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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尔特·班纳:从殖民地到建国初,美国人失去了大量财产
关键字: 财产权美国法律长子继承权什一税贵族头衔一些无形财产的形式从未在殖民地流行过。圣职推荐权(advowson)是一种任命教堂牧师的权利。在英国,富人拥有这一权利并可以在死后传给他人,就像任何一种财产一样。从英国来的殖民者可以将圣职推荐权一并带来。波士顿早期定居者中的首富艾萨克·约翰逊(Isaac Johnson),死后留下了大笔遗产,包括大量土地所有权和附随于一座英国教堂的圣职推荐权。在他的遗嘱中,他把后者留给了两名一起定居的同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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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美国的教堂一般由教堂会众(congregations)而非个人建立和管理,因此个人几乎没有可能拥有选择牧师的权利。例如,纽约三一教堂有着圣职推荐权,但它并不为任何人所享有,更确切地说,它被授予了作为法人的教堂。到19世纪初,不论是圣·乔治·塔克还是詹姆斯·肯特,或者弗吉尼亚和纽约最博学的法律人,都不再记得他们州里任何圣职推荐权的例子了。
英美教堂融资方式的差异还造成了其他形式无形财产的消失。在英国,牧师享有一种可继承的财产权利——“什一税”(tithes),即教区内土地每年产出的1/10。但塔克向他的读者确保:弗吉尼亚从来没有这样的东西。肯特评论道:“《财政报告》(Exchequer Reports)中最易引发诉讼的案例都与什一税有关,而我们的法律对于什一税学说一无所知,这减轻了学生的负担,更减轻了法院的责任,对于国家农业利益而言,则是最大的宽慰。”
尽管有些州在早期共和国之时就兴建了教堂,但即便是它们也并无什一税。一旦废弃这些教堂,它们根本不可能被重建。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托马斯·邓肯(Thomas Duncan)宣称:“这里没有有薪圣职(benefices),没有国家设立的教堂,没有什一税。”同样也没有“皇室教仆生活必需品”(corodies)的权利,它是一种从宗教会所接受食物或金钱的权利。在英国法中,“皇室教仆生活必需品”仍是一种常见的无形财产,但正如美国早期学说所言:“这一议题可以被视为完全过时了。”
如果说美国法律人对于英国教堂独特的无形财产只是不予考虑,那么对于“尊贵头衔”(dignities),这种根植于英国社会结构中的财产,则滋生出了极端的愤慨。肯特解释说:“高贵头衔的财产权在英国法中非常重要,可我们对此一无所知。”塔克坚称,在一个没有贵族头衔的国家里,不会有任何“尊贵头衔”,因为无人能继承特权。
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巴特利(Thomas Bartley)更加坚决。他主张说:“英国政府的理论和根基在本质上与我们截然不同,据称那里的主权在国王手中,而不是人民。国王作为荣誉权(honor)的初始渊源或所有者,能够以上述方式授予贵族头衔,从而在它们之上创造出既得的(vested)财产权。然而,该制度是基于这样的原则,即政府为统治者而非被统治者的利益所建立。”
圣职推荐权、什一税、皇室教仆生活必需品、尊贵头衔——这些无形财产从未在美国扎根。而其他一些无形财产则在早期共和国时期经历了消亡:它们在殖民地时期被移植,而随着美国独立被逐渐淡忘。在英国,公职是一种财产。正如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通过购买取得公职由来已久。布莱克斯通解释说,有时买家仅仅取得在一个任期内履行公职(以及随之而来的收费)的权利,但有时他会取得终生权利,有时他还取得了永久权利,所以他可以将它传给继承人。布莱克斯通注意到,法案和法院判决缩减了公职所有者的一些权力。例如,特定公职不能向他人出售,有些公职授予的期限不允许超过任职者的寿命。尽管如此,非常明确的是,英国法将公职视为可继承无形财产,就大多数效果而言,它就像其他类型的财产一样。
在美国,公职不可能因购买而取得。可是,美国担任公职者对于他们的公职有财产权吗?一些杰出的美国法律人相信这一点。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警告道:“不应该说公职仅仅是公益信托(trust for public benefit),而排除了一种个人财产或既得利益的观念。每一份公职都是这两种成分的结合。”在汉密尔顿看来,将公职看作财产,甚至是可以被永久拥有的财产,能提供正当的激励。
他推断说:“对任期(甚至是永久任期)的既得利益这一观念,与每一份公职的首要和本质目的系公共利益的原则之间,不仅不存在不相容的问题,相反,它通过促进勤勉、忠诚、积极和独立的履行公职,反而更有助于实现这一特定的目标。” 汉密尔顿在1802年初就上述论述,用以批评不久之前《1801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1)的废止。这一《司法条例》的废止取消了它所创制的新的联邦法官职位,从而将它们从这些职位的拥有者手中取走。汉密尔顿主张说,法官职位是一种财产,废止它们就相当于一种违宪的财产征收。
汉密尔顿将公职归入一种财产类型,有着政治上的动机,因为1802年被剥夺公职的法官们是他的政治同盟。但这一问题同样在许多不那么受党派政治影响的场合被提出来,这时就可以依其自身特质加以考量。在一份判决书中,长期担任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托马斯·卢菲(Thomas Ruffin),作出了最彻底的支持财产立场论述。
该份判决书的两造(观察者网注:原告与被告)都主张自己是同一个县法院合法的法官助理。1807年,劳森·亨德森(Lawson Henderson)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当时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官助理是终身制的。到了1832年,一部新的法律将该职位由委任制改为通过选举产生。约翰·霍克(John Hoke)赢得了选举。但是,1832年的法律是否剥夺了亨德森的财产?答案取决于公职是不是一种财产。
卢菲推断道,“财产是一个人有权占有和享有的任何事物”,据此定义,公职是财产。可他告诫说,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人们可以像对待其他类型的财产那样对待公职。一个人可以出售土地或让其闲置,但这一方式不适用于公职。卢菲得出结论说:“尽管有着这些限制,公职仍是财产的客体,正如其他任何一种有形或无形财产,人们能以此为生并从中获益。”一个人的公职是他的财产,“就像他耕种的土地、骑行的马匹或欠付的债权”。所以,劳森·亨德森的法官助理职位是其财产,从其手中取走职位的法律是无效的。
然而,到了19世纪30年代,很多法律人发现公职作为一种私有财产的观念不再合理。参议员(后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利瓦伊·伍德伯里(Levi Woodbury)坚称:“在共和国,公职的担任者对于他们的公职没有财产权。”事实上,“(潜在的)免职责任将有助于提升勤勉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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