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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峰:该解决香港外籍法官这个历史遗留了
关键字: 香港外籍法官香港香港司法占中港英政府三、回归后香港的“外籍法官”
即使在回归后,缺乏“本地法官”仍是香港法律界面对的一大难题。回归后首15年中,香港司法机构内,特别是较高级别的法院,“外籍法官”的比例仍比“本地法官”为高。为了解决“本地法官荒”的问题,回归后的高等法院(包括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只有从下级法院借调一些“外籍法官”,以及邀请一些已退休的“外籍法官”,短期协助应付法院的审讯工作。前高等法院法官王式英更指出,特别在过去十年,很多这样以短期借调形式协助高等法院审案的法官,实际上差不多是长驻高等法院工作。
不过,这个情况近年已明显改善。2012年8月,司法机构宣布委任23名新法官和裁判官,当中几乎所有人都能说中文。因此,有评论认为这是香港司法机构本地化的一个分水岭,从此香港司法机构将会逐渐步向全面本地化的最终局面。另外,更有报导指司法机构在招聘法官时,已尝试尽量避免聘请外籍人士。
至2015年10月31日,除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之外,香港上诉法庭的12名法官中有8名中国籍的法官;原讼法庭的25名法官中,有21人为中国人;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的37名法官中,有31人为中国人;裁判法院(Magistrates)的82名裁判官中,有80人为中国人。由此可见,司法机构本地化的工作在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至今已大致完成。即使高等法院(即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亦只欠8名“本地法官”便可达到百分百本地化。而在本地的大律师中,已经有97名资深大律师。因此,香港缺乏合资格的本地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论点在今天已经完全没有说服力了,找不到8名本地人加入司法机构的说法也已经不再令人信服。
(一)回归后香港继续聘用“外籍法官”的法律理据
中英两国政府早于二十世纪80年代已经达成协议,准许回归后的香港司法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让回归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继续留任,以及继续从其他普通法国家聘用外籍人士加入司法机构工作。这样的安排被形容为是由于香港缺乏具丰富资历的法律人才,而被迫作出的“可理解但不情愿”的安排。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至于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则需要“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身份执业最少10年的大律师”。《基本法》第9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由上述条文可见,除了对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限制之外,对其他司法机构人员,并无任何居留年期或国籍限制。另外,《基本法》第82条明文授权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换言之,回归后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的权利得到了香港的宪制性文件《基本法》的保障。
香港终审法院
(二)香港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
回归后终审法院取代了英国的枢密院,成为享有终审权的香港法院。因此,在司法机构的众多职位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终审法院的法官。
1. 终审法院的组成及非常任法官
终审法院的法官主要由首席大法官以及不少于三名常任法官组成。虽然有关法律并未有规定常任法官的人数上限,但在过去的18年间,常任法官的人数一直维持为三人。除了首席大法官和三名常任法官之外,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5(2)及(3)条,终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参加终审法院的审判。这批法官被统称为“非常任法官”,而实践中非常任法官可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和海外非常任法官。
至于人数方面,条例第10条规定:“担任非常任法官职位的人士的总人数,无论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逾30名。”从1997年7月1日回归后至2002年,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的人数一直都比海外非常任法官为多。但是自2003年开始,这个趋势出现扭转,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的人数从那时起一直下降。2013年,终审法院有8名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和10名海外非常任法官;但到了2014年,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减至6人,而海外非常任法官则增加至12人;到2016年初,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更减至4人,而海外非常任法官则减至10人。从1997年7月1日成立至2016年初的18年多期间,曾担任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和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人数分别为17人及22人。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在17名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中,只有陈兆恺法官和已故的沈澄法官为中国籍人士。
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和海外非常任法官人数(1996—2015年)截至2016年1月21日为止,香港终审法院共有18名法官,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3名常任法官、4名香港非常任法官和10名海外非常任法官。
另外,直至目前为止,所有海外非常任法官都是来自英国、澳洲和新西兰这三个普通法国家。正如杨艾文指出,这个做法是从1997年9月,当时的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与英国的大法官艾伟仪勋爵(Lord Irvine)达成协议,委任两名在任的英国大法官成为香港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开始确立的。有关协议规定,被委任的两名在任英国大法官在退休之后仍继续担任香港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至于来自澳洲和新西兰的海外非常任法官,他们都是在本国退休的大法官。李国能前首席大法官非常支持这个邀请海外法官担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做法,并认为邀请到那些知名的海外法官担任非常任法官是香港的荣幸。
2. 终审法院审判庭的组成
关于终审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不论是《中英联合声明》还是《基本法》,都未对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人数作出任何规定。当中英联络小组于1991年10月达成协议,规定终审法院审判庭由四名香港常任法官和一名海外法官组成时,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严厉批评这个安排有违《中英联合声明》。虽然如此,这个4:1的安排最后都维持不变,并被写入后来颁布的《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虽然《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5条只是说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香港本地非常任法官和海外非常任法官参加终审法院的审判,但是其第16条却规定所有上诉至终审法院的案件都必须由以下成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i)首席法官或根据第(2)款指定代替首席法官参加审判的常任法官;
(ii)3名由首席法官委派的常任法官;及
(iii)由首席法官挑选并由终审法院邀请的1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1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关于第(iii)项,杨艾文指出,在回归后首13年间终审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中,97%是由包括一名海外非常任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的。他认为这是首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在任期间所确立的一个“惯例”。
(三)回归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作用
香港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一直都在实质意义和象征意义上守护着香港社会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法治。因此,普通法及相关的司法制度一直为香港社会所珍惜。在香港回归之后,保留香港原有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就更为重要。
- 原标题:“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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