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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特赦4类罪犯 回顾建国后的7次特赦
关键字: 抗战特赦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抗战胜利纪念特赦罪犯抗战特赦罪犯抗战特赦四类罪犯中国特赦四类罪犯特赦四类罪犯抗战特赦4类罪犯抗战70周年特赦抗战70周年特赦4类罪犯时隔40年,抗战特赦将实行。正值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中国拟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也将是新中国历史上第八次特赦,引发了外界高度关注。
在重要庆典前夕进行特赦或大赦,既有中国历史传统,也有现行法律依据,亦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古代实行大赦或特赦的例子不胜枚举,多是在国家或皇室重要典礼时举行。在国际上,包括美、法、德等6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有大赦或赦免制度的宪法。对于非法移民、政治犯、战争罪犯或是基于人道主义对轻微犯罪者进行赦免,并不少见。譬如波兰政府2012年对非法入境的外国人给予大赦,数万人因而获得合法居住资格。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在新中国政权已经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同时对宽大处理战犯在人民群众中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的根本前提下,中央立足当时的国际国内大局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
这一决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在党内外、海内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回顾中央酝酿、推动和实施新中国特赦的决策过程,体会毛泽东、周恩来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人行事决策的思想方法和经验智慧,在今天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第一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发布的特赦令,进行首次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
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接过特赦通知书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1960年,第二批特赦战犯50人,其中包括沈醉和溥杰。图为沈醉等特赦人员合照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1961年,第三批特赦人员包括国民党第九兵团中将司令官廖耀湘(左)和伪满外交部长阮振铎等人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1963年4月9日,第四批特赦人员包括伪蒙疆自治政府主席、伪蒙古军总司令德王,图为德王(前排左二)及其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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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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