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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森:从跳楼自杀致人死亡事件看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再平衡
关键字: 自杀杀人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继承法过错责任法律与社会依法治国【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森】
最近观察者网连续三个月都有报道自杀者造成别人死亡事件,所谓“自杀杀人”。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杀者自己一死了之也就罢了,却给无辜的人带来了无妄之灾,既存的法律关系也需因此对涉案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会关系进行再平衡。下面我们就对事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及结果进行分析。
自杀侵权行为首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的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一系列人身、财产权益,自杀致人死亡首先侵犯的就是受害人的生命权。
一、自杀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原因,相关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7月1日上午,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因还不起房贷跳楼,不幸砸中一名女子,两人双双身亡。(图片来源:楚天快报)
我国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在跳楼自杀行为中,其本人应对跳楼行为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有认识,但其在放弃自己生命的同时也主观促成或放任了侵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是成立的,同时,跳楼自杀行为与受害人的被侵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自杀者应对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杀人死亡的,他的遗产继承人则成为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杀者的继承人应该在自杀者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
如果自杀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6月1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跳楼,结果砸死一位过路行人(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二、自杀者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出现的一些自杀伤人事件的诉讼案例中,一些相关的责任主体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并因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这些主体的赔偿份额一般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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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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