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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纳:为了声音的财产权,他们争了一个世纪
关键字: 声音财产权著作权美国第三个案件受到了最广泛的关注,因为它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在怀特史密斯音乐出版公司诉阿波罗公司(White-Smith Music Publishing Company v Apollo Company)案中,最高法院一致判决:钢琴卷不是活页乐谱的复制件,因此生产自动演奏钢琴及钢琴卷的阿波罗公司,没有侵犯怀特史密斯公司的著作权。威廉•戴伊大法官(William Day)宣称:“从广义上讲,再现旋律的机械乐器复制了音乐作品,这也许是对的。但是,这是一个勉强的、人为的含义。按照通常对‘复制件’的理解,不可能认为通过听觉触及我们的音乐是复制件。”著作权法不禁止钢琴卷的制造或制作他人音乐的录音制品。在同意意见中,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敦促国会修改法律。他论证道:“音乐作品是声音的有序排列,原则上讲,任何机械地再现这一排列的事物都应当被认为是复制件。”但是,该案仍没有如此判决。
人们普遍认为,这些判决对作曲家是不公的。《纽约时报》的社论称:“很显然,音乐作曲家可能或者已经被抢夺了财产权,这种财产权至少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一样有效,他被剥夺了本该对他最有利的市场。”这些判决引发了修改法律的呼声。《美国律师》(American Lawyer)杂志宣称:“如果著作权法真的没有为目前这类案件提供保护(在这些案件中明显存在完全复制的盗版行为),那么这样的法律越早修改越好。”随着钢琴卷和录音制品市场的成长,在19世纪80年代经济上不显著的问题,到了20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却变得对音乐产业意义重大。于是,在1906年到1909年之间,这一问题反复在国会中争论:谁应当享有对声音的所有权?
其中一方的明星证人是那一时代最著名的作曲家。约翰•菲利普•苏萨(John Philip Sousa)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将著作权法扩大到禁止他人录制其乐曲作品。他在1906年时坚称:“我和每一位受欢迎的作曲家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它们严重侵犯了我们的精神权利。本年度最受欢迎的华尔兹或进行曲的作曲家必然发现,他的作品被攫取,被任意复制在蜡筒、铜碟或者穿孔纸卷上,被无限地复制,并在全国范围内以巨额利润销售,却没人为使用该作曲家大脑中的原创产品向他支付一分钱的报酬。”苏萨花了好几个小时,向国会委员会汇报他因未能从作品中获酬而遭受的损失。他回忆道:“去年和前年夏天,我去了世界上最大的游艇港口之一。每一艘游艇上都有一台唱片机(gramophone)、一台留声机、一台伊奥利恩(aeolian,自动演奏钢琴的一个品牌),或者其他同类设备。它们都在播放苏萨进行曲,从艺术的角度看,这是没问题的[此处委员们笑了],但是他们却没有为之付费。”苏萨坚持认为,他的歌曲应该是属于他的,“我希望他人为使用我的财产而付费”。
在华盛顿,维克特•赫伯特(Victor Herbert)加入了苏萨的行列,赫伯特创作的作品类型丰富,其受欢迎的程度在当时达到了顶峰。赫伯特作证道:“他们正在复制我们大脑的一部分,在复制我们的才华。对每一张唱片,他们付给卡鲁索先生(Mr Caruso)每首歌3000美元。他唱的可能是苏萨先生的歌,也可能是我的歌,但作曲家却收不到一分钱。我说,这不可能是公平的。” 雷金纳德•德•科文(Reginald de Koven)在过去二十年间创作了不少成功的喜剧歌剧作品,他声称,他从伊奥利恩自动演奏钢琴公司的职员那里得知,伊奥利恩仅仅在一年里,就销售了价值12.5万美元的载有其音乐作品的钢琴卷。德•科文估算,如果能够获得许可费,他大概可以赚得约两万美元。他质问道:“人们购买钢琴卷难道是将这个纸卷看成工艺品,或者把它裱起来挂在墙上吗?不是的,先生们,人们是为了欣赏音乐——请把接下来几个字加着重号,是‘为了听音乐’——而他们确实听到音乐了,这个音乐是作曲家们的财产。”商业上最成功的作曲家和他们的出版商,正是可以从著作权法改革中获得最多收益的人群。
阿图尔·鲁宾斯坦Artur·Rubinstein(1887-1983) 美籍波兰钢琴家
他们也担忧,如果法律不改革,他们的损失将最惨重。如果顾客购买唱片或钢琴卷,而不购买活页乐谱,那么作曲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将枯竭。维克特•赫伯特主张:唱片“和活页乐谱服务于相同目的。这些设备销量的增长必然导致活页乐谱销量的相应下降”。作曲家阿瑟•潘恩(Arthur Penn)担心“人们如今只购买唱片、碟片和纸卷,不购买活页乐谱。所以我损失惨重”。作曲家和出版商最糟糕的担忧被一位快乐的音乐爱好者所印证,他告诉《纽约时报》,他是多么享受留声机和自动演奏钢琴所带来的新的可能性。他坦言:“在这两者出现之前,我可以称得上是活页乐谱的长期购买者——实际上可以说是活页乐谱狂人,但随着纸卷和再现声音的唱片的改进,如果我想要一个新的音乐作品,我要么购买一个纸卷……要么更经常地是购买一张碟片。”他知道很多人跟他一样,“过去习惯于购买活页乐谱的人,现在都转而购买固化形式的音乐”。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指出,如果新技术削减了活页乐谱的销量,这正是授予他们权利,从而从录制声音(recorded sound)中获利的又一个理由。
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与美国著作权联盟(American Copyright League,一个书籍和杂志出版商的组织)之间是强大的同盟关系。著作权联盟的主要兴趣在于加强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由此也将增加出版商的收入),但联盟还看到了当时仍未浮出水面的一项收入来源。如果作曲家无法获得控制唱片的权利,那么书籍作者也无法获得,尽管当时对作者没有损失,但谁也无法预料未来会发生什么变化。《出版者周刊》(Publishers Weekly)的编辑和出版商理查德•罗杰斯•包克(Richard Rogers Bowker)解释道:“有一天,对作品的有声复制可能变成像音乐唱片一样重要的产业,这一产业将像影响活页乐谱生产一样,影响纸质书籍的生产。” 包克注意到,“录制音乐”已经是一个大产业,那么“录制讲座和录制书籍的朗读也可能随之出现”。因此,著作权联盟向国会游说,争取承认作曲家的权利。著作权联盟在写给国会议员的信件中指出:“在摄影技术发明之后,国会及时立法将照片复制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国会似乎应当像对待摄影作品那样,特别将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件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辩论的另一方是正在迅速成长的自动演奏钢琴、钢琴卷、留声机和留声机唱片生产商——批评者将他们称为“机械音乐盗版者”(“the mechanical music pirates”)。他们主张,著作权法的改革将使这一新兴产业在方兴未艾之时就惨遭毁灭。维克•托金机器公司(Victor Talking Machine Company)的律师作证道,在经过仔细考察,认定销售可在其设备上播放的唱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后,该公司已为其厂房和专利投资了数百万美元。他争论道,在公司已经做了这么多不可逆转的投资后改变游戏规则,这是非常不公平的。自动大钢琴公司(Automatic Grand Piano Company)总裁质问道,如果音乐卷的供应危在旦夕,谁还愿意继续生产自动演奏钢琴?
这些反对授予作曲家声音所有权的人们是受到自我利益驱使的,正如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一样。但是,一如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他们也精明地将他们的论点改造得符合大众的公平观念。他们预测道,唱片和钢琴卷不会削减活页乐谱的销量。相反,唱片作为一种免费的广告,可以促进活页乐谱的销售。唱片公司指出,事实上,活页乐谱产业从未如此景气过。1890年到1905年之间,活页乐谱的销量翻了近三番,如果作曲家的悲观预测有任何基础,那么这几年应该恰好是活页乐谱销量骤降的时期。一位评论者解释道,有人担心人们会抛弃他们的乐器,投奔录制音乐,但“在我看来,结果恰恰是相反的”。
能够欣赏到杰出的演出,反而会激励业余音乐家更多地进行练习。这位评论者预测道:“对于真正有音乐天赋和能力的人,大量好音乐的出现将变成一种激励。”事实上,许多新唱片公司注意到,它们被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寄来的活页乐谱淹没,这些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乞求唱片公司将他们的音乐作品录制成唱片,不求补偿,仅仅希望听众因此会出去购买他们的活页乐谱。唱片公司的代表告诉国会,约翰•菲利普•苏萨和维克特•赫伯特也许不需要广告,但美国大部分作曲家和出版商“都乐于获得其音乐机械复制的广告效果。在行业中,它被认为是促进音乐作品销售的最有效的广告形式”。音乐产业正在转变中。从长远来讲,录制音乐到底将促进还是取代活页乐谱,这还是不清楚的。最成功的作曲家的经济利益,与那些较不出名的作曲家的经济利益并不相同。
允许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收取许可费,可能使唱片和钢琴卷变得更加昂贵,这提供了又一个反对法律改革的理由。纽约钢琴交易商的商业期刊《音乐时代》(Musical Age)指出:“对人们的欢愉征税,这不是符合现代精神的做法。这些许可费将从人民手中获取,并流入少数人手中。”音乐富有教育意义,它使流行感知变得更有教养。“限制廉价音乐的生产将妨碍这一工作,这是一种倒退。”在纽约出版商爱德华•舒伯特(Edward Schuberth)看来,这是反著作权理由中对国会议员影响最大的一条,国会议员们“经常担忧因抬高娱乐的成本而受到选民们的批评”。扩大著作权的保护是需要成本的,要接受这一点,人们不需要走得像《音乐时代》那么远,它相信“所有音乐都应当如鸟啼声和微风拂过树叶的低吟声那样,是免费的”。录制音乐可能变得更昂贵,产量也可能减少。评论者指责道,如果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造性作品的生产,那么作曲家要求的正是一项反生产性的改革,这一改革对他们自己有利,却以听众们的利益为代价。
而且,为什么法律要给予作曲家特殊关照?唱片产业迅速指出,作曲家并不是录制音乐的唯一创造者。从印刷的音符到唱片之间有很多步骤,每一步都需要同样多的才华与艰苦工作,每一步对于最终产品而言都至关重要。美国留声机公司(American Graphophone Company)的律师主张:“我用苏萨先生的乐谱,然后我选择某个人——在这群观众中可以称得上音乐家的某个人——我把留声机交给他,让他制作一张唱片。这个唱片在市场上很可能是一文不值的!为了制作一张有市场价值的好唱片,需要有苏萨般的天才来对着喇叭演奏,需要优秀歌唱家的嗓子对着喇叭演唱,还需要操作留声机的机械师的技巧。”作曲家只是众多参与者中的一员。而且,为什么仅仅考虑以上人员?为什么不把留声机的发明人包括进来?不把生产者包括进来?还有为钢琴卷穿孔的熟练技术工人? 如果在制作过程中必不可少就足以使之成为声音的拥有者,那么有许多主张权利的人似乎也有资格成为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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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4-07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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