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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南丫海难”案二审裁定香港电灯集团无责 撤销4500港元罚款
关键字: 香港香港电灯集团南丫海难南丫四号港灯李嘉诚律政司香港海难观察者头条头条中新网今日(7月12日)转香港《文汇报》报道,于2012年10月造成39人死亡87人受伤的“南丫海难”一案有了最新进展:“南丫四号”的船主、李嘉诚旗下的香港电灯集团二审被判上诉胜诉,这样,一审其被判罚款4500港元也随之撤销。

沉船现场
2012年10月1日晚8时23分左右,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港灯)的一艘接载员工及家属出海观赏烟花的船只“南丫四号”与一艘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港九)的船相撞,造成39死87伤。香港电灯集团有限公司(港灯集团)是香港两家主要的电力供应商之一,也是李嘉诚创办的长江集团的成员之一。
2013年4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收取113名证人证词、总长238页、由独立调查委员会完成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从“南丫四号”船只的设计、建造和检验过程中的各个步骤的描述来看,几乎每个阶段都接二连三有人犯错,导致“南丫四号”船只图则与实际不符,缺少了一道水密门,而海事处人员在事发前十几年都没有发现。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报告公布后会见媒体。他表示,调查报告指出海事处长期以来对本地载客船只的监管存在严重问题。现届政府定必严肃处理和纠正,汲取教训,并彻底改善和革新,确保海事安全,以恢复公众信心。
一审判罚款4500港元 港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8月,香港律政司控告港灯时指出,根据验船证明书和船隻牌照,“南丫四号”最少要有4名船员,而海难当晚港灯的“南丫四号”只有3名船员(包括船长、轮机员和水手),涉嫌违反海事规则。
后经法庭裁定,控罪成立,罚款港灯4500港元。之后港灯不服提出上诉,法庭于2014年7月11日二审宣判,推翻了一审裁决——法庭认为控方未能证明船上未提供“足够船员”,判港灯上诉胜诉,之前控罪撤销,并且将罚款搁置。港灯表示尊重裁决,并对事故调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会落实执行适合用于船队的建议。
港灯一方则认为船员数量并不是一个“数字游戏”,并不是船员越多船只越安全,而是有经验足够丰富、能熟练控制船只的船员即足够。法官彭宝琴在判词中指出,控罪不应只着眼于船员人数、船的设计、特性及状况等,应考虑3名船员能否确保船只安全。在“足够船员”一题上,控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船只船员并不足够。
法官指控罪与内容不吻合
法官还指出,控方用于检控的控罪与内容不吻合——控方以548F《商船(本地船只)(一般)条例》第十一条指控港灯,其中向船只发出的“通知”为控方所依赖,然而传票内容却违反了548D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三十六条,控方把船只牌照等同向船只发出的通知。法官指出原审时曾传召海事职员作供,证供却提及没有向船只发出“通知”,法官认为牌照并不等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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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董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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