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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收购养殖七只野生龟 被判刑半年罚款一万元
关键字: 江西收购养殖七只野生龟野生龟被判刑半年捡到水鹿
2016年12月23日,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接指挥中心转来群众的举报称:大柏地乡放牧山羊的村民郑某于昨晚秘密销售一头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
接到举报后,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局领导带队分组开展侦查。一组人员前往深山郑某的羊场进行秘密调查,希望寻找到宰杀水鹿的现场;一组人员撒开大网,抓捕郑某,在抓获郑某后,又立即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寻找蛛丝马迹。
据郑某交代,其只是中间介绍人,是村民廖某出售了水鹿。办案人员马上传讯廖某,但是廖某已闻讯外逃,但是细心的侦查人员在廖某家附近发现了宰杀水鹿的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物证,马上派人前往江苏省南京市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送检,经鉴定提取的物证正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
2017年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廖某主动投案,供述水鹿是其在山上捡获的死尸,通过郑某、刘某介绍以13030元钱销售给了宁都人李某。最终,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三名,成功破获这起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图片来源:新华网
而在横峰县,汤某常年在江苏靖江做生意,听说老家山间常有穿山甲出没,汤某就让父亲在老家留意,收购一只穿山甲给邻居。之后的一天,汤某父亲在横峰老家的山上,捡到了一只死亡穿山甲。汤某父亲找来一只泡沫箱,放上冰块,再将穿山甲冷藏在泡沫箱内,邮寄到上海。汤某随后委托他人,将穿山甲从上海运回到了靖江,最终被当地警方查获。
案发后,汤某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野生动物多起来了,法律红线不能踩
“以前,在农村的山上,想找到一只野鸡或野兔非常难,现在不但野兔野鸡多了,一些深山里野猪、鹿、羊也出现了。”采访中,记者从赣州、上饶等地获悉,近些年,由于政府加大育林的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当地的植被,自然环境越来越好,再加上严禁上山打猎,使得当地的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
“现在农村的麻雀也多了起来,虽然这些野生动物多了起来,但法律红线可不能踩,此前,也有人因为捕猎麻雀而被法院判刑。”有检察官告诉记者,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如麻雀、野兔、山猪等。而若非法狩猎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则犯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所谓禁猎区,指的是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及破坏森林的工具。例如枪、毒药、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而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火攻、烟熏、掏窝、捡蛋等。
检察官介绍说,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外,法律还规定,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走私国家一级和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野生动物,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叶伟
- 原标题:男子养7只乌龟判刑又罚款!江西多人为此摊上事现在知道还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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