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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政:布雷维克何以能够挑战人类社会?
关键字: 欧洲人权欧洲人权公约挪威保护人权挪威监狱挪威杀人魔冷战私权利这些问题是需要加以深究的。以布雷维克案为例,一个夺去七十多条人命、造成三百多人受伤、给上千人造成心理创伤、对整个挪威社会制造了震撼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罪大恶极之人,却在《欧洲人权公约》和挪威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毫发未损地享受着除自由活动之外的、由国家提供的非常优越的生活保障,甚至还可以继续以不舒适、不方便、不自在为由公开起诉国家,要求国家给予他更多。这里还有一丁点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影子吗?
不要说死者的亡灵、伤者的创痛、亲友的悲伤、整个社会的成本,对于挪威普通的劳动者公平吗?对于挪威为了国家而做出牺牲和奉献的人们公平吗?再扩大到世界范围内,对于数以亿计终日挣扎在温饱线上的贫穷人口公平吗?对于因战乱逃离家园冒死寻求避难之所的难民们公平吗?挪威并不是另一个星球的国家,欧洲也没有与世界其他大陆隔绝,欧洲人甚至还比其他人更多地参与世界事务,而且担任领导职责。真的不认为这种特殊的人权标准实际上是对世界普遍的人权标准的侮辱和挑战吗?
将私人权利提高到高于国家的程度,也就相当于将国家权力降低到低于私人的程度。任由私人以人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国家,也就相当于迫使国家放弃实施正义的权力。这其中到底体现了什么人的意志?
追根溯源,这就是西方历史上特有的一种绵延数千年的传统:私权力中心主义,或者叫社会中心主义,与公权力中心主义或国家中心主义相对立。
美国作家David Rothkopf 《超级群体》一书插图
这是一种强调私权力优先并高于公权力、社会优先并高于国家的传统。至迟自两千多年前基督教在罗马崛起开始,这个传统即在欧洲生根,并一直保持至今。延续这个传统的,是那些拥有私权力的“超级私人”,大贵族、大地主、大资本家、大企业家等。他们对于国家所代表的公权力带有先天的敌意,因为他们视公权力为自身私权力的竞争对手,至少代表着对于私权力的障碍、约束和限制。
这个传统在中国以及大多数东方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因为东方国家具有悠久的“国家中心主义”和“公权力中心主义”传统。正如福山所说,中国的秦汉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现代化”国家。贵族和世卿势力周期性地回潮,但从来没能长久地取代国家的地位,一旦中央政权站稳脚跟,立刻就会恢复国家对社会的统治。
但在西方恰恰相反,国家常常处于弱势。在历史的大部分时间,欧洲社会被一群大地产贵族分割统治。近代国家的最终出现,只是出于越来越频繁的军事需要,因为只有国家才可以替贵族们完成征兵和征税等他们独力难支的军事要务。
由于国家是贵族们根据自身需要创造出来的,政府的公权力也是从贵族们的私权力中让渡出来的,因此前者始终受到后者的控制,以防前者的权力变得过大侵犯到后者的利益。
这就是西方传统中根深蒂固的贬抑国家、遏制国家、警惕公权力、削弱公权力的政治文化的由来。归根结底,它体现的是欧洲社会中“超级私人”群体的意志,是私权力社会的意志,在根本上具有反人民的性质。
如此来看,对于二战后冒出来的这个《欧洲人权公约》就很容易理解了。由于法西斯国家是一种强权国家,是强调国家至上的国家社会主义,也是欧洲历史上最为强大的一种国家权力。它给西方的私权社会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引发了巨大的恐惧。而与此同时,苏联等共产主义国家也是强权国家,也是“公权力中心主义”,也同样带来的巨大的威胁。所以,西方的私权社会必须要有所行动,利用各种手段捍卫其私权力的历史传统和既得利益,决不能再让公权力压倒私权力的噩梦重演。
而以促进人权的名义制定的《欧洲人权公约》以及日后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就是其中的国际法手段。归根结底,捍卫的不是普通人的人权,而是“超级私人”群体的私权。
有一种判决叫挑战人类社会
表面上看,《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缔约国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对每个欧洲人都适用,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而有所区别。但其实这是一种巧妙的欺骗,是私权社会为体现自己的意志在当今这个民主时代不得不采用的一种障眼法。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种法律刻意掩盖了一个重大的事实:国家的公权力,对于拥有巨大私权力的“超级私人”,和无权无势的广大人民,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对于前者,国家越弱越好,越弱他们的强者自由越能够得以施展;而对于后者,国家越强越好,越强他们的弱者权利越能够得到保护。
现代国家在垄断了暴力之后,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对其人民提供保护,特别是防止他们受到强者的伤害。因此,人权公约在削弱公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削弱了国家对广大人民的保护能力。给予私权力拥有者太多的自由,实际上就等于是放弃了阻止他们对普通人进行伤害的功能。而给予犯罪者太多的人权,实际上就等于是放弃了代表受害人和整个社会执行正义的功能。毫无疑问,这些放弃,单方面地有利于私权力拥有者,而不利于广大人民。
至于过强的公权力反过来侵害广大人民的情况,当然也有,所以才有联合国1966年的“人权两公约”作为一种平衡,既限制公权力,也限制私权力。
联合国人权事务基本文件
但《欧洲人权公约》却不是平衡,而是偏向。这就是《欧洲人权公约》和所谓“欧洲人的人权”的本质,它并不必然代表文明和进步,反而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一种前现代的、体现私权社会意志的、具有反人民性质的法律精神。这一点,在此次布雷维克控告国家的案件中再次充分地体现了出来。
布雷维克在为自己的纳粹礼进行辩护时,面对当庭法官说:“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传统礼仪,你自己的祖先早在一千年前就使用这种礼仪了。”可见,他心里很清楚他所代表的是一个什么人群,一种什么传统,一种什么政治立场。
而他的对立面,正是被他冷血屠杀的工党青年团体所代表的人民。
布雷维克状告国家的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预计4月底会有结论。如果国家败诉,就标志着西方私权社会对于世界人民,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再次胜利。
而这种完全不顾公正和正义的判决,就等于是向整个人类社会的挑战。
梧桐解读:
你的亲人要是受到伤害,希望你也有更加开阔的胸怀,原谅加害者,免除对他的惩罚。媒体反复炒作施暴者的人权,受害者的人权谁去保护,生命都被剥夺了人权哪里去了。如果社会都这样,那么是在鼓励私人复仇,因为加害者收到保护,并切不被惩罚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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