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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祺:台湾志工,从“救国团”发展而来,成为最美的风景
关键字: 台湾志工“救国团”最美的风景台湾志愿者志工社团【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姚祺】
如果要说“台湾最美的风景是人”,台湾志工团体绝对坐得上一把交椅。比如在最近的台湾暴雨中,第一时间深入受灾现场施以援手的,不是军人,不是警察,更不是官员,而是一群以“志工”之名展开行动的人。
第一时间投入救灾的慈济志工团队
从1952年开始,历经60余年的探索,志工团体业已成为台湾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台“卫生福利部”统计,截至2016年,登记志愿服务团体达23437个,志工总数超过105万人,占台湾总人口4.6%。
从官方主导走向民间自主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历史,台湾的志工运动并不是从民间社会诞生,而是一开始就由官方牵头组织。
台湾的现代志工团体活动最早可追溯到1951年。当时,在蒋经国及国民党政治部的扶持下已经颇具规模的“青联会”为组织动员台湾青年,在全台湾设立了16支活动青年服务队,覆盖了包含外岛在内的台湾全境。1952年,在蒋介石的亲自授意下,由国民党一手创办的“救国团”全面收编了青联会,16支服务队也一并归入“救国团”旗下。“救国团”以此为基础组建所谓“志愿服务体系”,通过义务干部指导义务服务员,组织各类青年公共活动,包括体育锻炼、社会劳动。
但“救国团”志愿服务的主要目的还是军中服务,在军营中组织文化宣传、文娱表演、体育运动、军民联欢、勤务服务,以及进入部队医院慰问等活动。这类活动中意识形态和斗争色彩浓厚。另一方面,从组织上,“救国团”与国民党当局高度连接,各学校亦心知肚明其背后巨大的政治能量,故而积极动员学生“志愿”参加,其志愿性事实上大打折扣。
1958年“救国团”赴金门劳军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志工活动均是由国民党当局绝对主导,为其统治解决人手不足问题而服务,无论从组织产生还是运行模式,都打上了深深的政治烙印。
70年代是台湾风起云涌的年代。国际上,随着中美关系的解冻,民心浮动。而在岛内,党外运动势力再次崛起,并利用地方选举的机会扩大社会影响。特别是1977年的“中坜事件”和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后,国民党当局面临来自台湾社会和美国的双重压力,统治合法性遭受打击,对社会的控制能力逐渐下降。
在这种情况下,志工团体的发展获得更大空间,一些民间自发成立的社工团体开始浮现,其活动广度也从过去围绕国民党的统治需求为主,向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发展。1982年,台北市志愿服务协会成为第一个按照台湾《人民团体法》注册的志工团体。
面对此情此景,国民党当局逐步改变思路,从过去的绝对控制转转向“依法管理”,开始推动志工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先后颁布《台湾推行志愿服务实施要点》、《台湾加强推行志愿服务实施方案》等规定,对志工活动的管理、激励措施、志工培训和后勤保障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并设立旨在表彰优异志工团队的“金驼奖”,延办至今。自此,台湾的志工活动开启了新的篇章。
新世纪后的蓬勃发展
“解严”之后,台湾官方与民间关系发生剧烈变化,官方对民间社会的渗透与管制大幅度收缩,并开始有意识推动社会自发力量的发展。
1999年台湾发生“921大地震”,志工团体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慈济志工团在地震发生后三分钟即决定成立服务中心,当日凌晨3点在全台湾成立30多个联络中心。能够如此迅速行动,完全是因为慈济志工团平常都是以社区为单位,每个里(街道)均会设有一个“协力组”,由20多名训练有素的志工组成。一旦重大灾害发生,即可迅速集合形成联络中心,即时投入救灾工作。除了第一时间协助救人,慈济志工团还运用自己强大的后勤力量,迅速运送清洁水源、食品、帐篷等救灾物资进入灾区,之后再组织救灾慰问金发放,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活。
慈济志工团创始人证严法师亲赴灾区
2001年,台湾颁布实施《志愿服务法》。该法制定之本意,即将过去颁布的各类与志愿服务相关的法令法规进行综合,将官方对志愿服务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法案颁布使官方单位、志工团体和志工个人的权利义务都清晰明确,做到有法可依。志工团体自此不仅积极投身于观光、医护、环保、救灾等社会服务领域,更活跃在司法、治安,甚至“外交”这些传统上的官方领域。
志工团体如何良性发展
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志工团体的良性发展。而有效的制度化设计,是志工团体良性运作的根本保证。从官方层面,主管单位负责对志工团队的基础培训和辅导考核,这是推志工团体运作品质的“托底保障”。
各志工团体内部则通过采用“公司制”模式,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官,既能有决策执行效率,又有相应的监督审查机制,确保了志工团体能够有效利用自有开展招募、日常管理,以及专业培训,为最终投入专业服务提供保障。
高雄市志工爱团体的志工年度培训
资金是志工团体发展的另一项重要保障。以台湾著名的针对烧伤与毁容患者进行救助的“阳光社会福利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于1981年由台北基督教励友中心总干事陈俊良发起,多方募捐后获得一笔基金,得以注册为“财团法人”。下图为该团体2013与2014年财务年报中的一部分。
从中可以看出,该基金会收入来源包括捐赠、补助、辅具、利息等9项。其中捐赠及为其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资;补助收入包括官方对社会公益团体的直接补助和官方“购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利息收入即为创始基金所产生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其他的收入则是基金会通过向社会出手残障人士辅助设施、开办洗车中心等活动所筹集之收入。
而作为一家非营利机构,这些收入并不能作为利润提留,必须被用于基金会的日常运营开销或捐助被帮助对象的善款。可以看出,即使作为一家财团法人单位,在经历了40多年的发展后,其主要收入来源依然依靠社会捐赠和官方的补助。以“社团法人”身份注册的团体没有“初始资金”,更是完全仰赖捐助。在支出方面,大型机构的薪资和其他各类运营成本数额之庞大,甚至已经超过了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活动成本。
正因为如此,尽管台湾的法律其实并未规定社会服务与公益慈善团体需要进行财务公开,志工和慈善团体往往还是选择尽量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以赢得官方与私人捐赠者的信任。缺乏财务透明的志工团体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如上文提及的慈济志工团,在2015年就因为财务不透明的问题,被媒体追踪声讨,更因被查到将大笔捐款用于购买自己的佛教影像出版物而饱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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