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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回应“特首居三权之上”:说的是制度 不是个人
关键字: 特首居三权之上张晓明讲话梁振英回应张晓明讲话香港基本法张晓明讲话全文张晓明谈香港政治体制梁振英回应张晓明香港三权分立9月12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在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发表致辞时表示,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的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多名反对派人士炮制“皇帝论”等说法危言耸听,歪曲张晓明讲话原意。对此,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上午会见传媒时表示,香港司法独立,张晓明关于《基本法》发表的言论,并没有说过行政长官权力“凌驾”司法机关或立法会,外界的严厉批评是断章取义及误导。
梁振英今日上午会见媒体回应张晓明讲话
梁振英表示,张晓明讲话说的是制度,包括香港的政治体制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他亦认同张晓明所讲的本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香港法治精神和法治传统里面十分关键部分,特区政府一直奉行,梁振英表明他本人和政府不会干涉司法运作。
梁振英说,香港情况特殊,实施其他地方所没有的“一个国家两个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制度。在高度自治前提下,特别行政区作为地方政府没有完整的行政权及立法权,他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硬套其他国家三权分立的概念。“事实上世界不同的民主国家,它们的三权分立亦都有不同定义。”
梁振英亦指出,根据《基本法》,特区政府是行政机关,而非外间广义的,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的政府,这些市民可以详细研究。梁振英认为社会关心这件事是好的,但前提是要全面参考张晓明当天的讲话和了解《基本法》的规定。
梁振英重申,香港的司法独立,而香港的特殊情况,是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他既是政府的首长,亦是整个特区的首长,既向香港特区负责,亦向中央政府负责。
梁振英:“张晓明主任说话里,完全没有说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凌驾于司法机关或立法会。但当天早上,已有人出来批评,怎么行政长官的权力是凌驾于司法机关,好像有点干预我们的司法运作。这是误导的。”
梁振英又表示认同张晓明有关香港司法独立的言论:“他在演辞当中,至少有两处地方提到司法独立,也引述《基本法》有关的条文,这一点我十分支持。我们一直在香港奉行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是我们香港法治精神和法治传统里一个十分关键的部分,我本人和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奉行,并会继续奉行司法独立。
梁振英强调,《基本法》是香港社会重要的设置,社会上多作讨论是好事,但前提必须要根据事实,讲法律,讲制度。他说当日张晓明发言之后,发言稿未公布前,已经有不在场的人,作出相当严厉批评,既是断章取义,亦有误导,是非常不健康,甚至是不负责任。
以下为张晓明9月12日谈香港政治体制(讲话全文):
尊敬的梁振英行政长官、李宗德主席,
各位学者、各位朋友:
大家好!自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已经连续18年举办纪念基本法颁布周年的研讨会,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谨代表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对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的创会主席高苕华女士和致力基本法推介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
基本法颁布25年来,特别是香港回归18年来,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丰富,人们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认识不断深化,基本法的权威愈加显现。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曾出现过不少争论甚至角力,总体效果是,基本法日益根植于社会,深入于人心。
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不是1999年终审法院关于吴嘉玲案的判决出了问题,香港社会不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解释权有充分的了解;如果不是过去两年在全港范围内展开的关于行政长官普选方案问题的大讨论,很多人不会深究基本法第45条和附件一有关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立法原意,也不会清晰地了解中央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原则和底线。虽然时至今日还有人抱着所谓“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主张不放弃,但不可否认的是,认为这些主张符合基本法的人确实越来越少了。
从这个角度说,这次政改工作虽然没有实现行政长官普选法案通过的目标,但在“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宣传推介和普及教育等方面,仍可谓成效显着。这也给了我们一点启示,就是要善于在实践中、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加强基本法的宣传教育,深化基本法的理论研究,运用基本法的规定,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正确认识和实施基本法,还要求我们勇于澄清一些错误或模糊的观点。借此机会,我想谈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问题。
什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分歧由来已久,至今仍是众说不一,讲行政主导者有之,讲立法主导者有之,讲三权分立者有之,讲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者有之。众所周知,政治体制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与活动原则,核心是权力配置关系。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应当也只能是以其宪制性法律的规定及其实际运作情况作依据。
英国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已明确是实行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美国在宪法起草时已经显示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而言,基本法起草时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形成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现行规定,涵盖6节62个条文。负责这一章内容具体起草工作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政制专题小组召集人肖蔚云教授每每讲到这段过程,都感慨系之,感叹这部分来之不易。
这是起草委员会集中内地委员和香港委员的集体智慧,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针对香港的实际情况,专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量身定做”的。它既没有照搬内地的政治体制,也没有照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体制,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港版”政治体制。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对此,邓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讲得非常清楚。他说:“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现在就不是实行英国的制度、美国的制度,这样也过了一个半世纪了。现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权分立,搞英美的议会制度,并以此来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适宜。
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见,不搞“三权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关规定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里要破除的另一个误区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分别设立,相互间存在制约关系,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世界上不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和地区就很罕见了。
那么,基本法最终确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呢?2007年6月6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曾经对此作过精辟的论述。他强调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主导。”在这一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这套政治体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适应了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现实需要,是实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认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可以考虑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这一表述也可以简明扼要地概括为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导”这四个字为由而否定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这个论证是不可靠的。正如美国宪法没有写明“司法独立”,不等于美国就没有司法独立。对此,肖蔚云教授曾专门着文作过分析,指出香港基本法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贯穿了以行政为主导的原则,还专门列举了香港基本法中20多处体现行政主导的规定。
下面,我想从四个方面来解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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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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