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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露露:从欧盟的事前规制路径看平台互联互通问题
魏露露从比较法的角度谈了欧盟《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相关内容。《数字市场法案》针对“超大型平台”明确了“守门人”概念,平台掌握了一个生态系统,掌握了其他商业主题接触用户的渠道,在欧盟委员会的草案中,平台被认为是“守门人”,承担更加严格的监管合规义务,比如“禁止自我优待”等,如果对应到中国国内法,有点类似禁止“二选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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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精武:推动互联互通,反垄断法不可缺位
赵精武表示,部分大型平台一般会借助自身的优势进行自我优待,来封杀生态系统之外的中小企业,这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较大,甚至会导致中小企业失去各种发展的可能。他认为,平台之间的屏蔽阻断了用户之间的共享,增加了用户使用的各种成本,限制了用户选择权,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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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铎:推动互联互通,是平台企业参与中国数字社会创新的关键和担当
李铎表示,当前数字平台的覆盖领域已经从信息产业拓展到实体产业。从信息聚合的角度来看,平台掌握大量的数据,其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规模上,也体现社会渗透力和控制力上。不论从数字技术的实力,还是从深入社会的领域和范围,数字平台在参与社会创新方面都拥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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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典: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商业性”和“公共性”面临再平衡
刘典认为,已经形成庞大生态的互联网平台,首先是属于私人部门性质的企业组织,同时又承担一定的公共性服务职能,平台的生态体系不仅服务于它的第一性,即“商业盈利性”,社会同时要求它兼顾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这就触碰到了当前数字经济治理中的结构性难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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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平台市场间的相互开放可以进一步释放红利,政策和市场应共同发力
胡凌表示,互联网从开放到封闭的过程有其逻辑,早期互联网发展更多表现为开放,因为它是重新吸纳组织了工业化时代生产方式的资源和要素,后来随着互联网的变化,尤其是所谓平台兴起和牢固,逐渐推进数字市场的基础设施,这个过程是一个控制过程,这是它走向封闭的逻辑。[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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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开:互联网在“开放”和“控制”之间的平衡,需要关注新的技术路线
贾开表示,平台互联互通议题形成的背景,是整个互联网业态在“开放”和“控制”间的演化和平衡。如何理解互联互通,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际上也就是如何解决“开放”与“控制”间的动态平衡问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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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炯:互联网平台作为基础设施应该监管,但不应涉及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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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节:平台互联互通的关键在于激活数据要素的巨大经济潜能
熊节表示,互联网企业最关键的垄断是流量和数据的垄断,“解决屏蔽链接”问题也仅是走向“互联互通”的第一步,要真正实现互联网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从平台服务、内容生态,到流量数据、用户信息等等深度融合,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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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推动互联互通,运用新技术手段为网络内容安全保驾护航
彭浩认为,互联网内容安全是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异常检测是实现智能化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技术,目前的技术要求不但能检测,还要用AI技术实现控制主动防御,形成闭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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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互联互通可以提升用户体验,也有助于社会治理
宋晓表示,大部分消费者是希望平台可以实现互联互通的,通过推动平台间API开放与信息交互,优化安全治理体系,逐步打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不仅有助于提升用户体验,也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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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涛:建设网络安全治理体系 有序推动平台互联互通
尚涛表示,中国很多大数据平台内部并没有真正做到互联互通。现在美国提出《物联网法》,从法律上规范用户在平台流通与使用过程,欧盟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如将大型平台定义为“看门人”,要求该平台对平台上的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差别性待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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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连忠: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是大势所趋
刘连忠表示,无论是国家政策还是网民呼声,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都是大势所趋,“从这个意义来说,从实际情况看平台间链接屏蔽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互联互通还存在许多具体如何落实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推进。”[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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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平台互联互通,我们要准备哪些工具?
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不仅是公共政策问题,也涉及联通方案、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技术问题。有鉴于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联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数字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于1月21日举办“平台互联互通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