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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中国正义体系的三大传统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
关键字: 民法典正义传统革命法治特色【内容提要】广义的中国正义体系是由三大传统组成的。一是来自古代的“中华法系”传统,包括其非正式正义体系,特别是社区的调解体系。同时,行政与法律长期交织,如今仍然非常明显。二是清末民国以来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移植过来的成文法律,包括其权利理论和话语,以及经过法律逻辑整合的众多法则和条文。这是主宰当今民法典编纂的主要传统。三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传统,包括其党国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话语,至今同样仍然十分明显。同时还有其与另两大传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大规模“半正式”调解,主要是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当前,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法学家们主要只关注成文法律,大多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但如果从长时段的历史视野和实际运作的正义体系来看,长远的民法体系建立,必须同时关注到传统与革命两大传统,必须考虑到如何处理引进的成文法律与其他两大传统的关联问题,这既是因为其实际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也是因为唯有综合三大传统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到并建立中国法治的“特色”。
【关键词】“习惯法”,法史研究,非正式、半正式与正式正义体系,产权中的“家”与“个人”,“党”与“国”以及“政”与“法”
问题
广义的中国正义体系是由三大传统组成的。一是来自古代的“中华法系”传统,包括其非正式正义体系,特别是社区的调解体系——今天,在全社会每年共约1000万起(有记录的)纠纷之中,每两起仍然有一起是通过社区“人民调解”解决的(见表1)。而在西方,真正的中国式的和解,最多只达到法院处理案件中的几个百分点(在美国低于2%;在调解更为发达的荷兰,也才3%)。再则是中华法系中的行政与法律的长期交织,如今仍然非常明显。二是清末民国以来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移植过来的成文法律,包括其权利理论和话语,以及经过法律逻辑整合的众多法则和条文。这是主宰当今民法典编纂的主要传统。三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传统,包括其党国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话语,至今同样仍然十分明显。同时,还有其与古代和引进的两大传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大规模“半正式”调解,主要是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其近年处理的年均约1500万起纠纷中,每三起有一起是调解结案的(见表1)。也就是说,当前的正义体系在实际运作的层面上,明显同时含有以上三大传统“多元”的方方面面,其间既有分别并存,也有互补结合,更有相互作用和融合。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拉锯、摩擦、碰撞、矛盾,包括滥用和腐败。

笔者这里所采用的正义体系/(广义)法律体系概念,是个远比国内一般通用的狭义的“法律”范畴要宽阔得多的范畴。对“法律”一词最狭窄的理解当然是只指国家成文法律,也就是如今通过全国人大正式颁布的法律。但即便是使用狭义“法律”概念的人们,也会同时考虑到中央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笔者强调的则是,在成文法规的条文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其实际运作,不然,只可能被限定于法规的表达/话语层面,无视其与社会实际相互作用的司法实践层面。更有进者,因为成文法规只是维护正义和解决纠纷机制的一个部分,我们还需要纳入非正式正义体系(民间/人民调解)以及半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同时,因为在中国的党国政治体制下,“政”与“法”紧密交织和缠结,缺一不可理解,我们必须考虑到其间的关系。不然,也不可能看到正义体系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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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3-30 0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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