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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攻愚:从《婚姻法》的历史看“离婚条款”问题
关键字: 1950年婚姻法毛泽东刘少奇婚姻法司法解释离婚条款宪法《婚姻法》绝不应该成为“离婚指南”
十多年前北大某马姓女法学家提出的另外两点质疑也很有创意:婚姻内容除去两人情感生活之外,还包含性生活和物质生活,即便是两人的情感交流已经终结或者破裂,理论上仍葆有和谐的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可能,那么“感情破裂”就不能作为评判婚姻形式中止的唯一标准;还有,认定“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从逻辑上讲,是假设所有婚姻的形成都以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爱情)为前提,难道就不存在两人一开始就没有感情的婚姻吗?既然婚姻的形成都未必以感情为前提,又为何在离婚问题上纠结情感问题呢?
马教授的质疑颇有杀伤力,意指再次修订婚姻法,增加对离婚这一条目的具体说明,顺带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或许这才是资深婚姻法学家们的理论落脚点)。最近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报道,在本来就有不少争议的《婚姻法》“二十四条”之上又浇了一把油。
赞同者认为《婚姻法》保护债权者利益是理所当然的,反对者认为此条有程序漏洞且不人性化。指向的问题仍然是:离完婚的善后处理该怎么办?笔者受限于知识储备,无法从技术层面探讨“情感问题”的客观化和二十四条的完善,只能从法理上略发陋言。
去年夏天,为买房而“离婚”挤爆民政厅的某地民众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让我们回到对婚姻法最早期版本的源与流,刳形去皮,或许能找出《婚姻法》一以贯之的真正内核。
前文已述,毛泽东将《婚姻法》视为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其根本性就在于实践性、入世性。在50年代初第一次离婚潮出现时,毛泽东在和刘少奇讨论《婚姻法》反馈效果时,曾引用南宋哲学家陆象山批评朱熹的两句诗“易简功夫终久大,支离事业竞浮沉。”此语甚妙。婚姻法条的纸面文字功夫终究是“支离事业”,很容易流于文字游戏的抠抠索索,背离了当初国家文盲率较高的社会现实,也未必合乎法律本身要求的事实正义: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家庭和睦。
良法美意,布在方策落于纸上,虽典章所定,亦难保奸邪者不会随意曲解,法不良如果法吏贤达,社会尚可为治,如果法吏否恶,法律沦为讼棍摇唇鼓舌的工具,那么即便是良法也无济于事。这种“贬立文字,直达本心”的法制思路充盈着整个毛泽东时代,目的一方面是降低普法成本,最终目的是给落实事实正义争取更多的实践空间。
诚然,毛时代结束之后,对人治与法治,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的大讨论推动了法治精神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法意导向性”则像一盏高傲的灯塔指引整个法制界在不断反思中前进。现代法学家对离婚构成要件的质疑恰恰能反证这种高傲:只有夫妻双方真正以感情基础建立的婚姻才算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婚姻关系,它应该、必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美满的爱情、和谐的家庭才是《婚姻法》终极关怀所旨。
李进和二妹子,毛泽东时代“完美婚姻”的一个范本,图为电影《柳堡的故事》剧照
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以“感情破裂”判定离婚的法律依据看似在操作形式上落于下乘,却为操作内容留有了很大余地。俗人皆云:法律乃是道德之底线,道德实在管不了只好拿法律来兜底。
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首先坦诚是个法学外行。但也明白平时要尽量避免法律纠纷以免误了搬砖大业。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在法条中能求索出起居服食、好尚禁忌、朝野习俗、里巷惯举,最好是连婚前婚后的彩礼以及财产分割、债务清算也做好规定以便按图索骥,也许他们忽视了《婚姻法》的最高拔的呈现应该是“日用而不知,熟狎而相忘。”知法而忘法,这难道不是对社会道德、精神文明建设的反哺和提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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