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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男女有别是“齐家”的起点
关键字: 男女有别封建婚姻夫为妻纲社会秩序男女平等二、“同姓不婚”,防范生物性乱伦
先讨论生物性风险的防范。
在历史中国,定居中原的农耕者很早就发现近亲结婚不利于繁衍,会导致后代在智力和体能上的衰退。尽管有外国学者认为从小在一起生活的近亲属相互间会有天生的“性厌恶”,足以防止乱伦;但即便从日常经验看,这个说法也不能成立。中国古人的长期实践表明他们完全理解这一点,因此建立了一套制度尽,可能避免血缘关系太近的人结婚和生育。
首先是以制度化或规则化的方式严格区分哪些人可以结婚,哪些人不能。这就是用来“别婚姻”的姓氏制度;其中还包括为落实“同姓不婚”的严格的日常教育和规训,因为中国古人清楚知道“非教不知生之族也”。这种姓氏制度以父系为中心,儿女都随父姓——借此来展示父系的血缘;除了后面提及鲜见的“入赘”外,后世全然无视母系的血缘。
五服图
若从现代生物学角度看,这种防止近亲结婚的制度不尽合理。“同姓不婚”,这种一刀切会禁止血缘关系极稀薄(出了五服)的同姓男女婚姻,甚至会禁止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同姓男女的婚姻——因为历史上,曾有许多人,如进入中原地区的一些游牧民族,会出于各种原因而采用了某姓氏。更不合理的是,这种“同姓不婚”无视母系的近亲结婚,也允许了某些不同姓的父系近亲结婚,即只禁止叔伯兄妹/姐弟结婚,却允许姑表和姨表兄妹/姐弟结婚。这种同姓不婚中隐含了或者是一些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判断,或是一些错误的生物学猜测:姑表亲是不能容忍的近亲结婚(“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而姨表亲不是近亲结婚(“两姨亲,不算亲,死了姨姨断了亲”)。
但社会生活中的道理很少是一面倒的。从生物学和社会学角度看不尽合理的这个一刀切,从社会实践层面看,却是更务实可行的制度,即便不是唯一的。关键因素是费用。即若在社会实践层面真地全面追溯男女双方父母的血缘谱系,一定会急剧减少潜在婚配对象的数量,在交通不便的农耕区域内,至少有时婚配会变得不可能;这种追溯的复杂程度也会很快超出普通人的信息处理能力,在没有——即便有文字也不可能有——文字记录复杂血缘谱系的农耕社会不可能落实。相反,只看(父)姓氏的一刀切反而简单易行,既便于人们选择确定婚配对象,也可以有效监督防范单姓村落内少男少女的爱情冲动。对后一点我还会有更细致的讨论。
其次是外婚制,即要求农耕村落所有成员都只能同他姓村落的成员成婚。除“合两姓之好”外,这至少可确保某些父系近亲不能结婚。与外婚制紧密联系的还有从夫居制,即除非因家中没有兄弟不得已招婿入赘外,女性婚后一律移居丈夫的村庄,仅携带作为嫁妆的个人动产。
农耕社会普遍从夫居的外婚制,不是偶然,更不可能仅仅因为男性欺负女性。最简单的道理在于,如果男性真的恣意任性,农耕社会中的婚姻格局就更可能是既有从夫居也有从妻居。始终如一的从夫居制,约束的不仅是女性意愿,其实也令男性别无选择。更合理的解释一定是,有什么重大约束条件,迫使农耕社会基于长期的利弊权衡,最终选择了从成本收益上看更理性的从夫居。
从夫居对女性有种种不利,毫无疑问,她们孤身一人进入陌生村庄,为这一制度支付了更多代价。但就稳定农耕时代人们必需的村落社区制度而言,从夫居制比从妻居制,或比走婚制,都有整体的更大制度收益;这些收益也是或最终会部分转化为从夫居的女性的收益。理由是,在历史上的各种生产/再生产关系下,年轻女性的一些特点(即所谓的社会性别,gender)令她们通常比年轻男性更能适应陌生社会环境。陌生社会或社区更可能接纳女性,而不是男性。最简单的证据是,即便在野蛮残酷的村落、部落或文明冲突中,胜利者会屠杀失败方的所有成年男性,通常也会接纳失败方的年轻女性。
从夫居制的更大制度优势可能在于,至少从理论分析上看,从夫居农耕村落会比从妻居农耕村落更少可能因外部成员的进入,冲击、改变甚至颠覆本社区原有的组织结构。如采取从妻居制,村落就必须按母女姊妹这两个维度组织起来并治理。由于通过从妻居加入该村落的男子相互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竞争一定会比从夫居村落中的妯娌间的竞争更激烈。他们相互间不仅很难建立领导和服从关系,而且也不可能以“妻为夫纲”为原则按照妻子的血缘关系位置来界定他们各自在农耕村落中的坐标位置。尤其是得考虑到,在两性关系上,男子天性比女性更“花心”,即有追逐更多女性繁衍更多后代的自然倾向和生物能力,更主动,更进取,也更多性冲动,意味着他们更少可能接受制度的约束和规训,更少可能恪守制度为他们规定的“本分”。换言之,在从妻居制下,男性更可能趋向广义的即社会和文化层面的乱伦,他们不但可能追求妻子的姊妹,也完全可能追求妻子的有生育能力的上辈或晚辈女性。这都趋于导致男性间更亢奋更激烈的冲突。从逻辑上看,结果会是摧毁一夫一妻制,导致部分强壮男性一夫多妻制。更重要的是,在这种激烈竞争下,农耕村落就不可能发生,集体行动的成本会急剧增加乃至不可能。若从繁衍后代角度来看,这也将趋于减少人类繁衍上的基因多样性。
相比之下,鉴于女性生理特点以及相应的基本社会行为,从夫居制会全面且大大弱化与从妻居制相伴的这类风险,即便这也无法消除妯娌间的冲突。这就可以解说为什么世界各地,在传统农耕村落普遍采纳从夫居制,从来没有从妻居制。最多也只有摩梭人的走婚制:让外来男性参加农耕村落的家庭关系再生产的过程,却不让他们加入农耕社区现有的政治、社会和家庭组织,迫使他们游离于母系农耕村落的组织之外;结果是“有父的生育”和“无父的家庭”。
统一的从夫居的还有其他重要制度功能。一是减少甚至避免家庭内的财产纷争。任何家庭的土地等资源通常都不可能急剧快速增加。在这一条件下,若已婚女性不从夫居,继续生活在其出生的村落,无论是她本人还是她的小家庭,她就必须拥有,因此她会要求参与家庭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土地和房屋)的分配和继承;一旦落实,这就会大大减少其兄弟可继承的土地等财产,必然引发家庭内的重大利益纷争。从夫居大大减少和弱化了这类纷争。尽管这或许会强化其夫家兄弟间的财产纠纷,但普遍和统一的从夫居制会增强这一制度的正当性。
二是减少传统农耕社会中不同村庄之间的矛盾。如果女性因本村富裕不愿从夫居,甚至招婿入赘,直接后果会是她出生的村庄人口快速增长,穷村人口则会净流失。即便这种现象最后会拉平富村穷村的人均贫富程度,但各村人口的相对增减会改变各村在当地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人口减少力量弱化的村落会强烈不信任,甚至敌视,那些人口净增的村落。为保证村落间力量自然平衡,各村都趋于坚持外村女性同本村男性婚后定居本村。从长时段和更大地域空间来看,这也有利于农耕文明的扩散,会激励村民向周边扩展,开拓适合农耕殖民的新区域。
中川古村落
三是,从同姓村落的组织和秩序层面来看,从夫居加随父姓可以有效保持并延续单姓村落。若不坚持本村女儿外嫁并从夫居,一个单姓村落很快就会成为多姓村落。这就很难继续用血缘家庭模本和规范来组织和治理该村落了,这意味着村落社区的组织成本增加。多姓村落还会出现其他类型的需要防范的男女关系风险。如,在单姓村落中,任何人都可以简单禁止任何少男少女的交往,就因“同姓不婚”的规则,相关的信息费用几乎为零。而在多姓村落中,要坚持“同姓不婚”原则,信息和监督费用立马激增,因为任何干预者必须甄别交往的少男少女是同姓还是异姓。
多姓村落因此也可能采取彻底的从夫居外婚制,即无论有无亲缘关系,是否同姓,一律禁止本村少男少女的交往和婚姻。这一规则从生物学上看没道理,有点暴虐,但从社会学角度看仍有某些道理。最重要的一点或许是,同村即便是异姓男女结婚后,夫妻间难免有冲突,这很容易把两家人家卷进去;而两家其他成员之间的是非冲突也会影响小夫妻的关系。因此,农耕村落普遍流行“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虽算不上一则社会规范,却俨然是。其发生是有社会学根据的,并不是或不只是父母对男孩的偏心。
- 原标题:苏力|齐家:男女有别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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