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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该解决香港外籍法官这个历史遗留了
关键字: 香港外籍法官香港香港司法占中港英政府【2月17日,英国法官杜大卫对香港警察殴打“占中者”案进行宣判,7名被告全部被判两年,不可缓刑。这个结果令很多人错愕,也开始重新反思从港英时代继承下来的香港司法制度。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外籍法官在今天的香港司法体系中仍旧占据重要位置。在本文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峰,梳理探讨了过去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角色之演变,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回归后“外籍法官”角色的详细分析,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主要具有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将正式结束。】
自1843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香港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香港社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就“外籍法官”的含义而言,无论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还是任何其他本地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香港本地司法机构人员协会(Local Judicial Officers’ Association)的会章规定,任何法官,只要是以本地待遇招聘的,又或是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不论其国籍,都被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把从外国直接以本地待遇聘用但与香港没有任何实质联系的法官也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虽然从平等待遇的角度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对香港本地情况或者法律了解的角度来看,则并不合理。因此本文只采用该协会对“本地法官”定义的第二类,即凡与香港有实质联系的法官都被视为“本地法官”。其他与香港没有实质联系的法官则被视为“外籍法官”。
本文旨在探讨自香港开埠至成为已有十八个年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过去的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在香港不同时期所扮演的角色之演变,具体包括对香港的法制和法治所作出的实质贡献以及对香港法治所具有的象征意义这两种角色。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香港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期间“外籍法官”所扮演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时代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现在主要对香港法治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目前对香港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已经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了。就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而言,对回归后的香港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指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香港司法机构保留聘用部分“外籍法官”的传统,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不过,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便会正式结束,届时香港便不需要再聘用“外籍法官”了。
一、“外籍法官”在香港开埠初期至日治时期所担当的角色
香港从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至回归之前,其司法机构一直主要由外籍人士组成。这与英国于1841年占领香港之后,迅速把英国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引入香港有关。早在1841年2月1日,香港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前,英国驻华全权钦使兼商务总监查尔士·义律(Charles Elliot)及驻远东舰队支队司令伯麦(J.J. Gordon Bremer)联合发布的公告已经规定,虽然香港的本土居民可继续由乡村长老以中国法律、风俗、习惯管治,但他们同时亦受制于英国派驻当地的裁判官。同年4月30日,威廉·坚伟上尉(Captain William Caine)被委任为香港首位首席裁判官。另外,在1843年1月4日,英国的枢密院颁发了一个命令,把香港撇除于广东的刑事及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在香港设立其专属法院。之后,英国政府于同年4月5日颁布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宣布香港正式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并委任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为首任香港总督(港督)。翌年,香港的立法机关更透过颁布《最高法院条例》(Supreme Court Ordinance)(1844年第15号条例),把英国的法律全面引入香港。
首任港督砵甸乍爵士
以上事件充份阐明了当时的香港确有必要委任熟悉英国法律的法官。而由于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英国政府透过殖民地法律服务部(Colonial Legal Service)委任或直接委派英国的法律界人士到香港的司法机构任职,就变成了顺理成章的安排。例如,香港首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晓吾(John Walter Hulme)和首位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Robert Dundas Cay便是由英国政府指派来香港的。
开埠初期的香港法院并不独立于行政或立法机关,法官同时担任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威廉·坚伟上尉在担任首席裁判官的同时,兼任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成员。另外,当时的首席裁判官需要同时兼任警察首长(Superintendent of Police)。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晓吾也同时被委任为立法机关的成员。事实上,当时的香港行政和司法并无清晰的区别,最明显的例子是在1844年3月4日刑事法庭设立之时,当时的港督砵甸乍爵士和护理总督德己立(Lieutenant—Governor Maj or—General D’Aguilar)同时担任该法庭的法官。由于砵甸乍和德己立都从未接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和训练,因此这种由港督和护理总督兼任法官的做法很快就证明彻底失败,并令大部分香港本地居民对法院失去信心。就连砵甸乍本人亦认为让具法律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人担任法官会更为合适。
即使在香港的最高法院于1845年10月1日成立之后,首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晓吾在任期间亦受到当时的港督戴维斯爵士(Sir John Francis Davis)的肆意行政干预,甚至因拒绝在一些案件中按戴维斯的指示判案而被免职。不过,他坚持维护司法独立的做法获得英国政府的肯定,并最终得以复职。
由于香港始终是一个中国人的社会,当英国法律最初被引入香港之时,很多人都质疑这个做法是否合适。不过,事实证明了英国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不单成功地被移植到香港,而且更有效地令当时充满动乱、没有法律可言、司法机构人员公然贪污的香港,改变为一个基本上公正有序、有法可依的社会。在这一点上,“外籍法官”可谓居功至伟。
无可否认,在香港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的设立及发展过程中,“外籍法官”一直是担当着重要支柱的角色。我们不难想象,要把普通法这一被视为外国产物的东西引入香港这一片以华人社会为主的中国土地,是一项何等艰巨的任务。普通法之所以能成功被移植到香港,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有赖“外籍法官”的努力和贡献。特别是在殖民时代初期,当大部分本地中国人都对英国的法律和法制毫无认识的时候,要以英国的法律管治他们就更困难。另外,正如上文所提及,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在殖民时代初期不时发生。幸好当时的英国政府支持维护司法独立,赢得了本地中国人的信任,从而亦有助于把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成功移植到香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外籍法官”在那个时期对香港所作出的实质贡献。至于在象征意义方面,聘用外籍人士出任香港法院的法官,也在很大程度上给了外来经商的人士一定的信心,令更多的外国人来香港经商。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的传统,从那时起正式开始,除了在二战时期日军侵占香港期间停止之外,一直沿用至回归之前。
- 原标题:“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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