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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舸:《选举法》第四十三条与基层人大选举的重选问题
关键字: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得票率二轮投票基层选举然而,在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实践中,单选区采用两轮投票制很可能产生僵局。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单选区提名候选人一般为两人。在这种情况下,《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两轮投票制(首轮绝对多数决,次轮有条件相对多数决)就有可能陷入困境。如文章开头假设的案例,候选人A获得49.5%的选票、候选人B获得49%的选票以及1.5%的选票弃权,需要重选。但第一轮投票结束后,并不存在可供淘汰的第三候选人,选民的选择范围没有变化。这就意味着,要达到简单多数,必须有部分选民改变其原有选择。
诚然,这一设计也符合民主的基本逻辑,即通过第二轮投票,给选民提供再次考虑的机会,让选民在审慎的思考基础上重新选择或坚持原选择。但问题在于,这样的设计并不能确保第二轮投票能得到简单多数。
第一,从逻辑上看,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即审慎的思考后,一定数量的选民从原选候选人A改选候选人B,另一定数量的选民却由原选候选人B改选A,结果依然可能无法达到简单多数。
第二,在操作中,我国基层选举重选的时间间隔往往较短,例如本次该校所在选区的重选就是在初选的次日,选举委员会缺乏足够时间进行充分准备,许多选民甚至不能到场投票,投票率从初选的88.5%下降到重选的78.7%,并且选民实际上只有不到半天的思考时间,很难做到审慎思考,重选的投票质量很难有所提升,甚至可能下降。
对重选仍无法达到绝对多数的情况,《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已有应对,其逻辑是第一轮求可能的理想状态,第二轮求操作实效。即第二轮投票不采用绝对多数决,而采用采用有条件的(超过三分之一)相对多数决。诚然,这基本避免了重选仍然得不出结果的僵局产生。但问题在于,重选的质量可能还不如初选。
例如,候选人A初选得票率为49.5%,候选人B得票率为49%,仅1.5%的选民弃权,投票率100%。而重选中,候选人A得到了42%的选票,候选人B得到了45%的选票,1.5%的选民弃权,11.5%的选民未参选,候选人B当选。这就面临两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当选代表重选45%的得票率能比未当选代表初选49.5%的得票率更能代表民意吗?重选88.5%的参选率比初选100%的参选率更为可靠吗?
三.两种改进方案
当然,以上诸种假设发生的几率并不高,但是,对选举这类关乎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必须力求尽善尽美。而要避免这类问题发生,需要在制度设计上重新考虑《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在双候选人单选区制的适应性,对此,本文尝试提出两种改进方案。
第一种方案:不改变两轮投票制,而是在选区划分上,取消单选区,将所有选区都设计为复选区。该方案的优势是,不与关于选区划分的《选举法》第二十四条冲突,因此仅从操作的层面就能解决问题。但其劣势是,重新划分选区需要较大的工作量,而且复选区的选民数至少超过单选区一倍,不便于选举组织工作。
第二种方案:不改变选区划分,而是在双候选人单选区的选举中,将两轮投票制改为相对多数决单轮投票制。该方案的劣势是,需要修改《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其优势在于,避免了重新划分选区带来的操作困难。还有一个可能的疑问是,不超过50%的相对多数能否代表选区民意?对此问题,可以进一步进行制度设计,例如沿袭《选举法》第四十三条“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如此一来,这一设计从基本逻辑、代表民意和实际操作上,至少不差于现行制度,并且选民也无须承担重选依然陷入僵局的潜在风险.
(原标题《绝对多数决制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应用中的不足——就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而言》,《人大研究》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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