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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教训:自媒体时代的言论自由
关键字: 药家鑫张显自媒体言论法制去年美国一位博主在其博文中揭黑一家公司合伙人在一起破产清算事务中行为不检,遭到起诉。而在去年年末,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也有一场诉讼正在开庭,双方当事人是曾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杀人案中的两位人物。在药案中,被害人张妙的丈夫请了西安科技大学的张显老师作为其民事代理人。张显在其代理过程中利用微博等媒介发表、或者转发了一些关于药家的家庭信息,其中有一些后来被证明是不实的。后来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起诉张显,认为后者传播关于药家及其本人的不实消息,给其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要求张显在媒体上公开向其道歉。尽管两者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其背后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美国的案件中,博主是一位房产经纪商,相对于大公司合伙人而言也算是弱势群体。而在药家鑫案中,因为药庆卫的军职身份以及药家鑫作为有车一族,诉讼一时间也会被当做两个阶层的对抗。但更重要的相同点在于,两位当事人都是利用博客这样的平台,揭露一些所谓黑幕。在美国的案件中,因为该博主认为自己属于“调查型博主”,就像其他传统媒体机构一样,有权拒绝透露其揭黑的信息来源。然而美国法院没有接受博主的这一主张,最终判决博主行为构成诽谤,并须支付高额赔偿。而张显的案子昨天(8月1日)也已宣判。按照判决,张显除了支付象征性的1元精神抚慰金,更重要的是,他需要在微博上连续30天向药庆卫致歉。
这个侵权案件起源于药家鑫案。张显在担任药家鑫案民事代理人的过程中,发布了多条关于药家家庭信息的微博,如药家在西安市有四套房子,其中一套据小区修草工说有200多平方米,并称药庆卫身居军队军械采购要职,还要求军委彻查药庆卫的经济问题。
在给读者造成这种印象之后,张显的微博上还质疑药家在背后干预药家鑫案的审理。针对药家鑫的残忍行为以及他的父母在案发后长时间没有露面,我们理解张显在药家鑫案件中表现出来的愤慨。在案件的审理上,张显并非专业人士,因此张显在司法程序上可能产生了一些疑问。但事后来看,张显微博上关于药家以及药庆卫本人的说法基本被证明是不实的。事实上,可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的,是张显提到的《南方周末》或是其他一些名教授对于药案的观点。但反对死刑是上述人士的一贯立场,倒并不一定是专为药家鑫脱罪。对此,张显也将多条微博删除,并向药庆卫作出道歉。然而,药庆卫认为张显的言论已经对其产生了负面的社会评价,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其实,与其说张显的言论对药庆卫产生了负面的社会评价,倒不如说是因为张显发布或转发的多条微博,在其微博的大量关注者中产生了放大效应。按照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的说法,就是“引发网友如潮恶评。”可以想象,如果不是有微博这样的媒介工具,仅凭张显一人之力,显然无法让药庆卫遭到“如潮恶评”。就如同美国的案件中那位博主管理了多个博客地址,可以相互链接,从而极易为搜索引擎抓取。这两者的效果都是类似的,即在网络空间中,相关的言论可以引来更多关注。同时,因为药家鑫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极大反响,公共事件本身又促使当事人的相关言论被更多地关注。
因此,正如兰和所言“激荡的时代背景、纠结的社会心态,复杂的舆论语境,特殊的人物身份”,多方面的因素导致这场诉讼备受关注。不过我们认为,既然药家鑫案判决已经执行,且药家本身并非所谓的官商权贵,那么本案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会引发其他的对立冲突。兰和所言“庭审必将载入中国法治与社会文明史”在笔者看来有些夸大其词,因为兰和也没有认识到本案可能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对于微博言论界定上的判决。
在张显一方的补充代理意见中,援引了北京市法院审理的“中国微博第一案”(金山软件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的判决书主文。一审判决认为“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同时该案的二审判决认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窃以为,北京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对于微博的界定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如果我们完全将该判决套用到张显案件中,就会发现有很多地方不能契合。初审判决写道“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终审的判决则写道“微博…可以以个人的视角…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不难看出,微博更多被当成了一个抒发自我的场合。但在药家鑫案件中,张显的微博显然不是在抒发自我。其中有关于药家家庭信息,即属于“事实”方面的言论,同时也有关于司法程序的评论,它也不是感时伤怀,而是在对公共事件发表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张显的言论还坐拥大量读者。
故西安的法院需要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而周鸿祎案中,虽然终审法院认为周鸿祎自诩为“网络老兵”,深知网络传播之快之广,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论,并且判决周鸿祎败诉,但无论周鸿祎是不是“网络老兵”,网络的传播特点都是又快又广的。因此,如果说微博也属于所谓“自媒体”的话,上述法院判决描述中“自”的一面是体现出来了,“媒体”的一面则丝毫未见。张显案的判决有可能弥补这一缺漏。对此,有以下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言论者对于自己引发的“舆论评价”是否需要负责。在名誉权诉讼的框架中,原告一方一般需要举证以下事实,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张显案件中,前面两项相对而言,较易举证,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将是一个复杂问题。
在传统的媒体譬如纸媒,消息来源只有一个,即媒体本身。如果报道降低了对方的社会评价,那责任制能落到媒体头上。而在张显案中,若对药庆卫 “恶评如潮”,那也不是张显一个人给出的评价,这由于微博上的相互关注、转发量之大,很难断定张显就是唯一的信息来源。在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会扮演其中的信息传播者。张显的补充代理意见就此认为,张显无权阻拦众多网友的恶评,同时也无力阻拦。我们认为张显所说的两点也属事实。因此,法院在面对新型的传播媒介时,如何分配后续言论所可能造成的侵权责任,将会对未来的言论平台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是由该案引发的后续问题。在美国的案件中,博主自称和其他传统媒体一样,有权拒绝透漏消息来源,而媒体之所以享有这样的特权,显然是因为自身行业的特点所致。因此,在很多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官司的对垒中,认定言论者是否捏造事实是非常困难的。有学者借此建议将相关责任转移到言论者,尤其是像记者这样的主体,是否遵循了行业工作基本要求,实际上是将外部的审查转移成行业内部的审查,但这种转移是否成立是建立在行业内部应具备一套成熟的工作流程之上的。在“自媒体”的时代,按照网友的说法,靠着一张键盘就能吃饭。在此情形下,所谓“媒体”显然其形态、工作方法、责任伦理等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正如有些美国学者认为,法院不应轻易否定那位博主的媒体人员身份。较之于张显案,假如张显被判败诉,同样也会产生诸如此类的新问题。
鉴于没有过目判决书,西安雁塔区甚至它的业务指导者西安中院如何思考这些问题我们不得而知。目前只知道张显败诉,而1元的精神抚慰显然是象征性的。倒是微博连续致歉30天很有新意。张显案起于微博,终于微博,而不是通过传统渠道致歉,判决结果反应出微博的“媒体”地位不可小觑。不过,我们仍期待法院能更细致分析案件责任,这些分析对于建构微博空间的言论自由限度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张显的败诉在很多人的意料之中。从张显多次打电话给药庆卫表示歉意甚至表示愿意下跪即可看出,他知道自己的言论有所不当。在判决书出来后,张显发表声明说“通过本案诉讼,我吸取了经验和教训,望广大网友也能引以为戒,做到文明发言,转载他人微博、博文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出现侵权情况时,要勇敢面对,尊重裁判。”我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但同样规定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刑法中也规定有诽谤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至于民事当中的名誉权关系,层出不穷。而现在互联网上的状况恰恰是,每当有事件发生,总少不了造谣者的身影,尽管这些人总会被拘留或者罚款,但谣言四出本身就反映了在这个自媒体时代,很多网民仍然没有意识到自身角色的转变,张显案足以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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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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