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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纳:为了声音的财产权,他们争了一个世纪
关键字: 声音财产权著作权美国作为最后的一招,唱片产业求助于《宪法》。《宪法》授权国会制定著作权法,授予“作者”对其“(书写)作品”(“writings”)的排他性权利。产业代表们主张,钢琴卷和唱片显然不是“(书写)作品”,所以国会无权创造对它们的财产权。爱迪生留声机公司(Edison Phonograph Works)的弗兰克•戴尔(Frank Dyer)宣称:“留声机唱片不是(书写)作品,因为它是不可阅读的,这不仅仅是因为它的精密性和极大的复杂性”,也因为其可变化性。“也就是说,我们今天播放一首曲子的留声机唱片,第二天在留声机上也播放相同的曲子,但两块唱片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戴尔坚持说:“(书写)作品”意味着可视性和一致性。由于无人可以通过查看留声机唱片,就推测出当它被放在留声机上会播放出何种音乐,所以唱片绝对不是“(书写)作品”。戴尔问道,如果可视性不是必备条件,那么国会的权力将止于何处?一缕怡人的气味能否受著作权保护?一个从未被写下来的思想能否受著作权保护?“(书写)作品”这个概念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任何东西都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这并不是最有力的论点,甚至其支持者也非常清楚,因为它与一个世纪来的实践不相符。图表和地图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书写)作品”,但它们在1790年第一届国会就被授予著作权保护。随后,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版画、雕刻,而后又延伸到照片,这些都显然不是“(书写)作品”。在国会将著作权扩大到包括公开表演权(先是1856年戏剧作品获得这一权利,后是1897年音乐作品获得这一权利),而没有受到以宪法为依据的任何反对之后,人们很难再辩称“(书写)作品”指的是严格意义上的书写作品。代表约翰•菲利普•苏萨和维克特•赫伯特的纽约律师南森•布坎(Nathan Burkan)总结道:“法律或宪法中并未要求一个对象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它是可以被阅读的。唯一的标准是,它是否承载着一个智力产品?”根据这一定义,《宪法》允许对声音的著作权保护。
几乎所有留声机和自动演奏钢琴公司,都反对将法律修改得对作曲家有利,唯独一家公司保持沉默,这种沉默惹人注意。纽约的伊奥利恩公司是一家最大的、最成功的自动演奏钢琴生产商。在其巅峰时期,伊奥利恩及其下属公司在美国、英格兰和德国的钢琴工厂雇用了5000名员工。如果人们期待由一家公司来领导这场战役,反对导致钢琴卷提价的议案,这家公司必定是伊奥利恩。然而,在国会三年来陆续进行的听证会中,伊奥利恩公司始终未发一语。
原来,伊奥利恩公司静悄悄地准备将它的竞争对手逐出产业。该公司与大部分主要的音乐出版商签订协议,以钢琴卷销售的许可费换取生产钢琴卷的独占权利。只有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延及钢琴卷时,这些合同才生效;而如果这一情况出现,伊奥利恩将非常接近于一个垄断组织。因此,与唱片产业相比,该公司的动机与音乐出版商更加一致。事实上,人们从听证会上得知,伊奥利恩资助了1908年最高法院审理的怀特史密斯案,努力促使最高法院宣布钢琴卷侵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聘请那个时代最优秀的律师查尔斯•伊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来代理怀特史密斯公司的,恰恰是伊奥利恩公司,而不是怀特史密斯音乐出版公司。(休斯后来将成为纽约州州长、国务卿以及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伊奥利恩公司成为垄断组织这一前景成为了反对修改法律的另一个理由。约翰•奥康纳(John O’Connell)代表美国全国钢琴生产者协会警告道:“你们正在扶持一个强大的集中势力。”协会的150个成员担心,一旦伊奥利恩公司控制大部分版权音乐,它们将濒临破产。“数百万美元将进入伊奥利恩及其子公司的保险柜。而最终的结果是公众必须为此付费。”
在所有反对修改法律的理由中,这是收到广泛反响的唯一一个。作曲家应当从其作品的录音制品中获利,这一点很多人在直觉上感觉是公平的,因此,留声机和自动演奏钢琴公司很难再继续免费使用那些作品。这一点甩了盗版者狠狠一巴掌,使之无法长期存在。但是,允许一家公司垄断正在成长的钢琴卷市场,这看起来一样糟糕。陷于这两个不太美好的结局之间,国会除了多召开几场听证会外,几年内什么事情都没做。
这一僵局最终被马萨诸塞州国会议员查尔斯•华氏本恩(Charles Washburn)协调的一个折中方案打破。1909年的《著作权法》授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禁止他人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而一旦他许可了一个唱片的制作,其他任何人只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每一复制件2美分的许可费就可以制作唱片。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因此从留声机唱片和钢琴卷的收入中获得了一定的份额,但这个份额不如他们能够自由议价时那么高,至少对最知名的作曲家是如此。伊奥利恩公司运作已久的垄断局面被阻止了。唱片产业继续成长。作曲家获得了生成声音的权利,但他们只能按照法定价格销售这一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价格显得越来越低。
不是所有人都认为这一强制许可是个好主意。《世纪》(Century)杂志的社论宣称:“这就好比说,除非克莱门斯先生(Mr. Clemens)将他给予哈珀兄弟公司(Messrs. Harper & Bros.)的权利也卖给其他所有出版商,否则他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这是政府父爱主义原则发展到荒唐的地步。”事实上,如果国会尝试在其他产业中通过立法定价,必然招致一大片反对声。在解释对议案的反对意见时,威斯康星州众议员亨利•库珀(Henry Cooper)质问道:“农民希望法律为他能从一蒲式耳小麦中获得多少收入确定价格吗?发明缝纫机的人会希望法律为其行使权利定价吗?” 但是,总体的感觉是,对于一端是盗版行为、另一端则是垄断的局面,强制许可是唯一可行的替代性方案。
一个世纪后,强制许可仍然是美国著作权法的一部分,但如果伊奥利恩公司当初没有企图垄断钢琴卷的销售,这一规定可能根本就不会被制定出来。许可费价格本该由作曲家(由音乐出版商代表)和唱片公司之间协商确定。最成功的作曲家本来可以获得高于法定许可费的收入,而不那么成功的作曲家们可能还得央求着唱片公司录制他们的作品,不敢要求任何费用。这个故事的更大启示是随机事件在分配科技变革所带来的收益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在早期阶段,作为一个阶层的作曲家,能否从唱片产业中获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使结论日渐清晰(即他们可以从中获利),他们应该获取多大的收益,在从以苏萨、赫伯特为一端到以无数不知名者为另一端的光谱间,这些收益该如何分配,仍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微小的决策带来了巨大的后果。
- 原标题:声音的财产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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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4-07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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