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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其琢:潘金莲让西门庆夺路而走,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关键字: 王宝强 马蓉水浒传 潘金莲水浒传 西门庆武大郎 潘金莲王宝强 武大郎补充说明:
1.蒙古人这条杀奸的法律是恶法?
说它是恶法,并非反对捉奸,而在于捉奸后可以擅自执行死刑。
唐宋法律都是支持捉奸的。
善法与恶法的区别在于:捉奸后必须送官,不能由受害人擅自执行死刑。
另外,我不喜欢这条法律,或者很有点儿民族情绪在里面。
唐宋时代,汉文化的繁荣期并没有这样的法律,直到汉文化的衰落期才引入了这条蒙古人的法律。
唐宋都是“法”大于“礼”的,唐代著名的“孝子复仇杀人”的法学争论持续了上百年,最终在玄宗以后,明确了法大于礼的原则,用唐玄宗的话说就是:“国家设法,事在经久,盖以济人,期于止杀。”此后,复仇杀人的孝子均被处死。
汉文化的繁荣期,法律是严禁个人去杀人的。虽然历朝以孝治天下,孝子复仇杀人都是死罪,国家权威的“法”更在“孝”之上,更何况其余。
我以为汉文化繁荣期唐宋的法律是比明清的法律更加文明的。
2.《水浒传》是宋朝的事,但成书于元末明初。
虽然水浒人物源于北宋,但真正形成故事,是在元杂剧里。其中武松故事最早见于高文秀的《双献头武松大报仇》(此剧已佚)。在元末明初的某位或某几位作者,把这一大堆元杂剧合成一部书,就形成了《水浒传》。
因此书中的物质细节很难摆脱元代的时代影响,使用元代法律也是很自然的事。不止法律,书中大多使用元明之间的事物。比如武大郎称潘金莲为“大姐”,这就不是宋代的称呼。
(本文为章其琢在知乎问题“有哪些很有意思的冷知识”下的回答,观察者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 原标题:章其琢:潘金莲让西门庆夺路而走,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 最后更新: 2018-03-26 08: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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