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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中西政制有别,政党对司法的“干预”也不是一回事儿
关键字: 司法独立政党政治权利干预司法运作在一般层面上看,在中国最后的政策决定权是在党内;但在经验层面上,对司法的具体干预和影响究竟是来自党的机构、政府机构或人大或政协或这些机构中的人,则往往取决于干预者本人在地方政治中的实际影响、他/她认为有利和有效的干预机构,以及其拥有的影响司法判断的具体管道。因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包括对司法的影响或干预,并非总是党的组织更有影响力。
中国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是一样实用主义的:他们总是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有效手段来干预司法,他们并不区分党、政、人大或是新闻媒体,甚至不大区分合法还是非法(运用人际关系甚至直接贿赂法官)。
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检察院系统内部),也有各种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性质的和行政性质的来自上层的影响和干预,却总是很难区分这些具体的干预是党的还是非党的,甚或是制度的还是个人的。最高法院的某个决定,甚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的一个比较专注于司法问题的司法业务机构)某个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回应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做出的决定。[24]
但是这些决定,又并非只是重申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完全可能针对法院内部或法院系统的一些实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也是在各级法院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党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干预,例如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这种情况如今已经越来越少了),哪怕有文字,也并不明确无误指向某个特别的处理结果。与任何制定法一样,这种批示同样是需要并且可以解释的。若是追究起来,许多案件的不同处理都可以视为党(个人或机构)干预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些结果更可能是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官用党的干预来掩饰自己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革命的影响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党对司法的影响是强大的、普遍的,但这种影响又是常常是弥散的、政策性的;有,却不都直接来自党的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会影响司法,但这种意识形态就总体而言与人类普遍分享的基本正义观是兼容的,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常规社会中现代司法职业的运作逻辑确有冲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
第三,作为一个具体社会中运作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本质主义的,各种人、各利益群体以及各种政治力量都会试图利用政党这一机制来影响或干预司法的运作,其中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意义。
第四,在经验层面上,不但很难区分纯粹的党的干预,而且必须注意这种干预往往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特性。因此,严格区分党的干预和其他的干预不仅不能推进我们对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理解;而且,除了强化一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本质主义的理解,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
三、何为参照系?
而且即使可能区分纯粹的党的影响,这样的研究也难以成立。因为这隐含了一个参照系的问题。
确实,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可以追溯或归结到共产党的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尽管我更多会归结到中国过去100多年来一直持续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转型上。我研究和写作《送法下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具体地辨析这些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
也许我的努力还不够,眼界不够开阔,分析不够犀利,甚至会有盲点,因此这一研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有可能以阿帕汉教授期望的那种方式展示中国司法中的“政治和政治权力”。因为,首先一个难题就是,你无法构建甚至很难想象一个标准的政治/司法关系参照系,无论是经验的或理想型的,并基于此来客观地测度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司法的影响和干预,并评判这些影响和干预的系统性利弊。
因为,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尽管司法独立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但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各种形式的干预都是存在的。也许这种影响和干预在程度上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影响会同样是弥散的和普遍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若是没有政党的积极参与和干预,我们很难想象今天是否有或保持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制度的司法独立。
尽管这话听起来有点玩世不恭,却既是历史,也是今天的事实。难道不正是出于对于联邦党的忠诚,出于对于共和民主党的坚决抵抗,马歇尔大法官才在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不经意地创建了作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吗?[25]
人们会说那是在司法独立的早期。但是,直到今日,在世界各国,政党政治仍然在支撑着影响着也保证着各国的“司法独立”。今天西方某些国家的那种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靠着他们的政党制度来保证的,换言之,没有这些政党制度,就没有各国的那种形式的司法独立。
例如在美国,在联邦法院系统内,通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联邦法官,两党政治对法院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美国法官认同主要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会主动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来推进司法。沃伦法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采取了法官选举制和确认制(recall);[26]这些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干预。
尽管包括我在内都认可这些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愿意认为是合法的,并且承认这与当代中国法官所受到的政党政治影响在程度上甚至性质上不可同一而语;但这也不过是我、阿帕汉教授以及许多人都接受了美国政治中的这种政党政治干预司法难以避免。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
许多人,但不是每个人,也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在美国还不时发生包括阿帕汉和其他一些美国教授可能认为有些过分的干预。例如1987年对罗伯特。博克法官任命的两党争议。至少在博克法官看来就是一种不恰当的政党政治的干预。[27]当然,这只是博克法官的判断。但如果我们换一个结果,设想博克法官的提名获得了参议院多数的认可。
但是,这在另外一些人看来,例如坚决反对博克法官的参议员肯尼迪以及当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拜登看来,难道不仍然是一种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而且,更进一步看,博克法官的提名不过是显露了已经规训化了的美国政党政治对司法影响的冰山一角;其实更强有力的政党政治已经从一开始就大致决定了一些结果。非激烈争议的法官确认并非无政治的或政治中性的法官确认。[28]无论是法官的提名还是确认都更多出自政治的考量。
政治影响和干预不仅反映在法官提名和确认上,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司法上;不仅有作为政治家的政党领袖的干预,而且有作为政治家的法官的主动配合,有些甚至可以说超越了正常的范围。最著名的,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某个政党领袖要求他在此案司法上如何如何,而是他主动出击,坚定的政党意识形态促使他做出了一个对于美国宪法制度来说伟大的判决。至于过去50年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乃至伦奎斯特法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29]最晚近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是一个明证。[30]
注意,我丝毫不是在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影响和干预与美国政党政治对美国法院运作之影响或干预是一样的。两者非常不同。
美国是两党制,在中国是“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美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也许更多来自法官本人对党派意识形态和纲领的自觉忠诚,而在中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还来自甚至更多时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法官的要求和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中已经不作为政党纪律和要求而是作为公务员甚至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保证,因此有些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上“背叛”了他的党也无所谓,[31]而在中国,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只有在少数学者的著作中才可能获得这种安慰。因此,我承认在中美两国,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是程度的,也是性质的。
而且,指出这些也不意味着中国不应当学习美国等西方法制国家。恰恰相反,中国也正在学习,我也赞同和支持,出于回答和有效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规训化的、常规化的政治过程对法官构成的影响等等。
- 原标题: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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