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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如玉:伊朗的独特政体,教义和民意的互博
关键字: 民主古兰经民主政体伊斯兰伊斯兰教伊朗中国外交习近平伊朗伊斯兰教义【本月23日,习近平主席对伊朗的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主席时隔14年再次访伊。在习近平访问期间,中国与伊朗签署了包括能源、产能、金融、电讯等领域的17项协议,并承诺有意将双边年度贸易额从目前约500亿美元提高至未来10年6000亿美元的新高度。
作为中东国家中特殊的一员,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诞生于伊朗伊斯兰革命中。这场发生于1979年的革命,推翻了巴列维王朝的统治,终止了巴列维王朝后期效仿西方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现代伊斯兰政体,改变了伊朗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这种存在于“教义”与“民意”两极之间的政体,要怎样寻求平衡?“教义”与“民意”冲突时,是“教义”高于“民意”,还是“民意”高于“教义”?
对于这一政治现象,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教授主编的新著《民主与发展——亚洲工业化时代的民主政治研究》一书中,做出了详尽的分析。
著者认为一个政体如果不能调节两种价值,适应两方面的需要,便一定会遇到严重的危机。透过伊朗伊斯兰政体,可以从更深的层面看到:政体必须将“教义”与“民意”结合起来,即把社会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人民的个别利益、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结合起来。
本文选自《民主与发展——亚洲工业化时代的民主政治研究》,专题《伊朗:“教义”与“民意”间的伊斯兰政体》第四章《独特的伊斯兰政体》(本专题作者:中东问题专家,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研究所所长,吴冰冰),社会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房宁 等著。著作方授权观察者网发布。】
“伊斯兰革命”结束了“白色革命”,它建立起了一个全新的独特的现代伊斯兰政体。从政治以及政治学的角度看,伊朗的现代伊斯兰政体是“伊斯兰革命”产生的最重要的,最具历史意义的成果。
革命,扫荡旧制度,打碎旧的社会结构,给替代的新制度以极大的历史空间与自由。伊朗伊斯兰政体就是享有这样的历史自由的为数不多的幸运者。
伊朗伊斯兰革命成功后,霍梅尼喊出了一个令世界印象深刻的政治口号“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无论如何,伊朗至少在建立全新的政治体制上做到这一点,现代伊朗政体既不同于东方源于苏联体制的社会主义政体,也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政体。有意思的是,伊朗伊斯兰政体既有东方社会主义的某些制度规则,也有西方资本主义政体中的制度形式,但却绝不能说,伊朗伊斯兰政体是东西方政治制度的混合物。现代伊斯兰政体绝对是完整的、独特的,是一种新型的政治体制。
伊朗总统鲁哈尼
一、生于“教义”与“民意”的两极政体
1979年3月30日及31日,刚刚通过伊斯兰革命推翻巴列维王朝的伊朗举行全民公决,就成立新的国家,以伊斯兰共和国取代君主政体进行公投,新国家的国名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由此,“伊斯兰”—“共和国”,成为伊朗现代政治体系的两极,即现代伊斯兰政体生成的两个原点。
(一)最高领袖源于“教义”
伊斯兰教,代表了伊朗国家和民族的基本价值,是伊朗社会及全体人民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伊朗处理和判断一切社会事务的根本准绳,是伊朗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在现实中,伊斯兰是由伊斯兰教士直至大阿亚图拉及最高领袖为载体和代表的。什叶派各级教士霍贾特伊斯兰、阿亚图拉、大阿亚图拉等是伊斯兰教、古兰经的研习者、传授者、解释者、阐发者,是人格化的伊斯兰教。根据经过大阿亚图拉霍梅尼阐发的伊斯兰什叶派第十二伊玛姆教派教义,在伊玛姆隐遁时期,法基赫(教法学家)作为穆斯林乌玛的领袖代行伊玛姆的一切权力。以最高领袖为首的法基赫集团代表隐遁的伊玛姆,根据古兰经领导伊朗社会,这是现代伊朗伊斯兰政体的一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权力合法性来源之一。
伊朗政体乃至伊朗社会的另一极、另一个原点,是人民选举。霍梅尼曾说过:不要说民主,那是一个西方的概念。从另一方面看,伊朗政体的合法性、伊朗一切法律与政策,直接来源于人民选举和公决。现代伊朗伊斯兰政体下,一切宗教的、世俗的权力机构、领导人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宪法、重大决定要经全民公决。
伊斯兰教义和人民选举是伊朗政体的两个逻辑的起点和现实基础。在此之上生成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全部政体。
伊朗伊斯兰政体结构图
从这个政体结构图中可以看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体结构,一方面实现了代表伊斯兰教价值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及其最高领袖对国家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实现了由全民选出、直接代表反映人民意愿的政府和议会对国家的领导。伊朗政体、伊朗政治权力,由伊斯兰教和人民选举两极而生,经过对接、合并、融合最终形成和运行。
伊斯兰教规定了伊朗社会最高的价值准则、社会理想和基本的社会规范。与基督教和佛教的经典不同,《古兰经》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理想化和道德化的社会律令,《古兰经》以神圣化的教义赋予世俗社会以规范和理性。由于这种宗教原则与社会准则的互通性,伊朗伊斯兰政体可以将伊斯兰教规奉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要求以伊斯兰教义作为衡量一切社会活动的准绳。在政体形式上,则将这种抽象的价值原则化身为终生研习和践行伊斯兰教义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负责将社会准则在现实政治和社会生活付诸实施并监督执行。
伊朗伊斯兰政体建构者霍梅尼的政治思想最重要的内容是对“伊斯兰政府的形式”的设计和论述。他提出,伊斯兰政府不同于现存任何形式的“立宪”政府。伊斯兰政体的“立宪”含义不是指基于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进行限定和规范,而是指统治者服从《古兰经》和《圣训》。“因此,伊斯兰政府可以被界定为依据神法对人进行统治”。伊斯兰政府同君主立宪制和世俗共和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后两种政体中,君主和人民的代表参加立法,而伊斯兰立法权专属真主。立法、立宪来自真主和基本教义保障了社会基本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稳定性,排斥了来自现实社会的功利考量,防止准则与价值的变异。而一定程度上超越于世俗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作为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监护人,又进一步维护和巩固了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稳定性,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准则和核心价值的实践性。在伊朗伊斯兰政体下,准则与价值的制度体现是具有最高伊斯兰教义学养和最高道德典范为选为最高领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拥有国家事务最终裁决权和最高监护权。这是伊朗伊斯兰政体的一个逻辑起点和建构基点。这一点颇有中国古代“贤人政治”和古希腊的“哲学王”的意味。
最高领袖是一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在这个“哲学王”的对面,在伊斯兰政体的另一端,是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世俗的、普通的政权机构——总统和议会。即使在伊朗,全民选举、党派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世俗政治,它的出发点不是理想和道德而是社会现实,它的本质是集团利益。抽象地说,伊朗伊斯兰政体中人民选举这一极包含了另一种价值,即世俗的、现实的利益诉求。
伊朗伊斯兰政体是建立在伊斯兰教义和人民选举这两个逻辑起点和建构基点之上的,伊朗的政体与法律、政策分别来自两极的输入和支持。
从伊斯兰教义原点出发,最高领袖执掌伊朗伊斯兰政体最高权力的体制与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领袖对于伊朗五大政权机构——总统与政府、议会、司法总监、国家利益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的人事权力和政策建议权与否决权等两大方面。
火凛凛解读:
你的感觉是有些道理的!
主要是形式上有所类似,党组织和教士集团!本质这种形式的类似来源于,都是本土传统和外来形式的相结合!
但这种类似只是形式上,而本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两类事物!
共产主义是系统化的理论,其本质上和中华优秀传统大同世界、无神论等等相契合,所以是在一种世俗上以人民为本的结合!
伊朗本质上是共和制的神国,以古兰经为本结合其他思想的结合!
同是结合,其实是两个民族根据自身的传统和国情、民族情况,应对现代化的手段。所以我们也不必去评价人家是如何。鞋合适只有脚知道,所以,人家自己民族的历史选择我们不要去干涉,不合适了,人家自己的人民会从新选择!我们要做的,就是友好交往,尊重伊朗人民的选择!
(二)行政、立法机构出于“民意”
伊朗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但要经过最高领袖的任命。总统是行政部门首脑,掌管国家行政权力,是仅次于最高领袖的职务。伊朗议会的正式名称是“伊斯兰协商议会”,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兼有根据宪法制定法律和政治协商职能。伊朗司法总监是司法最高长官,依据宪法、法律监督总统和议会,司法总监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宪法监护委员会是监督和制约议会以及议会立法活动的主要机构,议会立法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审议通过否则无效,宪法监护委员会共12名成员,其中6名为宗教学者由最高领袖推荐产生,6名为法学专家由议会选举产生。总统、政府、议会、司法总监、国家利益委员会、宪法监护委员会等所有重要国家政权机构做出一切重大决定、制定的各种法律,都要向最高领袖负责。最高领袖拥有人事和政策上的最终否决权。
总统、政府和议会等国家政权机构在向最高领袖负责的同时,又要向人民负责,其制定的政策和一切重要决策,在原则上符合伊斯兰教义的前提下,要从社会需求、人民利益和现实条件出发,要接受人民的评判、舆论的监督和选举的考验。
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伊斯兰政体两极之间最重要的链接器。社会的理想与现实之间总会存在矛盾,当伊斯兰崇高的社会理想、社会准则与人民群众眼前的实际利益、现实愿望发生矛盾时,如何协调、如何取舍、如何平衡?如何使法律与政策做到统筹兼顾?伊朗政体中的主要协调机制和负责机构就是这个国家利益委员会。国家利益委员会确切名称为: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政体中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涵盖了伊朗政体中主要权力机构的首长,由总统、议长、司法总监以及国家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并最终向最高领袖负责。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来自和代表分别生于伊朗政体两极的不同权力机构,他们组成具有权威性机构负责协调处理依据两种价值和诉求的法律与政策方案。伊斯兰政体的两极在这里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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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钟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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