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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时也不行 台湾蔡英文当局以“国安”理由拒绝马英九访港
关键字: 马英九访港被拒绝
一、本案法制背景
按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第1项,对于核定、办理国家机密之退、离职或移交国家机密未满三年之人员,有出境管制之规定。有关前开出境管制之人员,应经其(原)服务机关或委托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之人核准之后,始得出境。
国家机密保护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系因国家机密攸关国家安全或利益,若涉及国家机密之退、离职或移交人员任意出境,在外恐易发生泄漏国家机密之情事,将造成国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损害,故应由该(原)服务机关或其授权之人,审酌其守密程度等相关事由后据以准驳。如其涉密程度不深或无发生泄密之虞,始应予准许。
二、项目小组评估意见
(一)马前总统核定、经管或接触之国家机密甚巨,且因甫卸任不足一月,相关机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经综合汇整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外交部、国防部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等机关所提供资料,马前总统任内所核定、经管或接触之国家机密数量甚巨,机密等级涵盖极机密、机密与密,涉密程度极高应无疑义。
另国家机密保护法之所以对退、离职涉密人员仍有三年之管制规定,乃基于在一定期间之内,该等人员任内所核定、经管或涉及之机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马前总统申请出境日期,距离卸任仅短短27日,其任内所核定、经管或涉及之机密对国家利益仍影响甚巨。
考量其涉密程度极高、与卸任时间未久等因素,本案机密保护之风险较任何以往案例为高,本府必须审慎因应。
(二)马前总统任内所核定、经管或接触之国家机密档案及资料,尚待更多时间完成清查与确认。
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之退、离职人员之出境,原服务机关必须审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关事由后据以准驳。依据该法主管机关法务部之法律见解,原服务机关必须考量该人员所核定、经管或接触之国家机密档案与资料,是否已全数移交或清查完毕。由于马前总统于卸任仅13日即提出出境申请,新政府交接迄今时日尚短,相关清查作业时间尚有不足,本府基于保护国家机密之精神,对本案仍应审慎以对。
(三)香港对我国家安全之维护系属高度敏感地区,卸任总统于出境管制期间造访香港之风险难以管控。
依据国家机密保护施行细则第32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需检具「出境行程」、「所到国家或地区」、「从事活动」、「会晤之人员」等资料,由原服务机关审酌。因此「所到国家或地区」为准驳之重要考量。依我国现今所处国际情势,并考量国家安全及利益,香港对我国家安全之维护系属高度敏感地区,卸任总统于出境管制期间造访香港之风险难以管控。
(四)国安局与香港政府相关合作并无前例可循,复以本案时间紧迫,难以与中国大陆及香港政府充分协商。
国家机密保护法自92年2月6日公布生效以来,并无卸任总统依该法规定申请出境之前例,然依法对卸任总统出国开会、参访、演讲或从事公、私行程,其人身安全应受到保护,并由国家安全局提供安全护卫及必要之保护。
卸任总统涉密程度极高,对其提供充足的人身保护及安全戒备,与国家机密保护密不可分。惟国安局与香港政府有关单位之间的相关合作,并无前例可循,复以马前总统于甫卸任之际即规画赴港,时间紧迫,政府难以与中国大陆及香港政府充分协商,其人身安全、礼遇等相关事项难获明确保障,因此更应审慎斟酌。
建议
一、对本申请案之建议
考量上述因素,为维护整体国家利益,建议不予同意此次申请。惟不予同意其申请,并无阻挠马前总统公开演说或国际发声之用意或可能。环顾往例,马前总统多次透过视讯会议方式举行国际活动或会谈,例如与欧洲议会议员视讯会议、与美国史丹佛大学「民主、发展暨法治中心」(Center on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CDDRL) 视讯会议、与美国史丹福大学合办「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系列活动」视讯会议、与美国华府智库「战略暨国际研究中心」(CSIS)举行视讯会议等。
另经查,香港某媒体亦曾于本年2月间来函,邀请马前总统于卸任后之7月下旬前往香港演讲,经前总统府秘书长曾永权回函表示「惟以届时恐尚未便赴港,……至前述活动可否以『视讯』之方式办理,并请参酌。」可知该等作法在马政府任内的考量,在并不需亲自出境之下,亦能达成发表演说的目的,似不啻为本案在权衡相关风险评估下的较佳选择。
二、对府内相关规范与处理机制之建议
本案为国家机密保护法公布施行以来,首度卸任总统于管制期间申请出境之个案,而过去对于类似案件之准驳并无完整之审酌与评估作业流程,基于申请人曾任总统身分之特殊性、重要性及机敏性,自应藉由本申请案之处理过程,回归国家机密保护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建立具有公信力之审核机制。
另针对本府历来对相关案件之申请规范,与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第2项有所落差一节,依据法务部意见,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32条第2项规定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6条所列人员「应」于出境20日前提出申请,其目的在于给予核定之人员具有充足审酌及评估期间。惟前述同项所列七款国家机密之范围甚广,保密需求度不一,因此各机关亦得在申请期限上斟酌机密层次、行政流程、核定人员身分等因素,以符实际。
综上,将于本案处理完毕后,责成本府人事处参酌本案处理程序与经验、及法务部相关法律见解,检讨修正总统府既有做法,以完备相关规范,建立常态性制度据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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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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