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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婕:“隐孕”之痛谁能解?
关键字: 怀孕员工怀孕怀孕蹭福利隐孕二胎政策生育保险生育政策【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邱婕】
最近,有关孕妇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宁波某互联网公司招聘了一位女员工,该员工在招聘时表示,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可是入职第三天就告知主管,她不仅已经结婚而且已经怀孕了。从此,这位女员工开始请病假、请产假,直至产假结束后向公司辞职走人。
在采访中,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更让公司无奈的是,法律专家表示,员工的行为完全合法。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企业不能以女职工怀孕为理由而拒绝招用。
那么,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应聘职位,是否构成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呢?法律专家说,也不构成。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只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岗位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女职工的怀孕情况外,一般绝大部分岗位企业无权知晓员工的个人隐私。因此,如这位女职工这样隐瞒怀孕事实,企业也不能主张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从这个案例看,这家企业确实很冤,也让更多的企业成为惊弓之鸟。在《新闻晨报》的报道中,有些企业的HR提出在员工入职时做孕检。这当然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在现实中却真的有企业如此操作。
企业很冤枉,员工同样也有苦衷,“隐孕”实属无奈之举。按照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获得生育保险的前提是有雇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员工在享受生育保险的时候也要有雇主正在为其缴纳社保费。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怀孕时社保不能“断档”,于是许多用人单位就成为了怀孕女职工的“挂靠单位”。
不能不说,如果一个女职工之前交了十年社会保险,仅仅在生育时无单位就无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并不合理。更何况怀孕生子本来就会给家庭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现有规定似乎有悖社会保险制度的宗旨。
这样的“隐孕”之痛,显然不是企业和职工可以破解的。在原有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承担员工的全部福利待遇无可厚非。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仍然采取“政府请客,企业买单”的模式,最后吃亏的还是员工。如果企业要面对越来越多类似宁波“隐孕”女员工这样合法蹭福利的情况而无计可施的话 ,最终只能导致企业“一刀切”尽力避免雇佣所有女性。
有企业的HR谈及女性招聘私底下说,“女大学生不愿招,进来刚刚培训好结婚生孩子了;已婚未育以前就不愿意招,现在更不敢招;已育一孩的,原来放心招,现在慎重招;已育二孩的,还是不愿招,有两个孩子的女员工哪能全情投入”。生育,又一次成为女性职业发展的一道坎。
在一项生育二胎意愿的问卷调查中,37%的女性明确表示不愿意生,而仅有8%的男性选择不愿意,女性拒绝生育的比例显著高于男性。女性的选择与职场中的困境有直接关系,在对企业的调查中,68%的企业表示愿意录用已育一孩女性,而只有33%的企业表示愿意招聘已婚未育女性。在不愿意录用女性的原因中,高达94.32%的企业选择了三期保护导致女性用工成本较高。有88%的企业管理者认为,生育福利的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一方面二孩政策出台,人口基本国策从限制生育转向平衡,另一方面实际生育数字并不乐观。上海经历了去年的生育高峰后,今年的分娩量已经开始下降。制约生育的因素已经不是政策是否允许,而是多种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现有二孩政策的落地,如果仅仅靠各地延长产假(最长的如西藏地区产假达到365天),仍几乎无法达到预期的人口调节目标。而“隐孕”女蹭福利的情形,还可能越来越多。
面对这样的制度困境,需要顶层设计的改进。今年全国两会中,民革上海市委高主委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我国建立普惠制生育福利》的提案,建议构建国民统一的生育福利体系,让生育福利制度转向公平、惠及全体家庭。逐步改变现有生育保险与企业雇佣挂钩的模式,推进育儿社会化,通过统筹让所有女性无论是否就业,统一享有生育福利保障,让国民能有切实的获得感。
提案对逐步建立我国普惠制生育福利体系有宏观构思,也有现阶段就有条件实施的内容:其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的缴纳不分男女,生育也不仅仅是女性的事,男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妻子未就业的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很遗憾的是,在各地的地方政策执行中这个条款在很多地区无法实现。
试想宁波“隐孕”女,如果不必“挂靠”单位也能通过丈夫享有生育保险待遇,还会不会“隐孕”呢?
其二,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怀孕女性即使失业,也可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一个女职工,怀孕前已经缴了若干年社保,未来漫长的职业生涯中还会继续缴纳更多的社保,要求其必须生育时有单位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福利显然不合理。可以将该规定优化为:夫妻合计社会保险缴费满N个月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二孩家庭来说,理想的模式之一是“三年育二”,母亲三年全职育儿。无论对孩子、家庭、社会、企业以及女性来说,都是较为理想的状态。但就育儿成本、女性职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氛围来说,目前无法实现。一部《我的前半生》让多少女性警醒,千万不要做全职妈妈。而在许多国家,全职妈妈不仅是一份填表时可以勾选的工作,还是一份令人尊敬的工作。这个理想模式的实现,需要一整个社会福利体系的支撑。
生育是关系国家、社会、家庭的基础大事,生育福利也应成为普惠国民的基本福利。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注意到现有制度设计中的困境,优化生育福利制度,让女性安心生,企业放心雇,切实解决员工、企业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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