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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强: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跟“有限政府”比起来,“有为政府”更积极
关键字: 张维迎林毅夫田国强有为政府有限政府要理解有为政府与有限政府这对词汇在特性上的差异,可以借鉴柏林从消极的和积极的两个维度所理解的自由概念:消极自由强调主体不受别人的干涉,积极自由则体现为主体能够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
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项自由和权利都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否则它也必然反受而其害,退化到霍布斯的“野蛮丛林”之中;而且,在这种状态中,根本就不存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而至多只有强者的自由和权利。为此,格雷就指出,“没有有效的福利制度所给予的‘积极自由’,市场的‘消极自由’就只有有限的价值。”
只有依靠一定社会规范和公共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个人或群体才可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保障,才会有安居乐业的安全空间。从这个角度上说,自由主义本身是与制度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没有制度就没有规范,也就不可有真正的自由。也即,制度保障了积极自由。
同样,完善的制度安排保障了有为政府。田国强说,“有限政府论者强调的是政府……有限的有为,强调的是通过制度设计来间接诱导经济人去实现政府想要达到的目标或想做的事情,而不是直接干预经济活动。”
很大程度上,有为政府也是有限度的,必须要尽量避免事后乱为。只不过,基于有为政府的视角,如果有限政府无视并放任市场的堕落效应,这种“无为”实际上是卸责,甚至是“乱为”的另一种表现。事实上,崇尚个人主义的新古典经济学往往偏好于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极力推崇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关注现实组织运作的管理学和政治学等却更偏重于积极自由的拓展,热衷于用手投票的呼吁机制建设。
当然,两种机制都存在缺陷:(1)退出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自由流动的有效市场,基于有限理性的退出也往往会导向集体行动困境而非有效合作,如在无限制的“华尔街用脚投票法则”就造成了行为的短视化和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2)呼吁机制尽管有助于维持合作,但执行成本却是高昂的,而且还可能因不断升级“以牙还牙”式报复而陷入最糟糕状态。有鉴于此,赫希曼将两者结合起来而形成了更全面的退出-呼吁治理模式。
赫希曼
很大程度上,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也应该是相容的,究竟要建设何种政府,则要看具体的社会环境。譬如,有限政府将政府的主要职责界定为“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但林毅夫却指出,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普遍短缺,营商环境不良,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无法使得全国的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达到理想的情况下,如何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即使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主要由企业家来推动,但技术创新也要依赖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基础研究,而这种基础科研往往只能靠政府来支持;进而,在可用来支持基础科研的经费有限情况下,政府就只能有选择的支持,而这种选择也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在林毅夫看来,这种选择性支持也就是一种产业政策,其范畴显然超过“有限政府”之主张,而属于“有为政府”的范畴。
为此,林毅夫将其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为”界定为: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过程中,软硬基础设施的完善出现了市场不能做或不能为的市场失灵时,为了使无效的市场变成有效而采取的因势利导的行动。
林毅夫认为,“有限政府”论者倾向于以建立有效市场的目标代替建立有效市场的手段,依据的是稳态结构,却没有讨论在经济发展、结构转型的动态上,政府应该做的与稳态时做的究竟有什么不同,反而将试图在基础设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等均不健全,政府的资源和执行能力有限的发展中转型中国家以务实渐进的方式来推动改革和发展的努力贴上“不改革”或“不重视改革”的标签。
在这里,林毅夫着重从发展中国家中的产业结构失灵角度来界定有为政府的职能,要比固守新古典经济学的有限政府尤其是守夜人政府更广一些,但依然没有涵盖所有的有为政府职能。
三、边界能否界定清晰
田国强反对使用“有为政府”一词而坚持使用“有限政府”一词,其基本理由是“有为政府行为边界模糊导致歧义”,因为“有为政府的行为边界是游离不定的,乃至是无限和无界的”;相反,“有限政府的行为边界更为清晰,是有限和有界的。” 果真如此吗?这里对两类政府的边界作一深层次的辨析。
首先,就有限政府的边界而言。田国强认为,与市场保持一臂之距的有限政府在行为边界上更为清晰。针对田国强这一论点,我们可以从词义上加以追问:何为有限政府?一般地,有限是相对于无限的。因此,对有限政府边界的质疑也就可以转换为:是否存在无限政府?
毋庸置疑,没有政府可以包揽一切,既包括生产和消费,也包括工作和生活。因此,从实践上讲,任何政府都是有限的。这又从反面论证出,有限政府的边界至少在概念上不是明确的,至多可以在“有限”的“度”上再做出进一步区分。
例如,田国强就指出,经济学文献中有许多种政府类型,如最小政府、有限政府、战略型政府、强有力的有限政府、发展型政府、企业家政府等;而且,田国强将这些基本类型都视为是属于有限政府范畴。
- 原标题:如何理解有为政府的概念自洽性:田国强林毅夫争论思考之二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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