界定有为政府。
有为政府只是一个理念,它启迪我们更深入地认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提醒政府更好地承担它的应尽责任,也告诫我们在学术思考时应该更多地嵌入现实意识。
譬如,长期以来,新古典自由主义者都只关注人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现实社会的发展使得托马斯·马歇尔将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等同起来而提出了基本社会权利,从而将就业机会、工作环境、医疗卫生、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等都逐渐被纳入了公共品的范围。
有鉴于此,艾斯平·安德森提出,社会权利界是一种“去商品化”的容纳能力,其衡量标准应是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
同时,针对王勇等人对有为政府的界定,田国强对此也提出了这样几点质问:(1)有为政府从定义上就将“不为”排除,又将“有为”和“不为”放在一起定义为“有为”,这就存在逻辑缺陷和定义含混;(2)王勇等将“有为”定义为“在所有可为的选项集合中,除去‘不作为’与‘乱为’之后剩下的补集”,这就存在如何定义“可为”和“乱为”的问题,也存在“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乱为”的问题;(3)王勇认为“有为政府事前的选择也许在事后被证明是失败的、无效的,但从事先给定的信息的角度,有为政府所做的选择应该是正确的、理性的”,这就出现有为政府既排除“事前乱为”又允许“事后乱为”的现象,从而存在自相矛盾。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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