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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该解决香港外籍法官这个历史遗留了
关键字: 香港外籍法官香港香港司法占中港英政府1. “外籍法官”的象征意义
佳日思曾指出在两种情况下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需要有“外籍法官”:第一种情况是当地缺乏适合当法官的人才;第二种情况是当地人普遍对“本地法官”不信任。基于上文的分析,第一种情况目前已不再适用于香港,因此第二种情况似乎是作为香港仍聘用“外籍法官”的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
回归以来,在香港众多政府机构之中,司法机构是具有最高公信力的。但由于大部分人从没有与法院有任何直接的接触,他们对司法机构的信心主要是来自司法机构以及法官们一直给予公众公正廉明的形象。虽然上文提及香港的“外籍法官”曾发生过的一些丑闻,但整体而言,无论在回归前或回归后,主要由外籍人士组成的香港司法机构都能维持公正廉洁的形象。不单是香港社会,就连国际社会亦对香港司法机构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是香港廉洁、公正、法治、司法独立的象征。因此,回归后香港司法机构继续聘用“外籍法官”,有助于增强外国人(尤其是国际投资者和与香港有商贸来往的人士)对香港的信心。
另外,虽然并没有证据证明“本地法官”的业务能力较“外籍法官”逊色,但是对“外籍法官”的信任程度高于“本地法官”的偏见在香港确实存在。基于这个原因,“外籍法官”一直被视为是香港承诺继续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象征。而这个象征意义在涉及政府或公营机构的诉讼中尤为重要。正如谭伟强指出,如果市民潜意识中认为法院不会公正审理涉及政府或公营机构的诉讼,那么他们循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欲便会降低。
在众多“外籍法官”中,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对香港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的象征意义最为重要。正如一名曾向政府提起司法复核的诉讼人所指出,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加强了他们对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信心,因为他们认为在涉及政府的案件中,“本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很可能会倾向作出(又或是受到压力而必须作出)有利政府的判决。所以,他们相信审判庭加入海外非常任法官,可以起到平衡“本地法官”的作用,从而降低不公正判决出现的可能性。
相对香港本地居民,香港法院继续聘用“外籍法官”的象征意义,对国际社会更为重要。正如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梅师贤爵士指出香港之所以被称为国际金融中心,实在有赖香港法院的廉洁和地位。再者,在香港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之下,香港法院的判决反映出香港仍能维持是一个法治社会、法院仍以国际认可的司法水平审理案件这两点至关重要。”
终审法院加入“外籍法官”,不单证明了回归后香港的司法制度仍能与国际社会保持接轨和互动,而且亦象征着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并未因回归而被削弱。正如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所说,终审法院的所有海外非常任法官都是名声显赫的法官,如果香港法院并不享有司法独立,又或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会受到干预,这些知名法官一定不会接受邀请担任终审法院的法官。换言之,他们必定是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有莫大的信心,才会接受邀请。
2. “外籍法官”所发挥的实质作用
虽然“外籍法官”对香港法治的象征意义非常重要,但我们亦不应忽略他们对香港的法律制度发展所发挥的实质性贡献。首先,在终审法院中加入海外非常任法官,有助确保在回归后,当英国的枢密院不再是香港法院制度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之后,香港自己成立的终审法院仍能拥有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法官,以协助终审法院建立其独有的一套判例制度。正如杨艾文指出,终审法院在挑选加入审理各个案件的海外非常任法官时,都会以那些法官的专长领域作为考虑因素。例如,苗礼治勋爵(Lord Milieu)会被委派审理破产清盘案件或财产案件。这样的安排可使终审法院充分利用那些著名法官的专长来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建立具权威性的判例,从而让下级法院在判案时有先例可循。
由于香港仍是普通法系的一员,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亦必须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海外非常任法官正好能在确保终审法院判决与普通法一般原则相一致方面起到把关的作用。这是他们在香港发挥的第二个重要实质作用。
除此之外,由于“外籍法官”都是来自普通法国家,而每一个普通法国家都有其独特之处,因此“外籍法官”在加入香港法院时,必定会把他们所属国家特有的一套普通法判例,以及他们自身的经验、法律技巧和专长一并带入香港法院。而透过一同工作以及日常分享、交流和互动,他们可以协助“本地法官”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巧,从而提升香港法院的专业素质。按前终审法院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马天敏(Mr. John Barry Mortimer)所说,海外非常任法官“把国际上以及不同国家、地区的普通法引入香港终审法院”。大律师罗沛然亦认为,海外非常任法官担负起了联系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纽带的重要作用。
再者,正如陈兆恺法官所指出,由于在香港有来自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士在这里生活和工作,基于这些“外籍法官”自身的背景,他们可以更好地回应外籍诉讼人的司法诉求,因此法院聘用“外籍法官”是合理和必须的。
虽然上文分析了“外籍法官”对香港法律体系发展所作出的众多实质贡献,但我们必须检视这样一个问题:他们的角色是否可由“本地法官”所取替?如果我们回顾香港近三十年本地法律体系的发展,我们会发现从1991年《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制订之后,本地的大律师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单要适用香港本地的法律,而且还要比较不同普通法法系,甚至欧洲国家和国际性的法律和案例。回归之后,由于《基本法》规定香港法院在判案时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案例,因此他们更要更深入地研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南非等不同普通法法系的案例。虽然要面对这项艰巨任务,但本地的大律师和各级法院的法官一直都表现胜任,并在过程中不断累积宝贵的经验。事实上,引用不同国家的案例已经成为香港大律师和法官处理案件时的惯常做法,所以他们可以说是世上对不同普通法法系具有最深认识的一群人。因此,笔者认为,上文提及“外籍法官”对香港法律体系发展所作出的实质贡献,如今已经可以由香港本地的法官取代了。
另外,终审法院审判庭的本地常任法官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的比例为4:1。这决定了本地常任法官的决定才是案件最后结果的关键。而且,笔者在查阅了从1997年回归之后至2015年底为止的所有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参与审理的终审法院的案件,只有一个海外非常任法官在一个案件中作出过异议判决(dissenting judgment)。除此之外,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海外非常任法官都同意终审法院多数法官的判决。这一点可以解读为他们对本地常任法官的决定——特别是那些案件中大多数“本地法官”的判决——非常有信心,并认为有关判决的质素符合他们本身所属国家的司法系统要求的判决水平,否则,以他们的声望和地位,一定不会支持任何他们不认同的判决。
四、总结
本文详细分析了从十九世纪40年代香港开埠到现在,“外籍法官”在不同时期对香港法治的象征意义和实质贡献。笔者认为在今天的香港,“外籍法官”所能发挥的实质作用,已完全可以由香港本地的法官所取代。然而他们对香港法治的象征意义,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非常重要。
另外,香港本地及海外的法律界人士都清楚知道,香港的“本地法官”和“外籍法官”一样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但是,香港的普罗大众和外国人对“本地法官”缺乏深入认识。就外国人而言,他们很自然地会把香港的“本地法官”与中国内地的法官混为一谈。再者,媒体的报导亦会很大程度地直接影响他们对“本地法官”和司法制度,以及对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的信心。例如当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一国两制”白皮书》时,就由于《白皮书》中把香港法官视为“治港者”,并要求他们“爱国爱港”而在中港两地,特别是民主派和建制派之间,引起了一场激烈的政治争拗。民主派人士和香港一般市民都担心这样的描述是在暗示中央政府将会干预甚至削弱香港的法院和法官一直享有的司法独立。关于这场争拗,香港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院长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曾发表个人意见,认为根本不需要对《白皮书》的有关内容存有任何忧虑。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由于廖柏嘉勋爵的地位,他的这番言论,比香港或中国内地任何学者或官员不断重复保证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不会被削弱的声明,能更有效地消除成千上万香港普罗大众以及国际社会和外国的普通市民对香港法治未来的忧虑。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香港的“外籍法官”,尤其是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仍会对香港的法治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而在中国的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香港就可以不再需要聘用“外籍法官”了。
(本文原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 原标题:“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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