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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政策有效性 :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三
有为政府跟计划经济可是两码事
关键字: 林毅夫田国强产业政策争辩计划经济产业政策有为政府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作一逻辑审视。
(1)有为政府的建立本身就包含了塑造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互补协调的良性关系,有为政府的产业政策也要兼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平衡并且在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协调,因而避免一拥而上的重复建设本身就是产业政策的重要考虑。
(2)固然2008的4万亿元经济刺激有值得可议之处,也有相当大的改进空间,但我们也要思考:如果没有当时的4万亿元,我们的现在经济是否可能更糟糕?进而则可以思考,我们能否制定出比当时4万亿元经济刺激更优的产业政策?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当时又为何没有做到?只有坚持这样一连串的追问,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才是建设性的,才能更好地推进有为政府的建设。
(3)田国强将产业政策定性为“治本”的,这也是误解。实际上,有为政府的构建根本目的就在于治本,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也是治本之策的基础。一般地,如果只是采用工具主义态度来解决短期问题,那么就只是治标;但是,如果试图寻找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协调和平衡,那么就是为了治本。很大程度上,市场中的个体决策所面对的反而恰恰是短期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说它只是为了治标。当然,奥地利学派学者等认为,一个个短期问题的解决就可以产生了自发扩展的秩序。问题是,自发秩序也可能出现内卷化效应呀。
其三,我们对政府干预经济衍生的恶现象作一审查。田国强说,“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过多,融规则制定者、裁判和最大的经济人于一体,带来的一个后果就是寻租空间巨大、贪污腐败盛行”,相应地,这使得“政商关系难以真正做到‘亲’和‘清’,利益纠缠不清,政府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怎么可能得到保证。”为此,田国强认为,“经济粗放发展、贪腐猖獗、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公平正义不足、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角色越位、错位和缺位并存。”
就此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迄今为止理想的有为政府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正是我们要致力解决的;(2)迄今为止合理的商业伦理也没有切实塑造起来,这也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事实上,任何政商关系都是两方面的:都是腐败的官僚和贪婪的商人之合谋。
关于当前的现状,我们也要反问这样一个问题:既然官员如此为非作歹,社会大众为何还是如此欢迎和鼓动政府惩治商人而不是积极支持和联合商人去制约政府和官僚呢?根本上就在于,中国商人失去了其应有责任而变得唯利是图和为富不仁,成不了中国古代社会那种社会大众或民间的领袖。事实上,儒家社会素来倡导“尽其在我”责任观:“在其位,尽其职,成其事”;同时,“尽其在我”责任观非常注重权利与责任的相称:地位越高,权利越大,相应的责任也越重。
这就对社会精英尤其是政治精英和商业精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1)在政治权力上,要求那些官僚精英应该既圣且贤,应该成为社会标杆;(2)在经济权力而言,要求那些资本精英应该是贤达仁人,应该成为社会领袖。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商人几乎全然已经失去了他应尽的社会责任,而蜕变为“为富不仁、唯利是图”的逐利者,从而也就必然得不到社会大众的拥护和追随,进而商人阶级也形成不了一股有效制衡政治权力的势力,这反过来又间接地促使政府权力的持续膨胀和坐大。有鉴于此,有为政府正是致力于通过制度变革和设计来规范自身行为,进而制约那些为官“不为”和“乱为”的恶劣行径。
其四,我们对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安排作一审视。针对政府官僚的恶劣行径,田国强等人往往会说,既然要制约政府行为,那么就有限政府就行了,何必要凭空构想出一个有为政府呢?这又涉及到“有为”和“无为”的含义界定。
前面已经指出,有限政府认为非常重要的一些“无为”,在有为政府看来恰恰是一种“卸责”。如果政府没有担负起它应尽的责任,就是不称职。在儒家看来,上位者不仅要“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而且要“正德厚生”(《尚书.大禹谟》),也即正己之德,厚民之生。这实际上强调了上位者或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政府也不会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拥护。
事实上,中国文化根本上既不“仇官”也不“仇富”,因为中国社会民众对政府抱有一种强烈的信托与期待,那些“以义生利”的富人也成为乡约的领袖。然而,由于这种上位者和权势者在享尽权利的同时却无视其应尽的责任,甚至两种现象还相互勾结,这就导致“仇官”“仇富”心理和行为在社会上的迅速蔓延。
在某种意义上,有为政府也就是要重新捡起被遗弃和忽视的政府责任。尽管如此,田国强还是认为,“如果什么都是由政府和国企兜着,中间没有隔离带和防火墙,一旦经济出事,责任自然就在政府、在国企,从而矛盾立刻就集中在政府身上,这将会对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风险。” 这实际上又在于,我们如何理解有为政府。
本质意义上说,有为政府不会主张“什么都是由政府和国企兜着,中间没有隔离带和防火墙”,而是非常主张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非常关注产业政策的方向定位。
最后,田国强还以“产业创新主要源自企业家”这一传统认知来否定有为政府。田国强说,“从各国来看,企业创新(非基础性科学研究)的主体都是民营企业。国内公认最具有创新性的阿里巴巴、腾讯、华为等企业,也都是民企。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不让民营经济进入金融行业倒逼的结果,是死地而后生导致的结果”,因此,“产业政策制定,其根本着眼点还是应该在于激励企业家精神,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决定性作。” 确实,市场经济中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创新,这些创新大多数都是个体自发完成的,因而产业创新、调整和升级也就需要激励和发挥企业家精神。
但是,这里还是存在一些值得追问之处:(1)何为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是否一定是创新性的而没有破坏性?如果有,这也正体现了市场机制的缺陷,而有为政府则努力将这种破坏性行为扼杀在萌动阶段。(2)不同层次的创新动力是否存在差异?如那些周期长、投入大和风险高的创新是一般现场“企业家”所能承担的吗?如果不能,这正体现了社会协助机制的缺失,而有为政府也致力于培育这种企业家精神或推动企业家精神从潜能转化为现实。一般来说,逐利的市场主体主要从事应用性技术创新,而基础性科学是创新往往有赖于政府的支持。
不过,田国强也对此提出了质疑:(1)“基础科研是科技创新之本,政府的确要发挥重要甚至是主导的作用。但是产业技术发展的方向不是由政府的选择决定,而是由市场需求与企业家精神决定的”; (2)“中国的基础研究投入不可谓不大,但真正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原创性、引领性成果严重缺乏。”
有为政府说的解释则是:(1)即使当前中国的基础研究投入成效不理想,我们也不能说它不重要,而是要从中审查原先决策的问题进而加以改进,这是有为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途径;(2)孤立的案例无法说明政府在基础研究上投入的价值,因为很多价值的显现要滞后很长一段时间,而且社会上的很多创新本身就是相互启发和利用的,如卫星导向GPS就首先是用于军事用途。
当然,田国强也补充说,“不是说完全不要产业政策,完全不要国有企业,但产业政策要慎用,要有一个度。” 这里的问题还是在于,如何界定服务型有限政府?即使仅仅从提供公共品方面而言,这个范围也可大了。显然,如果对市场失灵作更广泛的剖析,那么政府作用的“度”显然就会远远大于流行的有限政府,而进入有为政府范畴。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政策有效性 :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三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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